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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8年第2期青年论坛暨第5届部门行政法中青年学者论坛在苏州大学举行

时间:2018-11-02   来源: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yyx

  2018年10月27日,由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与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科联合举办的“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8年第2期青年论坛暨第5届部门行政法中青年学者论坛”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成功举行。来自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市委党校、中国农业大学、东南大学、北京工商大学、云南民族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深圳大学等学术机构的3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部门行政法研究与交通行政法治”之主题,进行了为期一天的深入交流与探讨。

  开幕式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黄学贤教授主持。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所长王克稳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章志远教授先后致辞。王克稳教授首先欢迎各位专家学者来到苏州大学参加此次论坛,并指出部门行政法学研究代表了中国行政法学研究未来的发展方向,其任重道远,需要行政法学者的共同努力,此次会议的举办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章志远教授对会议承办方精心筹办此次会议表示感谢,随后强调行政法学研究是一个传承的过程,希望各位中青年学者握好手中的“接力棒”,努力促进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蒸蒸日上。行政法学研究在我国行政法的外部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依然要保持定力。此次会议的主题与民生息息相关,体现了行政法学者在交通行政法领域中的努力与探索。

  会议第一单元为主旨演讲,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荣休教授杨海坤教授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做了题为《道交法上的央地事权划分》的演讲。余凌云教授指出为了有效提升地方对道路交通的治理能力,应当在未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中,认真梳理地方事权与地方性事务,并通过明确授权的方式,允许地方性法规在道交法之下有更大的自决空间。华东政法大学章志远教授随后做了题为《部门行政法研究的时代使命》的演讲。章志远教授指出寻求社会治理之良策是部门行政法学的初级使命,推动行政法制之创新是部门行政法学的次级使命,而反哺总论体系之更新则是部门行政法学的终极使命。面对法治政府建设实践的巨大渴求,行政法学者当冷静观察、坚守良知和理性参与,学术目光始终往返于部门行政法与行政法学总论之间,真正实现合法行政时代向良好行政时代的嬗变。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李大勇教授做了题为《以实践为导向的部门行政法》的演讲,李大勇教授指出按照逻辑的严密性来看,部门行政法应当与行政法分论相分离,即行政法学体系可以分为总论、分论与部门行政法。部门行政法的研究可以有效地弥补行政法总论研究的不足,为总论提供广泛的素材,同时,部门行政法应当以实践为导向,注重行政领域中的特殊性。

  会议第二单元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樟林主持,与会代表们围绕“传统行政法学视野中的交通法问题”这一主题进行了探讨。本单元依次由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纳瑛、北京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赵丽君、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生杨曦作报告。

  纳瑛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对“行政强制措施”识别标准的反思:以道路交通领域为观察对象》。纳瑛副教授指出2011年《行政强制法》颁布以来,学界普遍认为识别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根据其是否具有强制性与从属性的特点,但是实务部门在运用这一标准识别强制措施时会产生困难。各种层次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对交通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规定,法条具有复杂性。部分道路行政强制措施不能从法条上判断其是否具有强制性与临时性,需要结合实践与行为目的去判断。

  随后,赵丽君老师做了题为《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的治理》的报告。报告首先归纳了北京市电动自行车治理由“禁”到“限”的政策转变。基于登记数量不足的现实,赵丽君讲师建议在城市交通综合治理的理念下,打通各个环节、吸纳各方参与,形成综合治理模式。具体而言,未来应以行政指导性质的产品目录的方式进行源头管理,将国家标准外部化,为交通管理部门上牌提供便利。在此基础上,将登记上牌和电子抓拍作为管理的核心手段。

  本单元第三位报告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生杨曦作了题为《政府特许经营视野中的共享单车及其规制》的报告。杨曦认为共享的范畴被不当扩大,从传统的闲置资源再利用转变为以互联网为载体创造“闲置”资源的再利用。因此,共享单车不属于严格意义上共享经济的范畴。共享单车应当是准公共物品,其可以成为事实上的公物。理论上,共享单车被纳入自然垄断物品的范畴,通过政府特许经营的方式进行有数量的竞争性配置。就经营模式而言,目前共享单车亏本融资的经营模式不会持久,杨曦建议应以私人主导的特许的方式形成局部性垄断,以保障共享单车企业的生存。

