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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前启后,再创辉煌----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胜利召开

时间:2012-11-30   来源:国际经济法网  责任编辑:admin

        2012年11 月16 日至1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在苏州同里胜利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商务部、中国法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全国各地数十所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各地专家与法律实务界的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业务精英人士共150多人共聚同里,共襄盛会。


(图一:2012经贸年会全家福)

 
        2012年11月16日晚,召开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筹备组会议。2012年11月17日上午,召开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以及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的开幕式和主题发言。之后研讨会进入分组讨论阶段。研讨会共分了四个分会场,设置了八个专题进行讨论,包括“WTO与国际知识产权法” 专题、“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专题、“国际投资法”专题、“国际海事法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与进程’”专题、“国际垄断法”专题、“国际金融监管变革”专题、“国际货币和汇率制度”与“国际证劵和支付法律制度”专题、“环境保护与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制度”专题和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发展”专题。18日上午,研讨会圆满落下了帷幕。
 
        为了充分发掘此次研讨会的精华,会务报道组对研讨会的主题发言和小组发言进行了精心的编辑。网站刊登各位发言人的内容精要,以飨读者。
 
        主题发言于上午十点整准时开始,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邵景春教授主持。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高晓力、贸仲上海办事处高菲、中国法学会外联部主任谷昭民、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周仲飞、韩国媒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法官Byeong Reol Lim以及复旦大学教授张乃根先后作了主题发言。
 


(图二:邵景春教授)

 

 
        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博士作了以“中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相关问题”为主题的报告,提出了自己对于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一些看法。尚明博士首先根据其在商务部工作的长期实践,引出了目前反垄断法的新发展等问题。他表示,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日益增强,中国在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中应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值得我们探讨。尚明博士认为,在国际经济领域,如何树立我们的话语权是很严肃的问题。
 


(图三:尚明局长)

 

 
        随后,尚明博士解述了反垄断法的产生、发展及其重要性。他强调,反垄断法的产生在国际上比较早,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发展中国家是经济宪法。他说,反垄断法的目的是造福于消费者,其主要规制三个方面的垄断行为:企业串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他介绍到,反垄断法从早期的“结构主义”到现在的“行为主义”已经过了100多年的发展,而我国发垄断法从2007年至今,经过13年,仍在不断地完善之中。并且由于历史、行政、经济等原因,我国的反垄断法具有中国特色,表现之一就是,就是我国拥有三个执法机构,分别为商务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他还列举了一些有重大影响的并购案例,并通过数据介绍,反映出从2008年至2011年,我国反垄断立案数量呈递增趋势。
        最后,尚明博士提出了四个方面的问题,希望大家深入思考。一是事先申报的管辖权问题。目前中国已成为三大管辖机构之一,地位日益重要。二是反垄断审查决定,各国所拥有的尺度不尽相同。三是程度问题。各国大致相同,但仍有差异,中国相对缓慢;四是可操作性问题。
发言的最后,尚明博士表示,他希望中国反垄断法的研究人员会越来越多,以推动反垄断法日益趋向成熟。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高晓力法官作了题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的几个问题”的报告。高法官首先对沈四宝教授为我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表示了感谢,然后高法官简要介绍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她指出此法对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意义重大,特别是在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确定方面,并表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预计今年年底出台。
 


(图四:高晓力法官)

 

 
        高法官根据其在司法活动中实践经验,对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制定过程的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深入地阐述和分析。
        第一,如何界定涉外民事关系?在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的主体时,国家、国际组织能否作为主体之一?她指出外界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存在一定误解。实践中,我国以往一直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78条的规定来判断。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中,只要其中有一个要素涉外,则确定为涉外民事案件。针对确定主体的方面,曾经有学者建议在主体范围中增加国家和国际组织。高法官指出,如果直接将国家、国际组织纳入主体范围,则其将与我国绝对豁免的原则相冲突。因此,在此次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使用兜底性条款来解决国家、国际组织的主体问题。
        第二,当事人选择尚未在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时如何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第3条规定,我国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该规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此学界有两种争议:一种是将其作为合同条款,另一种是将其作为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高法官认为将其作为合同条款较为妥当,这样更适合我国处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现状。
        第三,如何界定“强制性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法律的范围,其直接排除了冲突规范的指引。此次司法解释采取了抽象性规定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高法官指出,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应当严格、谨慎,如果滥用,将会大大折损国际司法的积极作用,得不偿失。
        最后,高法官指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制定过程涉及的问题还有很多,有待大家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贸仲上海办事处高菲博士作了以“国际商事仲裁的新发展”为题的报告。该报告主要从机构仲裁、临时仲裁的发展趋势,以及与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对比等方面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的新发展。
 


(图五:高菲博士)

 

 
        高菲博士认为,2010 UNCITRAL仲裁规则(“2010规则”)标志着临时仲裁的进一步发展。并指出,该规则加大了指定机构对临时仲裁的监管权限和力度,从而对仲裁庭仲裁员的部分权力进行监督和管理。
        接着,高菲博士以具体数据介绍了机构仲裁的受案量普遍增加的情况,相较于外国仲裁机构规则的趋同化,并对中国仲裁规则的例外情形进行了分析。她认为区别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国外机构仲裁中,仲裁程序的管理在仲裁庭组庭前由仲裁机构管理,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管理,但在中国,所有的仲裁程序从头至尾都由仲裁机构在管理。
        最后,高菲博士对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其他特点做了简要介绍。主要包括:仲裁庭作出保全措施以及进行仲裁前的保全以方便当事人执行裁决;贸仲委允许当事人修改及适用其他仲裁规则;不能依据规则规定指定仲裁庭的,仲裁庭全部重新指定;西方仲裁机构逐步接受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开庭不是必经程序;仲裁庭作出管辖权的形式多样;国际商事仲裁在向高端专业化发展的同时仲裁诉讼化倾向严重等发展趋势。发言的最后,高菲博士再次对组委会表示了感谢。

