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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场发言人邱玟惠:论民事实体法上之权利主体要素——以“非法人组织”为例

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好!今天跟各位谈的问题其实昨天就已经谈到了,《民法总则》里面一个很重大的变革,在权利主体里除了固有的民法上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外,《民法总则》还加入了非法人组织这一权利主体,这在世界各国的法制上是很令人惊艳的,我觉得中国大陆的《民法总则》创设出一个其他法制上没有的,我们考察一下这里到底有什么可以值得学习的。是不是民法的权利主体一定是自然人和法人,如果非也,则大陆这次新增加非法人组织之理由何在?事实上民法的权利主体是法技术所构建的概念,过去的自然人和跟现在的法人,以及我们现在用学术跟实务见解所补充的非法人团体,是目前既有的权利主体,但是这样法律上的人格事实上具有辩证的可能。我们先不谈所增加之项目,单就自然人和法人来说,它的内涵和外延即不断地被扩充,在时代之下有一些改变,此外,比如说早年民法中非常重要的“家团”概念,在目前的《民法》中就已经逐渐式微了。

  因此,可以看得出来,法律上权利主体没有事实上的必然性,而是应该按照社会的价值需求来加以设定。比如说,古代的奴隶和贱民不具有人格;封建时代宗族等亲属团体的发展;现代法人团体机构的产生等,都是呼应了时代下的社会需求。所以权利主体没有必然性,只看时代需要什么,法律自然可以迎合这个时代之需求而去创设。“自然人”这个内涵其实也在不断的更新中,这当然跟现代人工生殖科技技术之发展相关,比方说以前自然人就是出生到死亡非常的简单,但是现在的“受胎”概念则可能要从生殖细胞的结合时间点、胚胎的植入点考虑。工业革命以来的法人制度非常重要,近来台湾的某些法甚至强制规定某些机构一定要成立法人,这个是变化。

  当然这里要说明一下,权利主体大家会谈到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和诉讼法上的权利主体。诉讼法和我们目前的实体法事实上已经脱钩了,没有连接,所以合伙、寺庙、未经我国许可之外国法人等这些都是在程序法上比实体法更早被承认的权利主体。还有一些非法人我们称之为准人格,这些到底要不要去承认其为权利主体?我们可以看看准人格跟人格之间的差别,我们认为如果准人格还不到人格,就是它还有一定的缺陷,可能者有三,一是权益范围会不一样,即准人格仅具备一定的人格要素,第二个是其没有规范化意志,第三是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如果这三个缺陷有机会强化的话,是不是能够补正、甚至可以变成人格?我们再看这三者,准人格只有部分人格的要素,实际上权利要素本就是有其对应之范围,譬如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内容也不相同;第二个欠缺规范化的意志能力;第三,准人格在法律上没有得到主体地位,这就是我们谈的民法规范对于权利主体没有事实上的必然性,只看有没有这样的需求。以此来看准人格的三个缺陷应该都不是致命性缺陷。

  回到大陆《民法总则》里的非法人组织,就算是实体法没有承认我们也可以推论解释,或者以现有的法人规定用三个方式来让它成为民法上的一个权利主体。所以权利主体之适格性并没有事实上的必然性。从社会需求的角度,只要符合当前社会所需,人类某一个特殊社群当然可以是权利主体。所以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主体,本来就可以借着法学的发展渐而得到法律的承认。

  进行这个研究的主要原因,是台湾近年有一个很重大的公害诉讼RCA诉讼。RCA公司到台湾是1970年,那个时候虽然台湾历经了两次石油危机,经济增长率还是将近10%,当时的产业政策是希望大量引进外国资本,RCA就是这样的背景下来到台湾的。虽然为台湾创造很多就业机会和外汇,但当时工厂使用的化学挥发性药剂“未善尽管控之责”,对员工有很大的伤害,甚至违法倾倒严重污染土地与地下水。2004年环保署公告这个厂址是永久污染场,即永远不可能用任何方式恢复到正常的地块。土地尚如此被污染,民众健康更加受害,尤其工厂工人陆续罹患癌症。在环保署公布此事后,员工组成一个自救会,2004年向法院提出诉讼,但这一诉讼引发了诸多难题。比如是否适用团体诉讼之诉讼费用、补助等优惠等?此事历经两年及三审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说这件事情并不是不能补正,请这些人补正成立一个法人就可以了,仅是当事人程序问题就进行了这么长的时间。接下来还会面临公害诉讼因果关系的难题,这也是所有医疗诉讼上之重大难题。比如在公害诉讼下,如何证明身体上的损害是由于加害方的行为导致、而不是受害人本身身体上的因素,即当受害者之损害不具备高度特异性的时候,因果关系之证明很难成立。推广这种权利主体扩张的概念,除了刚才讲的,可以方便他们进行诉讼,另外还有在因果关系证明上希望能有所帮助。

  我再简单做一个结论,中国大陆《民法总则》在第四章102条里面明列了非法人组织就是一个权利主体,内容说明上也指出因为经济社会有所需求,所以把非法人组织规范进来。我觉得非法人团体在中国大陆《民法总则》被创新的承认,为民法权利主体态样应可顺应时代需求而变化主张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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