  在本单元的评议环节,中国农业大学法律系讲师朱智毅、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韩宁、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黄琳分别对上面三个报告作了评议。朱智毅老师指出,为了解决实务部门对行政强制措施界定困难的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探讨现有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存在不足和缺陷。目前将强制性和暂时性作为评价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性标准,是否会导致认定标准过于不周延和机械化。将来行为的认定可以考虑行为的功能、行为动机等多元化的视角。韩宁老师认为电动车治理是部门行政法研究很好的切入点。电动车的治理会涉及到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和协调。电动车的治理可以串联不同的部门行政法,并暴露传统交通治理方面的缺陷。黄琳博士赞扬了杨曦报告的结构清晰,同时,建议杨曦的报告可以进一步论证特许经营方式之外的经营方式的优劣,以说明特许经营方式与共享单车双向单一性的关联。在私人特许经营的论述中,可以适当拓展对私人主导的特许经营模式的解释,并进一步扩展论述这种经营模式的适用范围。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张效羽副教授认为部门行政法不是部门的行政法。部门行政法研究须植入市场经济、宪法与行政法的基本理念,破除部门管理为主的理念。就电瓶车登记率低的问题,或许需要反思行政管理措施本身的科学性。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陈锦波认为在央地分权背景下,存在通过请示制度、内部审批制度转移风险的情况。执行命令行为可以作为免责行为,如何实现行政机关责任制值得探讨。余凌云教授认为因为行政机关资金、行政手段的不足,行政部门倾向于向上转移风险。因此,余凌云教授建议减少内部审批,并按照法治的思维确定行政机关的职责。

  会议第三单元以“交通行政法的新兴议题”为主题,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陆永胜副教授主持。本单元依次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查云飞、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郑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陈锦波分别作报告。

  查云飞老师做了题为《国家保护义务视角下的顺风车规制》的报告。报告指出平台化的顺风车业务并非经营性客运,无需通过许可规制其是否准入。但顺风车平台在与驾驶员、合乘者之间构建民事法律关系时,仍呈现出一定的权力距差,平台通过格式条款确定了权利义务,驾驶员、合乘者都受格式条款的约束。顺风车平台一方面通过抽取信息中介费用营利,另一方面将顺风车业务与网约车业务整合以达成规模效应,在利益驱动之下容易忽视用户的权利。国家有义务在私主体势力不均衡时提供主动保护,该保护可通过基本权的客观价值证立,但得注意保护不足与过度。

  随后,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郑琳做了《“互联网+交通”下的政府规制模式研究》的报告。郑琳指出随着“互联网+交通”的发展势头越来越强劲,网约车、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对政府规制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网约车暂行办法》中传统出租车规制理念、事前许可为主的规制手段弊端逐渐显现,通过对其司机经营准入条件的重新解读,转移到“政府管协会、协会管司机”模式上是突破困境的第一步。此外,共享单车的政府规制理念以及英美的政府规制模式都值得借鉴。未来的“互联网+交通”应当是合作治理下的政府规制,政府需要运用多样化的规制手段,协调好中央和地方的规制权限分配,而司法在政府规制中也将扮演不可获缺的指引作用。

  本单元的第三位报告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陈锦波做了题为《规制层次与管控理念:论自动驾驶汽车的监管进路》的报告。报告指出自动驾驶汽车优化了人类的生活体验,但也带来了车辆乘客人身安全、个人信息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等三方面的风险。从技术和法律制度两个维度,可实现对自动驾驶汽车面临的上述风险的有效法律规制,但应注意区分该两种规制进路的主次层面:技术是规制自动驾驶汽车风险的基础性设施,而法律规则才是治理自动驾驶汽车的根本之道。

  在本单元的评议环节,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张新宇、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刘冰捷、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咏分别对上面三个报告作了评议。张新宇老师认为,查云飞老师的文章是从德国的国家保护义务的视角下来探讨我国顺风车规制的问题,但要注意我国国情与德国的国情之间差异。其次,文章应探讨司机、乘客、平台、国家这四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对于乘客和司机而言,都存在权利保护不足的问题。乘客的信息是否需要进行审核也是值得考虑的问题。权利保护不足与权利保护过度之间的平衡有一定的难度,如何进行衡量与权利限制是今后需要持续研究的话题。刘冰捷认为郑琳报告的问题意识特别好,“互联网+交通”是对传统行政执法的反驳和对传统行政的冲击。其次,文中提出的“互联网+交通”要走开放性、多元化与合作治理的规制路径,十分符合当下行政法学研究的规律。最后,“互联网+交通”需要通过合作和对整个过程的运作治理,才能进入良性的运行轨道,仅靠事前的高门槛与事后的救济与惩戒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张咏认为陈锦波的文章选题新颖、布局合理、在资料的使用方面比较新颖,但是文章中提出三重危险方案,即乘客的人身安全、个人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划分的标准不一致,形式意义更大;对于技术的介绍可以适当简化,作为一个引子即可;文章论述可以在现有的基础上更加深入。

