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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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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人:高富平

时间:2018-07-12   来源:  责任编辑:fml

  非常高兴能够来到这么高大上的会议对王教授这篇论文作一个点评。王教授这篇论文我翻了一下,非常长,通过刚才他给大家的报告可以看出他对这个领域做了一个非常深度的研究,这篇论文试图通过民法的思维来解决现在农村治理也好,农村集体所有权实现这样一个很难的问题。大家知道农民集体所有它的实现问题一直是一个困扰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问题,这篇文章把农民集体成员权作为落实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一个重要的环节,我认为这样一个观点非常正确。这样一个成员权需要通过一个组织来实现,通过集体决议的方式来实现,这个集体决议的规制就关系到成员权的实现,也就关系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因此,在民法总则规定了集体决议行为这样的情况下,能够很敏锐地结合农村集体决议对它做一个研究,这是一个非常有创新,有研究影响的论文。

  大家知道农村集体问题非常得复杂,我就这个论文或者说他这些观点提出一些和王教授商榷的地方。

  农民集体成员到底是什么的成员?成员权到底是什么的成员?农民集体到底是什么?是村民的成员权,还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也好,农村集体资产所有的成员权,还是农民集体组织的成员权。各种文件的表述存在差异、不同,回答这个问题我觉得是研究的重点,王教授注意到了农民集体,这是一个抽象的存在,它需要通过一种组织来实现。这个组织到底是谁?是不是农民集体组织?在他看来好像也不能这样对应到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说农民存在集体经济组织,它的成员权就是我们所考虑的成员权,这点他是否定的态度,但是问题在于农民集体的成员权到底落在什么地方?它是一个经济组织还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我觉得这还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大家知道任何一个治理,它要区别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我们的改革开放是沿着让我们的政治权利归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归经济权利这样一个方向来的。如果农村集体自治,继续沿着把经济权利和社会管理或者政治权利融为一体的方向发展,我认为是没有出路的,因为大家知道一个社会的规则一定要区别出来是经济权利还是政治权利,还是社会管理的权利。在我看来,村民自治是基于这个村基层社会管理而产生的一种组织,而成员权这样一个概念的提出旨在实现集体经济或者集体所有权的一种表达方式,试图让这个虚化的集体所有权转化为农民能够感觉到它是集体的成员,通过成员权来实现它的所有权,来行使它的所有权。实际上也就是说成员权本质上在我看来应该是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一种实现方式,它应该朝着纯化为经济权利的方向发展,而不是把它直接作为成员权变成了村治理,我认为它是一个大治理体系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肯定不是民主政治基层管理的实现方式。如何区分这样一个东西才是乡村治理是很重要的前提,所以成员权的定性很重要。你到底是定位在说不清楚的权利还是经济权利,你的努力方向应该是去身份、去社会保障,让这个成员权成为一种经济权利,至于这个权利这种决策民主的问题我完全同意王雷教授的看法,要引入决议行为的一套规则来实现它。

  在这样一个定性下,决议行为实现的载体,它通过什么样的会议方式,通过什么样的权利机构来实现?是不是还是像这篇论文讲到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来实现,我是有疑问的。如果你觉得它不是社会自治,村民自治的一种方式的话,它就不应该通过这样的机构来实现,所以决议行为实现的载体的重塑是成员权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你如何塑造这样的载体,我非常同意,成员权如果实现不了,经济成员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这样的权利塑造是今后需要解决的问题。

  虽然我总体上认同他的脉络,但是我总觉得改革应该区分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自治和经济权利实现的规则,分开的方式,所以我不太赞同把集体成员、集体决议笼统地作为乡村治理体系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许我这个观点本身也值得商榷,但是至少也是我长期研究农村治理体系的一种看法,我就评议到这里,不好意思,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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