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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网络消费专家研讨会在京举行

时间:2013-08-26   来源: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  责任编辑:admin

        在网络交易平台上买到了不合格的商品,平台是否因此要一概承担连带责任?赋予消费者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是否符合我国实际?是否任何商品在期限内都能退货……

  近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日本国际协力机构、腾讯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共同主办“中日网络消费专家研讨会”,来自中日两国的法学专家以及腾讯、阿里巴巴、京东、百度等企业代表,就我国首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公布的修正案草案中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讨论。

  网络卖家仅淘宝就有600万焦点一:网络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修正案草案第43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柜台租赁期满或者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的,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阿里巴巴公司代表白添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才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网络平台得“有过错”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草案中对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条款属于“一刀切”。

  腾讯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总监张钦坤认为,网络交易平台不直接参与消费者和商户之间的交易,仅为消费者和商户之间的实体产品网上交易提供网络信息,不像展销会举办者、租赁柜台出租者通过收取参展费或租金获得利润,只是收取一般性的技术服务费;而且网络交易平台上有数百万的卖家和数以亿计的商品信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如何才能一一审查卖家的每项商品的真实性,逐个核对每个网页与商品的对应关系?如果让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可能会导致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增长。

  据了解,淘宝网拥有8亿多条产品信息和超过5亿名注册用户,卖家数量约为600万;即便是卖家经认证的B2C模式的“天猫商城”,卖家也高达5万左右。

  日本一桥大学法学研究科教授松本恒雄介绍,日本没有对大商场经营者和拍卖网站经营者等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进行规定的法律,针对在与个别店铺的交易中产生的损害,平台经营者原则上都不应该承担责任,只有通过标识使人误解自己为销售者,或者平台经营者存在不法行为等特殊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网络法研究所副所长朱巍表示,之前我国相关立法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设置“避风港”,以此为互联网产业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而草案中规定的连带责任,很可能会冲击现有“避风港”规则对电子商务产业的保护,一旦实施,势必提高我国尚属脆弱的电子商务产业的运营成本,使其发展受阻。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研究员胡琴表示,立法应兼顾公平和效率的统一,让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可能打破既有电商生态运营的平衡,“立法应更多地出于对秩序的维护,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过度,反而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我国社会诚信程度尚待提高焦点二:“七日后悔权”如何才能接地气

  消法修正案草案第28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

  “草案该条规定赋予了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符合国际立法惯例。但英美德等国家的后悔权制度建立在社会良好的信用制度体系之上。”北京国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维嘉指出,目前,我国社会诚信程度总体不高,因此要防止后悔权制度实施后,被一些人钻了制度漏洞、出于某种目的进行恶意退货或“免费试用”,从而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歪曲立法者的立法初衷

  王维嘉认为,草案应融入诚信理念,并明确说明“除外条款”内涵,不能笼统表述为“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因为“商品性质”包括多层面的理解,比如一次使用性、易腐性、特定性和量身定做商品等。

  京东公司的代表赵巍巍讲述了一个真实故事:由于京东公司早已规定七天内消费者在愿意承担运费的情况下可享受免费退货,配送方式有一种是可以自提,有一位买家住得离京东较近,于是她购买了给孩子睡前朗读的图书,常常是一两天内读完、再用这个政策去退,而京东只能保持遵守承诺给其不断退货的状态。

  “这对我们商家来说也是一种伤害,如果上升到立法层面的话,我们希望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也能够兼顾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赵巍巍表示。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消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郭雷指出,立法者还应该考虑到后悔权制度带来的退货运输费问题,如果不加以规定,在实践中肯定会出现买卖双方互相推脱的情况。他建议,应该以市场化的思路来解决此问题,比如可以考虑推广类似的“退货运费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主任吴景明曾参与消法的修订研讨工作。他解释称:因为消法是基本法,不可能在里面将不适用后悔权制度的商品种类规定得特别详细,所以只是设立了“除外条款”。

  吴景明表示,有九大类商品不适用“反悔权制度”,比如图书、报刊、杂志、电脑软件、电子游戏等等。他透露,消法修订完成以后,还会制定与之对应的条例和实施细则,不适用后悔权制度的商品种类将在实施细则中加以体现。(来源:《法制日报》 文/王晓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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