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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

时间:2012-03-15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法学会研究会的建设和管理,规范研究会的活动,保障和促进研究会的发展,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和《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会,是省法学会领导下的专门从事特定法学学科研究与交流的学术组织,是省法学会推动全省法学研究的主阵地和骨干力量。
        第三条  研究会开展法学研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学研究中的指导地位。
        第四条  省法学会鼓励、支持、引导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设立专门法学研究会组织,保障与加强研究会建设,繁荣法学研究事业、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研究会的任务
        第五条  组织相关学科和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学科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具体的对策建议。
        第六条  研究会开展法学研究应当坚持“立足安徽、研究安徽、服务安徽”的原则,紧密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
        第七条 参与国家和安徽省的立法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参与执法、司法研究,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服务国家和本省的法治实践。
        第八条 参与法学、法律人才培养,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九条  组织开展国际间和地区间的法学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参与法制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十一条  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求真务实的良好学风,反对学术腐败。
第三章 研究会的组织
        第十二条  研究会设理事会,研究决定本研究会重大事项。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讨论决定本研究会重大事项。
        研究会理事须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或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并具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理事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且为法学会会员。理事人选由筹备组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研究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组成会长会议,负责处理研究会重要日常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  研究会应当挂靠在一家与本研究会研究领域相近的单位,需要时也可同时挂靠两家单位。
        第十五条  研究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会长也可以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主持。
        第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出现空缺的,应当及时补选。
第四章 研究会的设立
        第十七条  研究会根据安徽省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设立,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与已有研究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基本不交叉、不重叠;
      (二)在该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研究力量。
        第十八条  研究会的设立由省法学会及有关部门或专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省法学会对设立研究会的建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省法学会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研究会经省法学会会长会议决定设立后,应当组成筹备组进行筹备。
第五章  研究会的换届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理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换届。特殊情况经省法学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
        第二十二条  研究会理事会换届,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提出新一届理事人选建议名单,报省法学会批准。
第六章  对研究会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会应定期向省法学会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经常性的学术活动,每年至少一次。研究会在每次学术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省法学会提交相关新闻稿件、图片和综述材料。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制定《研究会工作规则》,经研究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二十六条  省法学会定期召开研究会工作会议,交流经验,明确任务,探讨推动研究会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为促进研究会的发展,激励各研究会经常开展活动,加强自身建设,推动法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省法学会定期开展优秀研究会评选活动。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连续两年不开展研讨活动,或者届满不及时换届超过一年,由省法学会负责调整健全研究会领导,或变更研究会挂靠单位,或变更该研究会组织体系,组建新的研究会。
        第二十九条  研究会失去存在必要时,由省法学会决定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省法学会会长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法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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