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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红:董必武法学思想与“法治国家”

时间:2016-03-21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董必武法学思想与“法治国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马小红

  在中国共产党创始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开国元勋中,董必武的革命生涯与人生经历格外引人注目。为报效国家,年轻的董必武参加过清朝的科举考试并考取了秀才;为拯救被列强瓜分的中国,董必武追随孙中山,参加了辛亥革命与反袁护法运动并两度赴日本学习法律;作为武汉共产主义小组的代表董必武参加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而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董必武以共产党员的身份被选为国民党中央候补委员;在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政权中,董必武担任过多种重要的领导工作,涉及领域有党务、教育、法制、政务、统战、外事、经济等等,并在每一领域的领导岗位上都卓有功绩,受到全党同志的尊敬和人民的爱戴。

  就法制方面而言,董必武是早期共产党高级干部中稀有的具有攻读法学背景、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法学家;1932年董必武在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担任最高法院院长;1945年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中唯一的共产党代表参加了在美国旧金山举行的联合国制宪会议。1948年在担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期间,董必武对法制在政权建设中的作用进行了积极的理论探索和实践,一年多的时间,华北人民政府发布了200多项法令、法规,“形成了一套适应当时需要又适度超前的,初具格局的法令制度。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办事有章可依,行政有法可循”[1],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与法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丰富的法制实践与高屋建瓴的法学家视野,使董必武在共产党尚未取得全国政权的情况下就高瞻远瞩地强调法制的重要性,并告诫党员干部要尊重法律,带头遵守法律,并对政府与党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论述[2],从这一意义上说,董必武是“法治政府”的倡导者与实践者。也正因如此,董必武成为公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的奠基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董必武担任的领导工作也多与法律有关。建国初期,担任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董必武,对内致力于新生政权法制的全面建设,对外致力于最大程度的争取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法律话语权。在社会主义法制实践中形成的董必武的法学思想不仅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克服了种种阻力,指导了当时的法制建设,而且也为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拨乱反正及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历史经验与理论依据。

  首先,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共和国的法律经历了白手起家,从无到有的发展。从《董必武法学文集》中可以看出董必武对克服政府办事的随意性,使政府工作制度化、司法工作正规化、法律工作人员职业化有着全面的考虑。就司法干部而言,建国初期的1951年,全国2200多个县市中,有四分之一没有法院,“浙江绍兴法院只有两个人,一人去土改,家里只有一人。” [3]1954年这种情况得以改变,董必武言 法院系统“1952年只有14000余人,1953年增加到28000余人,1954年略有减少,有26000余人,现在(1955年)已有36000余人,按编制应有71000多人。”[4]而检察机构1954年与1951年比,机构增加一倍多,人员增加三倍多。就法学教育而言,建国初期由于政法干部的匮乏,国家采取了多层次、多形式、多功用的教育方式,使大批的从事政法工作的人员逐渐有了“专业”思想,这在当时是非常难得的。随着政法干部匮乏局面的逐步改善,董必武表现出成熟的政治家的远见卓识,即强调法律专业人员的理论修养,给正规法学教育以日益重要的地位。就法学理论的研究而言,建国初期的形势更为严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社会主义的思想在一些大学的政治、经济、哲学、文学领域中也时有传播并引人瞩目,但是法学理论的研究状况却有很大的不同。董必武言:“在大学里没有人讲过,在刊物上也很少看到。1949年前,文学、哲学、政治经济学的传播和学习,我们中国共产党是在坚持着,有人(鲁迅、郭沫若等)可以演讲、写文章,占领了些阵地,放出了光芒,但在法律方面完全无阵地。”[5]鉴于此,建国初,董必武就告诫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要利用现有条件认真学习法律理论,他致信周恩来转毛泽东、中央,提出将1949年成立的新法学研究筹委会与新政治学研究筹委会合并为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筹委会,创办会刊《政法研究》。马克思的法学理论研究从全无阵地到逐渐成为主流思想,这期间大量细致艰苦的工作在《董必武法学文集》中有所反映。比如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的组建,民主党派作用的发挥,学术刊物的创办,等等,正是这些细致入微的工作奠定了新中国法学研究的基础。就立法而言,1950年7月在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董必武在“要重视司法工作”的发言中,对立法的问题已经有了初步的设想:“要有法律。目前我们已经有了类似宪法的政协共同纲领以及政府组织法等等,很多新的法令也将不断地公布出来。但是制定完备的法律,诸如刑法、民法和刑、民诉讼法等。”[6]1954年,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立法问题成为重要的问题。董必武指出“今后如果要按法制办事,就必须着重搞立法工作。”[7]这种“着重”,并不是不顾事实地搞“立法大跃进”,董必武强调法律必须既有学理的支持,又与实际相结合、立法应该慎重,不能朝令夕改。虽然从时间进度上看,建国初期的立法有些缓慢,但正是这种谨慎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使当时的法律、法规在执行中得以较好地贯彻。在《关于的说明》中,董必武强调法律的专业性,强调立法工作与有关业务部门配合的重要性。1956年,董必武在“八大”上发言,提醒全党注意,新中国还缺乏一些急需的较完整的基本法规,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使用法等。在发言中,董必武对当时领导人轻视法制,法制不完备的情况表现出深深的忧虑,他认为“法制不完备的现象如果再让它继续存在,甚至拖得过久,无论如何,都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8]由此他提出了“依法办事”的思想。这一思想虽然在当时并未引起全党的重视,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发展史上这一思想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个里程碑的意义表现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对法制问题的反思上。邓小平认为,文革的发生,与社会主义法制的不完善及人们对法制的重视不够有着密切的联系。邓小平对文革的反思,历史性地印证了董必武在建国初期的忧虑,文化大革命证明了董必武经典的论断:不重视法制、不依法办事“无论如何都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董必武的法学思想由此在改革开放中得到进一步阐述和发展。

