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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场发言人宋锡祥:台资企业在大陆投资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新探

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好!谢谢主持人的介绍,这篇论文是台企在大陆投资经营风险防范新探,我于5月底、6月初去了台湾,一方面法学交流,另一方面做了一些调研,所以增加了一些风险防范的内容,包括环境污染的风险和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原来写的是四个风险,现在变成六个风险。

  这个背景是什么?现在大陆也在转型升级,对台资企业也面临这个问题。另外大陆法律制度一直在变化,环境法立法的变化和执法力度的增强。另外是我们大陆的十三五规划,还有中国制造2025转型升级的问题。台资企业在大陆不断发展壮大,解决了不少就业,初步统计,大陆累计批准台资项目10万多个,为大陆创造了1100万个就业岗位。然而,台资企业在大陆投资经营中也会面临一些风险,如台商对大陆法制环境的不断变化,包括环保立法和执法准备不足的,所以适应性也不是很强,没有适时调整。还有台商对于隐名投资的风险预估不够充分,运作欠规范。台资企业,尤其是中小台资企业,劳务纠纷经常出现。还有台商面临升级换代、腾龙换鸟和土地被征收的考验。

  面临的风险我们下面就具体讲,因为时间关系我不能讲的很多了,这个现状就不说了,主要讲风险。第二个问题讲台企在大陆经营面临的主要风险,污染环境的风险,我就简单讲一下,原来大陆要构成重大环境污染才构成污染环境罪,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简称“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其中第1条第9项规定:“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污染环境罪。这就意味着污染环境罪的入刑门槛大幅度降低了。只要符合污染环境清理费达到3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就构成此罪,并对何谓“有毒物质” 作出明确界定。2017年实施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认定“严重污染环境”有了更加明确和细化的标准,包括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等;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可操作性更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有关环境污染的案子也判了较多,不仅对于大陆企业,而且未来对台资企业也会有这方面的实例出现。

  还有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台湾的日月光在上海浦东、昆山和其他地方都有投资,包括台基电在上海松江区投资了100多亿美元。这些芯片企业我们后来才了解到也是一个高污染的行业,技术先进,但是有的是没有申请专利,属于商业秘密,如果有些人跳槽后可能就把这些核心技术,像编程的或者制造的这种秘密会泄露出去。日月光在台湾的90%的制程是自己研发的,但是它主要的核心技术都放在台湾,怕放在大陆技术外溢,这里涉及商业秘密保护问题,这样使得两岸半导体产业深度融合和产能合作的潜能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我们也知道现在美国特朗普在跟中国大陆搞贸易战,大陆的芯片是一个短板,一年进口数量达2300亿美元,超过我们的能源进口金额。大陆现在也加大了投入和研发力度,所以这个两岸合作应该说还是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关于劳资纠纷的风险和征收补偿,劳资纠纷有的时候台资企业抱怨要额外支出费用,成本已经很高了,影响了台企,还有恶意讨薪的问题。征收补偿这是老问题,征收补偿标准最高的是《两岸投保协议》。各地有一些比较好的做法,像江苏、福建一些地方征收补偿更加具体细化,比上位法更加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实际上这种征收风险也是存在的,如上海虹桥中环那个地方台资背景的高尔夫球场就面临这个问题,具体征收补偿适用哪个标准以及如何进行补偿需要破解。

  隐名投资,过去有,现在还是有,但比过去要少一点,因为有的时候为什么要借大陆人头目的很清楚,因为有的投资领域还没有对外商、台商开放,对于陆资、大陆企业没有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台商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借用大陆人的名义注册登记成立公司,可以捷足先登,并能够获利。还有是非商务风险,刚才陈教授也讲到了,台商与当地政府发生纠纷,究竟能不能通过《华盛顿公约》下设的关于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仲裁中心(ICSID)解决两岸之间的非商务纠纷?不能采用这种方式来解决,只能通过《两岸投保协议》规定的救济途径来解决。

  我认为,大陆台资企业,应当采取以下主要风险防范与应对法律措施:

  第一,要及时掌握和跟踪大陆环保法制的新变化,多管齐下进行有效应对。这里我讲到2013年的规定,因为芯片的生产要产生很多废料,包括它的用水量很大,我在台湾调研日月光的时候也知道,在价格上使用处理过的达标水并循环利用是直接使用自来水的2.5倍,但循环使用达标水的好处既是水污染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又可以废水处理循环利用,从而减少了企业废水的排放量。还有配套的环保设施处理要跟进,你要扩容就面临这个问题,废物怎么处理?如果乱堆乱放造成环境污染,也会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的问题。

  第二,依照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进行有效维权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大陆虽然没有像台湾那样有营业秘密保护法,但是大陆《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科技部、国家工商局出台了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还有一些地方出台关于侵犯商业秘密保护的一些规定。另外,就是你也可以通过合同、保密协议来进行规避风险。保密协议当中要有禁止三年内不能从事相同行业的竞业限制条款,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要处理,就是你工资、薪水中要涵盖保密费在内,一旦涉诉,企业就可处于有利地位。

  第三,要熟悉大陆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合理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时间关系我就点到为止。

  第四,征收补偿根据不同情形应有所区别,而不宜千篇一律。一般适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给予补偿,优先适用较高标准的地方涉台立法给予补偿,以市值取得的土地补偿等等。

  第五,借鉴某些地方涉台投资立法的有益经验,合理化解台商隐名投资纠纷,如《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实际出资人与登记出资人不一致,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台胞投资者确认其出资人身份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工商、司法等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处理,以维护实际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非商业纠纷在ECFA框架内通过《两岸投保协议》求得解决,包括协商、协调、协处、调解等救济途径。

  时间关系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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