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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法理与建议——未成年人法高峰论坛(2018)暨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年会顺利举办

时间:2018-12-07   来源:上海市法学会  责任编辑:fml

        2018年12月1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法理与建议——未成年人法高峰论坛(2018)暨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年会在上海政法学院普陀校区顺利举办。

  本次论坛由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上海政法学院全国青少年犯罪与司法研究及服务中心承办。会议主要就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重点问题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修改建议展开了研讨。来自上海公安、检察、法院、共青团、司法行政等系统实务部门人士及来自上海社科院、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五十余人参加会议。

  

  论坛开幕式由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会长、全国政协委员黄绮女士主持,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东品出席并作了开幕致辞。林东品主任在致辞中充分肯定了未成年人法研究会的活动与成果,回顾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发展历程并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他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是关乎未成年人权益的大事,也是关乎国家未来的大事,更涉及到维护保障人权及宪法基本原则。因此,他希望与会同仁能够共同为此次未保法的修订建言献策并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姚建龙教授首先对未成年人法研究会2018年的工作进行了报告。姚建龙会长表示,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在2018年重点对国家和上海多项立法和政策的修改或制定做出了贡献,也对诸多设计未成年人的热点案件处理以及理事会成员的工作提供了支持。同时,姚会长对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关系进行了梳理,认为一个侧重于犯罪预防,一个侧重于法律保护。两者是合作、互补,强强联合的关系。最后,姚会长对全国人大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进展情况进行了介绍,并表示作为受聘的修法专家顾问会将本次研讨会的成果及时向全国人大提交。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重点问题研讨环节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顾晓军主持。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金泽刚,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市副会长、市文明办未成年人工作处处长蔡伟民;上海市教委青保处副处长焦小峰;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思维在此环节针对引导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校园霸凌、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等问题及相关制度建设作了主题发言。

  

  金泽刚教授首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综合性和复杂性作了简单阐释,建议在处置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上,除了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之外,可否增加“宽严相济”原则,以便与我国基本的刑事法律政策相协调。在承担责任方面,可以探索非法律制裁性质的承担责任的方式,如公开谴责等方式。同时,关于责任年龄问题,金教授提出,可以在大量调查研究基础上继续进行探索,对于极端恶劣的低龄作恶者,即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可以经过法定程序的综合评估,实施“超法律”的制裁。当然,这些都还有待于在我国建设一套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系统的处遇制度,例如探索对于熊孩子建立起从强制教育到法律制裁的渐进性的帮教制度。

  蔡伟民处长认为,可以结合未成年人成长发展指数等相关的大数据,从保护的角度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例如,针对部分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的现状,蔡处长提出可以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单独设立相关条款。同时,他也对于如何划定校园欺凌的界限和规定惩戒手段发表了相关看法。

  焦小峰副处长针对此次修法提出了五个需要更加关注的方面:一是要更加关注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以及网络有害信息侵害未成年人。二是要更加关注监护人职责和教育。三是要更加关注家长的焦虑和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四是要更加关注素质教育的实施和学生的身心健康。五是要更加关注部门职责的细化和相关责任的落实。

  王思维律师表示,近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了新的变化。目前,人们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已达成共识。但是随着大众目光的聚集,未成年人受伤害的事件已不再只是单纯影响个体,而是破坏了社会信任,甚至发酵成为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必须明确负有看护义务的监管机构的责任。同时,针对是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王律师持否定态度。

  会议第二单元由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会长、市青少年服务和权益保护办公室主任周建军主持。市公安局法制总队一支队支队长高争志,上海市检察院未检处处长吴燕,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会长、闵行区法院副院长朱妙,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社科院研究员孙抱弘分别就明确监护人职责、工读学校管理、相关政府部门分工等主题相继发言。

  

  高争志队长基于数据调查,首先肯定了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成效。其次,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源角度,他建议强化监护人公法责任。他认为,既然监护职责不仅是法定权利还是法定义务,那么公法就应当对未尽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予以否定性评价。此外,或可借鉴美国养育令规定,令父母参加未成年人监护指导课程。最后,高队长认为应当建立起事先监督模式,促成社会共识。

  吴燕处长主要就三个方面的问题发表了看法。第一,关于监护制度。她认为,在考虑监护权转移问题时,国家监护更多是保全之法而非最优之选。同时,出于检察院的实践工作经验,她对明确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中的地位提出了建议。在如何促使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义务方面,吴处长赞同前面学者的观点,认为应当建立强制性亲职教育机制。第二,建立保护处分制度。她表示,国家与其降低刑事责年龄,不如建立体系化的分级干预制度。第三,明确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的限制从业制度。除了明确教职工不得性侵未成年人外,有前科的人也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

  朱妙副院长赞同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时进行修正完善,因为这样有利于厘清两者的关系,找准各自的定位。修法时可以把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把行为规范和制裁措施相互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应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相衔接,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其次应当在法律中确立一个儿童保护的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第三,在明确法院工作职责时,可以把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相融合;最后,建议设立少年教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送专门学校矫治的行政司法审查制度。

  孙抱弘研究员站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认为儿童是国家、民族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这项工作不仅要针对个人,也要面向群体;不仅是针对现在,也要考虑未来;不仅是针对外在,也要周全内在。在修法的过程中,建议以尊重未成年人为基础,由单纯保护其外在转向守护其心灵健康。

  

  自由发言环节由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会长、市青少年服务和权益保护办公室主任周建军主持。与会专家、学者就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加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儿童福利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广东拱北海关王江淮提出两点看法。他认为在修法过程中,应当更多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比如安排未成年人参与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和征求意见环节。其次,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应该从内涵和外延角度进行界定,可以参考刑法关于犯罪构成要件规定的做法。

  虹口区未保办陈再跃表示需要厘清《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关系,同时,在家庭保护中进一步明确监护人的职责,学校不承担监护职责;在社会保护中特别明确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职责。

  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计时俊律师主要针对六个问题发表了看法。第一,儿童利益最大化不等于儿童利益最佳化。第二,工读学校招生也要考虑隐私保护问题。第三,媒体宣传要有一定限制,以免过于传播犯罪方法。第四,国外的寄养制度或许可以借鉴。第五,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培养应当得到重视。比如在法国夫妇离异之前,会有三次心理辅导培训评估其可否善待子女。第六,国家亲权的责任应当得到共识。

  静安法律援助中心张玉霞律师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未成年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权利,用“应当”替代“可以”,从而确保在实践中未成年人能够获得更全面的法律援助。

  

  会议闭幕式由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会长、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陈耀鑫主持。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姚建龙教授在闭幕致辞中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设立和选择希望能在本次修法中有突破。同时,应对专门学校的改革更加重视,并表示相关制度设计需要慎重考虑。部分过时条款应适当删除,对国家监护制度、父母监护监督职责的强化、监护监督权是否赋予居委会和村委会、强制亲职教育、沉迷网络是否规定为不良行为等社会关注的问题也应进行回应。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的基本方向是适当“福利法化”,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的方向则是予以必要的“少年法化”。

  至此,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2018年年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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