  其次,董必武为中国在国际社会中争取话语权殚精竭虑。众所周知,近代中国在国际社会中几乎没有任何的话语权。1950年1月董必武在《旧司法工作人员的改造问题》中谈到当时西方国家法律的虚伪和本质:“以美国为例,美国资产阶级自称是全世界最民主的国家,可是在去年审判十二名美共领袖的时候,美国法院宣布这十二位美共领袖犯的罪名,是‘意图教唆用武力颠覆美国罪’。”“各位想想,世界上哪一个国家有这样的法律?‘意图教唆用武力颠覆美国罪’,这样抽象空洞的罪名,美国统治者可以加在任何人身上,诬他犯罪,这在世界法律里是找不出来的。”[9]其实当时美国法律对“思想犯”的惩罚从柯特勒《美国八大冤案》[10]中也可以管窥一二。1952年,董必武动员中国法律界响应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理事会发出的号召:谴责美国的暴行,反对美国的细菌战。董必武重视并力争中国在国际法律界的发言权,系统的法学教育使他较其他领导人更能充分认识到国际上的法律话语权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重要。他说“对旧法的批判、否定和建立起一个法律上的反帝战线很重要。”[11]否定旧法,建立新法在当时涉及到的是中国的国际形象和发言权的问题。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在国际法律界发言权的取得,我们从法学前辈陶希晋1957年《为捍卫和平共处的国际法原则而斗争》、《关于出席亚非法律工作者会议和国际民主法协理事会议的报告》[12]中亦可以有所体会:世界终于不再是列强独霸的“一元”统治,已经获得以及正在获得独立的国家和地区也终于有了声音,有了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这对人类的和平与公正可谓是真正的福祉。

  最后,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为共和国“渐磨”“一代新规”的董必武,亲历过“五朝弊政”[13],远赴日本留学,代表中国共产党参加联合国大会,毕生为中华民族摆脱列强控制、自立于世界强国之林而奋斗,丰富的人生阅历和革命生涯,使董必武的法学思想能兼容并蓄,与时俱进。即使今天,我们仍会感受到他法学思想的前瞻性,在现实法治国家的建设中,我们仍可以从中汲取宝贵的经验和智慧。

