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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在重庆召开

时间:2010-10-27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主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0年9月19日至20日,由中国法学会主办,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西南政法大学和重庆市法学会协办的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主题的第五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在重庆举办。该论坛举办之时适逢西南政法大学建校六十周年庆典,许多法学界、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论坛,法学精英云集,盛况空前。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同志主持论坛开幕式。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长、原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张春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作了主题发言,并与多名参会代表进行了互动交流。会上还宣布了本次论坛征文的获奖名单,本次论坛共评出一等奖2篇,二等奖6篇,三等奖9篇,共计17篇。本次论坛获得圆满成功。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各位专家围绕该主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否形成的问题

  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认为,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否形成的标准有两个。第一个标准叫做实践标准,即我们现行的法律大体满足了大家生活当中的需要。具体体现为:一是国家管理社会的基本制度已经法制化。二是中国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都做到了基本有法可依。三是现实生活当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现有的法律下得到基本的保障。第二个标准是形式标准。首先是法律的数量已经大大增加。现在为止人大制定的有效的法律是235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690多件,地方性法规是8000件左右,法的总数量已经超过了法国、日本、德国三个法学发达的国家。除了数量之外,还有四个标准:一是法律部门是否齐全?我们七个法律部门现在已经进入轨道。二是每个部门当中的基本的法律或者说是支架性的法律是否已经具备?目前这七个部门当中最重要的法律基本上已制定。三是和法律相配套的法规是否建立起来?现在看来基本上能够配套。四是法律体系的内部是否和谐一致?这要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互之间的协调程度,看它们之间是否和谐。这种和谐反映在权利和义务是否在同一个主体身上,这是基础;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是否和谐,这是关键;公权力和公权力之间是否和谐,这是目前中国立法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公民权利和公民权利之间是否和谐。从这四点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教授认为,在研究和讨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否形成的判断标准时,要坚持两个统一,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形式的内在和外在的统一。法律体系的定位,不能脱离社会实际,而应当从法律和社会的互动来定位法律体系。社会的发展是相对的,法律体系的成熟也具有相对性,不能等待所有的社会关系成熟之后法律体系才能成熟。如果说我们一定要等待社会发展成熟以后法律体系才能形成、才能成熟,那么我们永远也不会成熟,法律体系永远不会形成。我们必须立足于解决我们眼前的问题。当然另外一方面也要看到由于社会发展是永无止境的,法律在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上确实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否形成不能只看法律的数量和类别,而重心应该看它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程度。只要能够有效地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要求,能够在总体上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发展的需要就可以说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因此法律体系的建构不仅仅是立法工作本身的建设,更重要的是与社会发展相契合的程度。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则认为,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否建成,不仅立法要完备,而且还应当形成政府依法行政的工作体系。该立的法是否都已经有了,还要看法律能不能得到普遍的尊重和服从。如果前两个问题都还没有解决好,现在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它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如何还需要深入研究。

  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问题

  徐显明教授认为,我们的法律体系有中国特色,首先是因为我们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在政治上要由人民代表大家制定,在经济上应该是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在实现的途径上要体现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体现这些特色就是我们法律体系的本质性工作,这是我们有别于任何一个国家的最大特点。第二个特点是,这三十年的立法,或制定、或修改、或废除,都是随着改革开放30年的步伐,因此,适应改革开放和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是我们法律体系的时代特色,既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又有一定的稳定性。第三个特点是形式特色,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分成七个部门,我们现有法律划分为七个部门,在层次上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在结构和部门划分上有我们自己的特色。第四个特色是文化特征,现行的法律是我们正确处理了继承、发展和创新之间的关系后制定的,中华民族历史上优良的传统做法在现行的法律当中得到了体现。继承我们自己的优良传统和体现今天我们自己的创新发展,这就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文化特征。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的任务

  徐显明教授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求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这是非常重要的。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法律和法律之间还存在冲突,法律和司法解释之间也存在冲突,消除这种冲突不是一劳永逸的。同时,还存在一些法律实施的困难,法律体系形成后,重心应当转向严格执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立法需要不断地提高质量,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对立法有更高的要求。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李林教授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工作要实现五个转变。一个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中心任务应该是实现依法办事,使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宪法法律的实施过程当中得到实现,使人民的权利和意志在宪法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得到落实;二个是在有法可依的法制目标基本实现以后,依法治国和法制建设应当从以立法为中心、加强法律制度规范建设,向以法治文化为重点,加强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意识形态的转变,努力使法治成为人们的价值信仰和生活方式,实现法治文化与法律体系的全面协调发展;三是立法工作应当从数量型的立法向质量型的立法转变,要注重立法时效,使法律规范更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四个是立法工作应当向统筹法律、编撰法典、解释法律、修改法律,补充法律、废止法律的协调方向转变,使法律的完善和更新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使法律体系具有科学性、稳定性、权威性和生命力;五个是立法工作应当从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向科学规范、统筹安排、协调发展的立法模式转变。在立法项目选择上要敢啃硬骨头,使立法真正有助于公平分配社会利益、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社会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认为,现在我们要尽快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重视立法规则的正当性、权威性、方便性。他认为,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这个变化必然是从数量的立法走向质量的立法,从效率的立法走向效益的立法,从粗旷的立法走向细微的立法,从突破性的立法走向浸润性的立法,体现法律的成长性、前瞻性、科学性。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长张春生同志认为,在今后要更加注重法律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的结合,要注重现在改革中的立法,关注现实生活中的问题,要有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立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家论坛作为中国法学会精心打造的品牌,在全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越来越受到法学家的重视。本次论坛上的发言水平高、涉及的问题深,说明法学界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所涉及的问题有深入的思考和系统的总结,观点具有创新性。

  本次论坛与西南政法大学建校60周年结合在一起,200多名教师出席论坛,普遍反映受益匪浅。

  本次论坛举办前,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在重庆召开成立大会,选举产生了以张春生同志为会长的研究会领导机构。韩杼滨会长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法制局,以及一些地方的法制部门向成立大会发来了贺电、贺信。大家对立法学研究会寄予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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