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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大会报告(一)

时间:2012-07-24   来源: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admin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大会报告(一)
  
人格权法立法若干重大疑难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已经涉及人格权制度,如该法第2条第2款列举了部分具体类型人格权,第15条侵权责任方式的规定适用于人格权受侵害的情形,第22条的规定也可适用于人格权侵害的情形。因此,是否还需要人格权法,有人就提出疑问。我认为,侵权责任法不能替代人格权法,因为侵权责任法是救济法,而人格权的内容、效力、权利冲突、特殊救济方式等等都不是侵权责任法能替代的。我认为,应当对2002年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补充完善,具体类型可保留,但人格权具体规范应进一步充实、细化。
  当前,人格权法需要重点研究四个方面问题:   
  第一项为隐私权。隐私权是否是一种权利,立法者早先尚未确定,直到《妇女权益保障法》才第一次明确承认了隐私权,隐私权因此成为民事权利中非常重要的权利。在有些国家,隐私权甚至上升为宪法权利,法国民法典就将隐私权列为基本权利。
  隐私权应当包括四个方面权利:(1)生活安宁权,就是自然人有权对他们的生活安宁享有一种权利,并且有权排斥他人对其正常生活的骚扰,对这样一种权利的侵害也是对隐私的侵害。生活安宁权的内容还不清晰,是否将其从隐私权独立出来存有疑问,但为了维护私人生活的自主,将其放在隐私权中是有道理的。(2)私生活秘密权,该权利范围在不断拓展,个人生活秘密是个人的重要隐私,它包括个人的生活经历、恋爱史、疾病史等,这些隐私非经本人的同意,不得非法披露。家庭隐私是否包括在内,还是单独成立,值得研究。另外,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及其限度问题也值得研究。(3)通信秘密权,其范围是否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通信,是否包括电子邮件等,值得研究。另外,该权利的对象是称为通信秘密还是通讯秘密,也值得讨论。国外通信公司都有隐私政策,互联网企业如何维护网民的通信秘密,制定什么样的隐私政策来保护网民利益也是重大课题。(4)私人空间,2002年民法典草案已经对此有涉及,但现在应予以扩大,包括禁止擅自闯入私人房屋。擅自闯入私人房屋不仅是对物权的侵害,还是对隐私权的侵害。私人空间甚至可扩大到公共场所。(5)私人活动的自主决定权,不应将其单独出来,否则范围难以界定。
  第二项为个人信息权。对此,人格权法应单独详细加以规定。刑法修正案七虽然规定了非法获取或出售个人信息犯罪,有学者也据此认为个人信息应完全受刑法或行政法保护,不是民法保护范畴。但我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只由民法提供基础保护,才能更好保护此权利。因为刑法未规定合法获取非法利用的问题,且大量的非法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不能纳入刑法保护范畴。此外,制定个人信息管理法,也应将保护该私权为中心,这不是加强政府管理问题,而是如何确认保护该私权的问题,只有保护好了才能管理好,没有私人保护而只有行政干预不利于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至于个人信息权是什么样的私权,观点不一。我认为个人信息权不是财产权,而是人格权,其特征是人格特征,功能在于维护个人人格平等和尊严。保护个人信息是保护个人平等,由个人自主支配来保护人格尊严和利益。而且,收集个人信息往往不是出于财产的考虑,而是公共安全考虑,侵犯其利益不是财产损失,而是精神损害。对于个人信息是否是一般人格权问题,德国法学界承认其为一般人格权,这是因为德国民法典没有具体人格权体系。我国已有具体人格权体系,所以不应将其作为一般人格权,且一般人格权过于抽象,若将其纳入不利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对于其是否为隐私权问题,美国按此保护,但我认为其体现为隐私,又区别为隐私权。个人信息权是主动性的人格权,不应作为被动的防御,而可以主动要求保护。而隐私权主要是被动人格权。此外,个人信息权的内容不是单纯的隐私,个人信息里面有些信息是公开的,如记载于黄页的电话号码,但仍然可以与其他个人信息联合起来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所以个人信息权是具体人格权,应加以特别保护,不仅要财产损害赔偿,还有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项为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有必要在人格权法之中单独加以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1)人格利益保护的特殊性。(2)损害的易发性。(3)网络环境中更应当注重人格权保护与信息传播自由之间的平衡。(4)责任主体的特殊性。(5)责任方式的特殊性。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传播具有快速性和广泛性,一旦损害发生,就难以恢复原状,故预防损害的发生和扩散变得尤为重要。
  最后,人格权法还需要解决不少其他理论和实践问题。比如财产损害赔偿的问题,2002年民法典草案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救济,而未涉及财产损害赔偿。对此应采用《侵权责任法》20条,还要特别注意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互协调和衔接。又如,人格权商品化的利益能否继承,对此也需要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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