        中国法学会外联部主任谷昭民作了以“加强战略合作,推动法律外交”为主题的报告。报告中谷主任从以下几方面发表了主要看法:首先是法律外交简介;其次是2012和2013年法律外交;最后是协同创新,合作共赢。
 


(图六:谷昭民主任)

 

 
        在介绍法律外交的过程中,谷主任指出,观察和思考法律外交问题是处理对外关系的新维度。法律外交是主权国家利用法律手段达到特定政治目的或对外战略意图的一种外交活动。他认为,我们国家应将法律理念贯穿在外交活动之中,将某些外交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以合法的程序和行为处理外交事务、依法化解外交纠纷,实现外交战略。随后,谷主任论述法律外交的六点战略意义,包括提升中国法学法律界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塑造法治中国的良好国际形象以及构建国际法治中国话语体系等。
        接着,谷主任分别阐述了2012和2013年法律外交。在自2005年至2012年七、八年间,谷主任介绍我们已创立五大区域法律论坛,包括中国—亚欧法律论坛、东北亚法律论坛、中国—东盟法律论坛、中国—非洲法律论坛、中国—拉美法律论坛,并与87个国家121个法律组织签署《合作备忘录》,这些都有效地说明中国的法律发展得到了世界的承认。在报告中,谷主任主要介绍了中国对非交往,并指出中非交往是政府合作的一种机制。所建立的中非合作法律论坛包括:第三届中非法律论坛、中非联合研究交流计划、中国—东南非经贸法律研讨会。在介绍2013年的法律外交中,谷主任介绍了2013年的新项目:东亚拉美合作论坛—法律论坛。这个论坛拥有诸多优势,其中最重要的是地缘优势和学科优势。
        最后,谷主任强调在场的专家学者以及学生们应本着平等协商、合作共赢、协同创新、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参加院校和院校的合作。
 
        上海财经大学周仲飞教授作了题为“全球金融法的诞生”的报告。报告中,他首先回顾了布雷顿森林体系(II),认为前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具有“不是国际条约、不具有强制性、各国自愿实施”等特点,并概括了该体系的不足之处在于正当性不足、非自愿实施以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存在金融强权等问题。
 


(图七:周仲飞教授)

 

 
        接着,他在分析金融体系的背景下,提出G20峰会的召开意味着全新的布雷顿森林体系(II)诞生,并对全球金融治理提出了重构。基于全球金融峰会具有国家意志性、全球金融法的正当性、全球金融法的强制性等特点,他认为目前国际金融法已经由“软法”发展为“硬法”。
        最后,周教授总结到,提出观点的意义是让中国意识到参与全球金融治理获取话语权的重要性,让大家认识到全球金融法的普适效应,遵守全球金融秩序。更重要的是,我们认识全球金融法的主要目的是全面参与全球金融标准的制定,否则将会影响到我国的金融稳定、金融安全与金融竞争力。
 
        韩国媒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法官、首尔中心区法院首席法官Byeong Reol Lim代韩国媒体仲裁委主席Seong Kwon做了题为“商事纠纷方面的媒体调解与仲裁”的发言。
 


(图八:Byeong Reol Lim法官)

 

 
        首先,他作了简单的自我介绍,并希望其介绍的韩国媒体仲裁机制能够对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借鉴。
        然后,他对韩国媒体仲裁委进行了介绍。韩国通过对德国相关制度的借鉴形成了有韩国特色的媒体仲裁制度。媒体仲裁委员会的目的就是要高效地解决媒体不实报告侵犯个人权益引发的纠纷问题,并且在媒体报道自由与其社会责任之间寻求平衡。韩国媒体仲裁委员会目前有17个仲裁庭,分别由5个委员组成,委员的构成条件如下:现任法官、律师和有10年新闻记者经验的退休人员或媒体学者退休人员。
        最后,随着调解案例的急剧增多,他强调了媒体仲裁在解决商事纠纷中的作用和重要性。ADR机制对诉讼机制弊端能起到极大的补充作用,它的发展应该得到法学专家和各个领域专家的共同关注及努力。其中,调解与仲裁机制要得到特别发展。
发言的结尾,他殷切希望本次研讨会能推动经济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并表示韩国媒体仲裁委员会很乐意为此尽绵薄之力。
 
        最后做主题报告的是复旦大学张乃根教授,他报告的题目是“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 抑或‘演变’”。
 


(图九:张乃根教授)

 

 
        首先,张教授重申了本次大会的主题——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并针对周仲飞教授的主题报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全球金融法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接着,张教授根据他搜集的时政材料提出国际经济秩序的变革有阶段之分,并根据这些不同阶段对国际经济秩序的历史进行了回顾和评价,包括二战前局部、零碎的国际经济法律旧秩序以及二战后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秩序等。
        其次,他指出了“77国集团”和“中国部长宣言”的两次会议对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以及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所做出的贡献。
        最后,张教授认为二战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只是发生了演变。中国作为这一秩序的主要协定及组织的创始缔约国,今后应当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合作,争取公正和正义的国际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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