  会议第四单元为“开放性议题”,由《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副主编、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上官丕亮教授主持。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副教授张效羽、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黄娟、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李明超分别作了报告。

  张效羽副教授的报告题为《互联网经济对传统行政法规制的挑战及其应对》。报告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互联网经济对行政法规制的六大挑战。互联网经济具有地域无界、行业融合、规模效应、民商通用、财产混用、劳动保护弱的特点,与此对应产生了地域分工、分业监管、财产用途管制的挑战。第二部分介绍了六大挑战背后的根源。在第三部分中,张效羽副教授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应对:第一,端正以政府本位、产业本位和消费者本位的目的。第二,整合税收体制、事中数字治理。最后,建立激励相容的新规制体制。

  随后,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黄娟作了《公布行政违法事实中的价值冲突及其协调》的报告。报告从立法、执法以及司法三个层面阐述了公布行政违法事实的现状。立法上一般以《行政处罚法》第4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作为公开的依据。执法层面存在相对人维权等风险。在司法上,对此行为认定不一。虽然具有以上问题,但黄娟助理研究员认为公布行政违法事实仍有合理性,其具有成本低、效力高的特点,同时公布行为有利于遏制任意的裁量。但是,公开违法事实同样可能会带来挑战比例原则以及权利保障的问题。最后,报告中提出公布违法事实是一项行政事实行为,可将其作为政府内部的信用信息或者作为一种加重处罚方式。公布违法事实需要区分自然人和法人,并对公布违法事实运作规则作出调整,例如探讨各行政领域必须公布的事项。

  本单元的第三位报告人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李明超做了题为《特许经营与PPP立法的调适——兼评》的报告。报告主要从三个方面对PPP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首先,分析特许经营和PPP的关系。报告中认为特许经营只是PPP模式的一种类型,是一种建立在特许行为基础上的综合性制度体系。第二部分,探讨特许经营和PPP立法要调和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李明超老师认为,现行立法需要明确社会资本方的选择方式、项目用地的取得方式以及项目投融资方式。第三部分,针对现有的PPP立法和特许经营立法呈现出碎片化特征,未来可以从功能取向上对立法加以完善。李明超老师建议贯彻契约精神并规定行政优益权行使的限制。此外,需要建立PPP立法中的协议履行沟通协商机制。最后,从风险预防的角度而言,应建立风险共担的基本规则,以事前的风险评估和事后的应急接管机制完善现有的制度。

  在本单元的评议环节,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石肖雪、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赵哲、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韦佼杏分别对上面三位报告人的报告作了评议。石肖雪老师指出,互联网经济背景下的问题实际上是传统规制领域既有问题的暴露。互联网经济并不仅仅是一个规制对象。其本身参与人数众多等特征决定了其中众多的人际规则是自发互动产生的。因此,石肖雪老师建议以互联网经济为本位考量法律的规制。赵哲老师建议将公布违法事实分为产生法律后果的公布违法事实以及不产生法律后果的公布违法事实。另外,处罚对象上设置不同的标准,并整合对时效的规定。在救济问题上,需要探讨司法的救济模式。韦佼杏认为PPP立法要着眼于解决本国存在的突出问题,比如项目标准的界定,以避免假PPP项目增加国家财政负担。此外,应注重在统一立法下的分类规制,在立法中体现不同的管理要求。最后,PPP立法应理顺立法和政策的规范内容,侧重构建立法、政策、指南等一整套层级相对分明的体系。

  在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黄学贤教授认为公布行政违法事实是行政处罚的一部分,同时应当分层次进行公开。章志远教授认为,《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的公开原则是对相对人的公开。如果任何违法行为均向社会公开,造成的后果将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王克稳教授认为违法事实应当分层次公开,在食品、药品等涉及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益的领域中,就应当公开。上官丕亮教授建议加强对部门行政法解释论的研究。

  闭幕式由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所长王克稳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章志远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程雪阳副教授分别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致辞。章志远教授充分肯定了本次研讨会的意义,认为这样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了不同学派的交流,对部门行政法的建设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章志远教授还对今后部门行政法会议的举办提出了三点建议。程雪阳副院长认为本次会议呈现出选题精致、主题聚焦、研讨品质高的三个特点,并对各位专家学者莅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参会表示感谢。至此,本次研讨会完成了预定议程并取得了良好成效,在一片掌声中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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