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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场发言人林家褀:台湾洗钱防制法之新变革

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好!我是台湾法学基金会副董事长也是真理大学法律学系主任暨研究所所长,首先向各位致欠,大家看到我的文章,发现似乎页数不足造成各位阅读上有些困难,我看了一下内容后发现,我原始文章之档案有1万多字,论文集纸本内大部分都被遗漏掉,我猜很可能是系统软件转文檔过程之误差所造成,造成各位老师阅读上不便实感歉意,会后如有需完整档案的老师可向我索取,现在请容许我就用简报的方式尽可能将全文内容意旨跟各位做一个口头报告。

  台湾在洗钱防制方面在前年大修了洗钱防制法,在2017年实施,这次之修法我认为实质上形同是制定了一个新的法,因为新法律之内容有有很大变革。台湾是第一个制定洗钱防制法的国家,我们从1996年开始就有,这里要跟各位报告的数据,从1996年多现在总共20年的时间,这20年时间过去全部总案件量只有200件,定罪率只有四成,被国际洗钱组织认为台湾的洗钱防制绩效不彰,过去20年来好像是在玩假的,也就是表面上看起来有这个法,实际上依据洗钱防制法定罪的案件量及定罪率都非常低,台湾过去旧的洗钱防制法前置犯罪的门槛非常高,最低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加上必须以前置犯罪有罪为前提才能追诉洗钱罪。但是新法修了之后,新法第4条就出现法律上之争议。当时立法院审查这个新法的时候也有一些学者提出质疑,等一下跟各位做报告。

  这次的修法,刚才有跟各位先进做报告,主要是过去的绩效被认为提出的洗钱防制绩效不是很好,过去被列为所谓的追踪名单,今年底要接受亚太防制洗钱组织评鉴,目前初步有选定三个集团机构接受评鉴,这个是今年11月会进行的评鉴部分。

  台湾新的洗钱防制有几个重点。第一,洗钱态样跟国际FATF三阶段接轨,处置、分层化、整合三阶段。旧法未跟国际接规,过去只区分为自己洗钱和为他人洗钱两种模式,这样的二分法模式跟国际上的规范并没有接轨,所以这次修法就把这个态样作了修正。第二,把前置犯罪的门槛大幅度的降低,刚才提到过去的旧法前置犯罪要五年以上,现在降到六个月以上,而且还列举了一堆以罪名作为门槛的不以六月以上的罪名。第三,涉及到法界,过去从来没有被纳入洗钱防制的规范义务部分,包括律师、会计师、公证人、地政士也统统被纳入新法的洗钱防制义务人,影响比较大的是律师、会计师部分。律师、会计师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法有保护当事人秘密之义务,而且若有违反是会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涉及到律师,可能会有利益冲突问题到底是要遵守洗钱防制法,还是要遵守为当事人忠诚义务,也有人担心,以后当事人与律师之信赖关系会不会造成影响,比方说我是当事人,但是我不敢把所有实际的事情告诉委任律师(因怕被律师依洗钱防制法通报),律师信息不足下恐怕影响相关司法程序进行之发现真实之功能,这在台湾都是引起广泛的讨论的。而且我观察台湾的法制有一种现象非常普遍,喜欢把法律的法定标准订的非常严苛,但是执行的时候,透过行政手段再放宽,声称不会这么严格执行,这样的作法其实我个人非常反对,因为这样的立法模式,由于法律过于严苛难以遵守造成违法的情形到处都是,今天行政部门想找谁的麻烦时候只要严格执法,他就会成为被处分的对象,这种近似苛刻的立法的方式其实非常不好。台湾的税法也有类似的情况,台湾所得税法第11条也是,依其法条文义路边卖茶叶蛋的也统统算进去属于营利事业,然后再用行政手段去限缩法条之适用,这也是相同之手法很不足取。第四,新法似乎只注意规范到金融机构及纳入律师会计师公证人等一起纳入防制体系。传统上比较常用的洗钱方法,大概用比较高价值的,比如钻石、黄金等等,但是现在因为电子商务的普及化,未来很多新兴洗钱方法会陆续不断出现,而且会走在法律的前面,例如:现在地下汇兑已经非常发达,新法也没有纳入这部分新兴的交易态样。

  最后一个重点,现在新的洗钱防制法新的规定洗钱犯罪不以前置犯罪有罪为必要。学者认为洗钱罪不就是说这个钱是非法所得,因此禁止其透过各种方式去漂白,但是现在新法明定不以前置犯罪有罪为必要,如果犯前置犯罪无罪的呢?是不是就没有脏钱或非法所得,怎么会变成洗钱犯罪?所以这部分在法理上必须再做厘清,我刚才有跟各位报告,台湾当初在立法院的修法公听会时学者提出质疑,法务部的官员在学术文献上对此则回应说洗钱防制第4条洗钱犯罪不以前置犯罪为必要,只是为了规范在洗钱防制法第15条之特殊洗钱罪(例如冒用他人名义去银行开户),一般性的情况还是不会没有前置犯罪就去定洗钱罪,但是我看法条并不是这样写的,我对法务部官员的前述说法也是存疑的,因为新法第四条的确是写不以前置犯罪成立为必要,并没有专指洗钱防制法十五条之情形。另从法益之保障来看,洗钱罪之保护法益在旧法主要系处罚其妨碍司法权之行使,新法保护法益则主要以破坏金融秩序、危害国际共同利益、妨碍被害人的返还请求权为主。这是基本概念上法益保护面向的政策改变。

  前置犯罪若未判有罪在某些情况下仍然可处罚洗钱的(例如前置犯罪因时效或其他程序障碍致无法追诉时),这个理念我个人虽然原则上可以赞成,但是如果被判决无罪的时候,若也要依第四条规定仍以洗钱罪处罚,这在法理上就无法连贯,个人难以赞同。这个第四条的问题我认为问题出在立法文字过于简要,未能作精致一点的区分,造成日后执行上的困扰!以上是我的初步报告,有不周延的地方还请各位先进多多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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