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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场发言人高通:台湾地区刑事再审程序改革研究

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好!我的题目稍微调整一下,换成《台湾地区刑事再审程序改革研究》。为什么选这个题目,因为这两年两岸都曝出多起冤假错案。虽然法律上设计了纠正冤假错案的刑事再审程序,但这些冤假错案却很难通过刑事再审程序得到纠正。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非常难,而且当事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也非常有限。所以,两岸对各自对自己的刑事再审程序进行反思。台湾地区自2015年修改过一次刑事再审程序,当前正在进行新的修改。而且,当前大陆地区对刑事再审的功能也在反思,如从之前的再审有错必纠,到依法纠错,当然现在又有些回归。所以,我想把的两岸刑事再审做个分析。

  台湾地区刑事再审从1935年后直至2015年都没有进行实质性修改,只是在部分内容做了些调整。1999年台湾刑事诉讼法大修,刑事再审并未修改。之后只修改了一个条文,增加了法官、检察官因为法失职惩戒。2015年的修改是相对比较大的一个修改,从三个方面来修改刑事再审的条件。第一是把检察事务官纳入到再审主体里面去,第二是重新解释作为刑事再审启动条件的新事实、新证据标准。新事实、新证据是台湾地区借鉴德国法的规定,这是启动刑事再审的条件。台湾地区从民国时候开始坚持一个观点,新事实必须是在审判结束之后新发现的事实,审判过程中发现的但未被提出或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属于再审程序的新事实。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标准是确实性。这个标准非常高,意思是指根据这个新的证据就可以推翻原裁判中的事实,也叫做单独评价标准。这次修改将单独评价改为综合评价,即要求新证据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分析,能够推翻原裁判就行。第三是溯及力,规定这次再审适用于先前的刑事再审案件。当前台湾地区对刑事再审程序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个是建立一个独立的再审救济机关,借英国、挪威的方式。还有一个是,强化再审程序中当事人的权益保护问题。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是涉及到基于被告人不利而提起再审,要把这个取消掉。虽然现在还没有取消掉,但每年的案件每年都非常少。

  台湾地区刑事再审程序改革的背景是什么?因为我们要分析问题,必须要分析背后的原因。第一个,再审功能的反思。再审功能包括纠错工作、法的稳定性,在这里面实际必须要实现一种平衡性,到底是更偏向于法的稳定性还是更偏向于纠错功能,实际不同理解是不一样的,台湾过去可能更偏重法律稳重性。第二个,冤假错案的反思。台湾从解严之后,一系列冤假错案曝出来,特别是2003年后,包括台湾的民间司改基金会,再加上2012年成立的冤案平反协会,这个非常像美国的无辜者行动。三者包括其他一些民间团体共同推动冤案形成的影响,2009年提出有一个议员提出对于行政再审的相关修改措施,对整个社会影响非常大。第三个是人权运动的开展。2011年开始台湾地区开始人权内国化的改革,就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精神公约要引进来,基础公约对整个刑事权利进行审视。这已经导致了“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376条的修改,当前也影响到为被告人不利益而提起再审的改革。

  那么,台湾地区刑事再审程序改革的效果怎么样呢,有没有解决掉刑事再审启动难的问题呢。我分析了几组数据。第一组数据是台湾地区刑事再审申请量的分析。15年之后实行再审的申请率有没有改变,07到13年增加,14年下滑,15年小幅上升,16年下滑,17年上升。第二组数据是台湾地区刑事再审启动率的分析。13年是最高峰,15年的修改有一个小幅提升。台湾地区有些学者认为2015年这次修改对台湾刑事再审适用率影响不大。但我通过对比几组数据后发现,2015年刑事再审改革对台湾地区的影响还是很大的。我选取2007年至2017年台湾地区的上诉案件、非常上诉案件、刑事再审案件等对比后发现。07年到13年上诉案件数量是在下滑的,这决定了社会上总体对刑事审判的不服率是下降的。但在整体不服率下滑的基础上,刑事再审数能够保持平衡甚至有一点提升,再审修改还是有很大作用的。非常抗诉,是针对台湾的程序错误申请再审的问题,有些情况出现的问题是,有一些是通过非常抗诉的方式启动出来的,但是在15年之后非常抗诉的数据大幅下滑,再审的数据现在吸收了抗诉解决的问题。当然,2015年刑事再审修改并没有完全解决刑事再审启动难的问题。我分析另外一个数据,启动再审之后,开始再审到真正的重新审判中间还有几个环节,真正开启比例非常低,07年到14年是70%到100%,15、16反而下降到50%-60%。

  台湾地区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对大陆地区来说有几个可借鉴或警示的地方。首先,我们一定更要反思真实性和程序稳定性的问题。我们现在可能更关注真实性问题,但对程序稳定性的关注有些不够。其次,我们要反思有利被告再审和不利被告再审的问题。第三个是刑事再审程序的正当化问题,如法院中立性问题、律师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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