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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法律问答〡疫情期间生产、销售假口罩,是否犯罪?

时间:2020-03-21   来源:  责任编辑:yyx

【问题】

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会触犯何种罪名?

【专家解读】

李青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项目主任

上述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将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情节严重的,将从重处罚。疫情期间,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多部门多次下发通知,强调要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未按规定取得医疗器械注册擅自生产销售的行为;严肃查处以普通、工业用防尘口罩冒充医疗用口罩,重新包装销售过期失效口罩的行为;严肃查处不符合安全防护标准要求的产品;严厉打击违反法律规定回收利用和经营医疗废弃物的行为。日前,重庆、上海等地发生了多起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将使用过的注射器、口罩、医用纱布、药棉回收简单处理再次销售的行为,已经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刑法》第145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第2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6条。

相关案例

“山东滨州刘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1]

2020年2月1日,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查明,滨城区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经营业主陈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为谋取利益,在未经查验对方资质的情况下,从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刘某经营的某商店购进用于防范突发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予以销售。2月3日陈某、刘某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案例出处:《滨州市公布14例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载(凤凰网)http://sd.ifeng.com/a/20200214/8428360_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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