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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场发言人李礼仲:两岸经济法学之比较——以竞争法制中经营者集中为研究中心

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好!我今天很高兴在这个地方跟各位探讨一下两岸经济法学中的经营者集中。

  前面的两个报告人对经济法的相关概念已有很多论述。因为时间关系,我在这里做一个言简意赅的说明,因为我的报告有将近59页,不可能一页一页都讨论到。

  经济法学相对于传统法是新兴法学,因为传统法一般都在探讨民事跟刑事,贸易的发展特别是跨国或跨境贸易的发展越来越重要,经济法学的产生就是希望通过公权力平衡市场的不公平,让大家有自由竞争的机会。

  1890年诞生了反托拉斯法以建构公平竞争之市场。其实人类早在罗马帝国时代就开始对垄断有所限制,现今有了限制还不够,并限制业者在产业结构性方面谋求独占地位而在贸易行为上显失公平。公平竞争理念1850年代在德国已产生,无非希望大家依照自己的本事在市场上竞争。怎么样让公权利介入,有几个学派,但都希望政府在出手管理的时候,能够注意到公平性问题。

  公平交易法有二者,即禁止独占行为和不公平竞争行为。比如想在某一个产业独占,没有办法就想跟别人联合在一起,如果不能跟别人联合,干脆把别人买下来,就是所谓的结合。或者进入一个产业后,在竞争过程中使用一些排除竞争的小手段,这时候不公平竞争就产生了。

  竞争法(反托拉斯法)在台湾叫“公平交易法”,大陆叫反垄断法,其他国家或地区叫“反托拉斯法”或者“竞争法”。台湾在1992年实施公平交易法,主要规范的范围是公司、工会,以及政府的一些私法上的行为。台湾“公平法”有一些除外适用规定,针对公益性的正当行为。

  “公平法”规范的主体是企业对企业,跟消费者有没有关系?如果企业跟企业之间有适用良好的规范,则产品或服务质量会好、价格会低,当然会保护到消费者,所以公平交易法间接保护消费者,而不是直接对消费者予以保护。公平交易法在限制不公平竞争上的一些细则跟大陆的反垄断法蛮贴近的。

  今天最主要跟各位谈论六个面项。

  首先,最近看到美国引发了世界性的贸易战,其实在2006年开始,美国就已经开始用“反托拉斯法来”进行所谓竞争法的战争,那时候对侵犯到美国竞争法的国家和地区予以制裁,所以2007年长荣和中华航空公司被控涉及与其他11家航空公司共同操作票价,华航于2017年以1950万美金和解,台积电今年4月份被欧盟展开半导体销售领域是否存在垄断的调查。可以看出,欧美各国把“竞争法”执法从国内引发到国外,任何不公平的竞争行为违反到它本国利益,都会予以处罚。“竞争法”之执法本来是属地原则,现在已经通过效果原则来进行域外适用。我自己担任台湾公平会委员会的时候,2013年曾处理6家CD player,因有被处分申请适用宽恕条款,因此有些案子没有公布出来。台湾第一次适用域外原则处罚1家日本公司、2家韩国公司,因为他们跟三家台湾公司进行联合行为,侵犯到市场的公平竞争,所以共处分了将近6000万新台币。大陆2008年颁布了《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了域外适用制度,可是它的标准不明确,可能造成实施上存在难点。所以我建议将来大陆立法要详细一些,并增加救济制度,如果对外国厂商予以处分后,救济制度也是很重要的。

  第二有关“竞争法”之遵守、自律、宽恕政策。要求厂商能够了解,如果不慎涉嫌违法,应适用“宽恕政策”所谓“窝里反条款”可以在涉案后获得减免处罚。三星就是因为用了“窝里反条款”得以免除处罚。三星带头与其他五家公司联合,提高面板在美国市场的价格而遭劾,但因为向美国联邦交易委员会申请适用“宽恕条款”而免除了处罚。但做坏事的总会得到坏报,在前几年三星Note7手机因常常发生爆炸事件而招致巨大损失,所以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良心,将天理难容。在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已经建立遵法机制环境,但因为没有优待配套实施细则而成效不彰。

  第三,台湾地区原则采取自由主义,以申报作为例外。申报采用整体经济获益与限制竞争不利益的比例原则。大陆1993年9月也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2008年才开始反垄断。大陆的《反垄断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揭示其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可以看到大陆想要建立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决心,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垄断协议,进行经营者集中控制,禁止行政垄断。

  第四,刚才谈到为什么反行政垄断,比如大陆的《反垄断法》有相关条款,因为自由市场客观上要求行政机关不要去做任何控制市场的行为,比如不让别省产品进入到自己省里来。其实用其他的行政规范或者宪法规范就可以,不必要通过竞争法律来规范,全世界也没有看到过行政垄断的规定,我认为未来修改的时候可能要拿掉。因为不管是反垄断法还是竞争法都是管制违法竞争行为,将行政垄断不置于反垄断法并不会影响它的执法。

  第五,反垄断审查、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审查,这常常会让人觉得错纵复杂,因为不管是审查机关还是主管机关,用国家安全为由来审理一个经济领域的竞争案件,是不太适合的。例如在2006年8月法国赛博SEB并购浙江苏泊尔案件中,对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但其对国家经济战略未产生影响,如果有过度的审查会让外国人一头雾水,认为一个单纯的经济行为,为什么会有国安这方面。台湾并没有对影响区域战略的产业予以审查,放在“反垄断法”上面,一般对从境外到台湾地区的投资是否影响安全予以审查,不单纯进行经济方面的考量。

  第六,《反垄断法》在大陆已实施十年了,现在申报项无条件批准的有2052件,公布的有38件,只有2件是被禁止的,36件是附条件许可。有个案例,可口可乐的经营集中被禁止,有三个原因:第一个它将会一举扩张至果汁市场,第二个会阻止其他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第三个有碍中国大陆果汁业的发展。又如松下收购三洋的案子,因为担心它规模过大而影响竞争,影响手提电脑和手机电池的全球占有率,所以大陆在通过的时候也对它作了一些限制。

  这是我对台湾和大陆禁止经营集中和“事业结合”概念的简单报告。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史帝格立兹谈到,竞争政策不只是富国专属的奢侈品,更是所有追求“利伯维尔场经济”国家的必需品。台湾与大陆有关机构应切实执行竞争法制,共同建立一个“利伯维尔场经济”国家,使产品与服务更加有竞争力,使消费者享受公平竞争市场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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