  众所周知,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就现代法治的普遍意义而言是通过对权力的制约与人民权利的保护而达到公正,实现正义的。从法治所具有的共性而言,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反复强调的党员干部守法,甚至党员干部犯罪要罪加一等,就是权力制约的一种表现;而强调法律对群众利益的保护,强调法制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则是对权利的肯定。基于对法的普遍性的认识,董必武法学思想中有着与当下“法治国家”理念的不谋而合。比如,在对宪法的认识方面,虽然鉴于历史及客观形势的制约,董必武无法透彻公开论证宪法的至上地位,但是董必武强调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必须尊重宪法,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我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公民权利义务等带根本性的问题。”[14]董必武之所以对社会主义的法充满了信心,原因在于他确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立法的宗旨在于维护人民的利益。而法律的人民性,才是法律能得到人民拥护和遵守的最根本的原因。因此,在董必武的法学思想中,共和国的法律与“五朝弊政”的分水岭不在法律形式,而在法律的实质究竟是为人民而立,还是为统治者而立;法律究竟是人民权利的保障,还是统治者维护政权的工具。

  在权力的制约方面,董必武强调党员干部守法并依法办事是法律得以真正执行的关键。鉴于此,他对党员干部的特权思想和不守法的行为进行了严肃地批评,在《进一步加强法律工作和群众的守法教育》一文中,董必武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认为自己对革命有贡献,滋长了一种极端危险的骄傲自满情绪,不把法律、法令放在自己的眼里,以为这些只是用来管人民群众的,而自己可以不守法,或不守法也不要紧,这都是极端错误的。”其实早在1940年,董必武在《更好地领导政府工作》中就总结了当时国民党受到人民痛恨的原因不在于没有法律,而是在于他们不能带领群众遵守法律,并以古代社会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告诫党员干部必须遵守政府的法令,否则应该加等治罪,他说:“国民党在全中国范围内因为他的党员不遵守他领导的政府所颁布的法律而遭受到国人的痛恶,这是我们应当拿来作为戒鉴的。党员应该自觉地遵守党所领导的政府的法令。如果违反了这样的法令,除受到党纪制裁外,应该比群众犯法加等治罪。”“从前封建时代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传说,从这传说中很可以看出人民希望法律上平等的心理。难道说我们共产党不应当主张比封建时代传说下来的一点法律上的平等更前进一步吗?”[15]1954年宪法草案公布后,董必武要求党员干部以身作则,带头守法:“要使群众守法,首先就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者以身作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对法律、法令有充分的理解,才能正确地执行和模范地遵守法令。”[16]

  干部不仅应该带头守法,而且应该懂得依法行政。在《五年来政治法律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和加强守法教育问题》中,董必武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些干部对法律的严肃性认识不足,不依法办事,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例如对于经济建设中发生的事故,常常只注意政治事故而很少注意追究责任事故;同时对责任事故,又常常只注意单纯的教育,而很少注意用必要的法律制裁,以便更有效地消灭和预防违法犯罪的现象。”

  在结束发言前,敬录董必武《进一步加强法律工作和群众守法教育》中的一段话,作为本文的结束:

  “我们的法律集中地反映了人民的意志,是完全符合人民的利益并服务于人民利益的,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因此,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培养人民群众的守法思想,虽然是一项颇为艰巨的任务,但这个任务是一定能够很好地实现的。”

  [1] 孙琬钟主编《共和国法制从这里启程:华北人民政府法令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年版,“编者的话”。

  [2] 参见《更好地领导政府工作》、《要重视司法工作》、《对参加全国司法会议的党员干部的讲话》等,载《董必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81页

  [4]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312页。

  [5]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308页。

  [6]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39、40页。

  [7]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66页。

  [8] 《董必武法学文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346页。

  [9]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27页。

  [10] [美]科特勒著《美国八大冤假错案》,刘末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11]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45页

  [12] 载《陶希晋文集》,法律出版社社2008年版。

  [13] 董必武诗《九十初度》:“九十光阴瞬息过,吾生多难感蹉跎。五朝弊政皆亲历,一代新规要渐磨。彻底革新与革面,随人治岭与治河。遵从马列无不胜,深信前途会伐柯。”

  [14]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219页。

  [15]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6页

  [16]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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