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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涛:民法典编撰:从立法语言规范化的视角

时间:2016-08-24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民法典编纂:从立法语言规范化的视角

  朱 涛

  关于我国民法典的编纂,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对民法典条文编撰时条文表达,用词、用语的准确性缺乏必要关注。对民法典“形式用语的格调之选择,次序之排列,字句之推敲”不仅决定立法质量的高低,更影响立法目的之达成。本文从三个层面探讨民法典的语言问题:一是立法语言有没有明文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标准?二是衡量现有民事立法的语言运用是否达到了应有的标准?三是采用何种举措可以促进民法典的语言表达合乎规范?

  一、民事立法语言规范的厘定

  立法语言的构成要素和各要素的排列方式应遵循现代汉语的一般规范;受法律的目的和内容所限,语言在进入法律语境时会发生变体,应遵循某些特殊规则。对此,学者们已有总结,一些部门和地方立法也有所规定,但并未形成标准意义上的共识和操作层面的协调。笔者认为:从表达上的需要,使用的普遍性以及操作的可行性三方面考察,判断立法语言优劣最基本的标准是准确与否,即立法者使用的词语、词语的连接与其传递的立法意图和体现的立法政策是否相吻合。民法和其它部门法共用一套规范类型体系,虽然他们在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异,但并不足以使民事立法语言形成单独的语言规范。

  二、对我国民事立法语言现状的分析

  现行民事立法是在不同社会变革时期,将本土立法经验和国外理论制度杂糅的历史产物,在经验主义立法思维和不同的制定者之共同作用下,不同时期制定的民事单行法常出现用语不准确、表达不规范的现象。大致可归纳为:纯粹的语言表述问题、表现为语言的法律问题以及法与法之间不统一的问题。其中纯粹的语言表述问题可分为三方面:标点符号、用词和语法错误以及篇章结构,其中用词和语法错误具体分为用词不当、重复冗余、句式结构不完整、指向不明和表达存在歧义。表现为语言的法律问题则包括:概念不清晰、表达较含混及逻辑不周延。

  民事立法语言表达不准确、不规范造成的不良后果是多方面的:一是降低立法质量,影响立法的科学性,损害制定法的庄严性和权威性;二是不能充分、准确表达立法目的和意图,影响对法律的理解,在法律适用上生发出日益膨胀的司法解释;三是影响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适当分配和正常行使,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四是反复修订法律,浪费立法和司法资源;五是给普法工作和法学、语言学教育带来困惑。

  三、民事立法语言的规范化路径

  首先,在思想上明确立法的方针和风格。实现从“宜粗不宜细”转向“宜细不宜粗”, 取“专门用语”舍“日常用语”的理念转变。在法典编纂中,对具体规则的设计能细则细,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不留给法律解释或司法解释;能本次完成的,不留待下次修改法律。合理分配立法语言中日常用语和专门用语,二者冲突时,为保证和提高立法表达的准确度,应取专门用语为先。

  其次,将法律理论研究与立法语言审校并重。一方面加强民事立法的理论储备,使纳入《民法典》的每项规则和术语都在学理上有着相对准确的阐释;并制作“法典词目索引”或“以字母顺序排列的术语表”以确保法典概念的精准性、统一性。另一方面将语言审查纳入立法环节,实现立法语言审查的制度化。通过语言审查程序筛查、过滤不规范的立法语言,语言审查不过关的法律草案暂缓提交立法机关审议。

  最后,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准确运用立法语言。一是要准确选择语言,把握民事立法语言专业化与通俗化的均衡;二是准确使用语言,要求民法典中的语言表达保持中性,注重前后一致、逻辑周延和繁简适当。

  结语

  由于在法律语义界限的设定中有多种因素渗入,因此包括民法在内的整个法律制度实际上并没有,也不可能形成绝对精确的语言系统,从这个意义上讲,“准确”既是民事立法语言的标准,也是它的目标,而目标的不能完全实现并不能人们阻止对目标的追求,各国的《民法典》就是在对“准确”的不懈追求中逐步向完善迈进的。法律工作者必须将法律表达的精确性铭记在心;只有具备语言上的精确性,法学才完成其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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