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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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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为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时间:2024-06-20   来源:法治网  责任编辑:陈聪


□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加强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当前,科技创新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痛点和堵点,需要在总结已有经验基础上,针对国家化科研环境建设中的突出问题,采取更具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为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优化开放创新生态的法治探索

在优化国际化科研环境方面,我国已开展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制度探索。特别是不少地方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完善科研创新的制度环境,形成大量具有针对性、创新性的制度成果,极大提升了国际化科研环境的法治保障水平。

一是以鼓励科研创新为目标的制度框架。《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提出,支持在京发起设立国际科技组织,鼓励吸引外籍科技人才,提升科研物资通关便利水平等规定;并提出实施认股权贷、并购贷、人才贷等科技金融创新规定,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认股权贷款等股债联动业务”、“探索提高科技企业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扩大对创新人才的信贷支持范围”,为国际科技创新建设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立法围绕鼓励科研创新,建立了从组织、人才、金融、信贷等全方位的制度框架,全面提升了科研创新的制度保障水平。

二是强化企业在科研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在创新主体和创新活动支持方面,强调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突出强调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对发挥中央在京科技创新资源、医疗卫生机构等作用进行制度上的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上,提出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单列管理等制度,激发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三是为鼓励创新提供了大量激励性制度设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规定要制定急需紧缺创新人才目录,完善人才评价体系,支持人才流动,为创新人才提供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便利服务。《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对科技人员的激励由“先转化后奖励”调整为“先赋权后转化”,以立法形式规定,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约定“所有权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70%;赋予长期使用权的,期限不得少于10年”。这些制度对于激励科研人员开展科技创新具有重要作用。

四是为创新要素的自由流动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规则。在促进科技创新要素的有序流动方面,不同创新要素的有序流动是提升科技创新效率的重要一环,为此需要打破各种人为壁垒,加速人才、技术和资金的流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五章“创新生态”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涉及影响创新主体或生产要素有序流动的公共数据、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科技安全等内容。同时,对有助于推动资金要素充分参与科技创新的财政资金投入、科技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也予以明确。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方面,明确提出完善多元主体开发利用和建立数据跨境传输监管和服务机制,并提出用财政性资金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购置的重大仪器装备应当开放共享。

尽管存在上述制度创新,但制约国际化科研环境的体制机制障碍仍一定程度存在。主要表现为:高层次人才的自由流动还面临不少堵点痛点;科研数据的跨境流动还面临不少制度性障碍;科研创新国际合作的层次和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展等。这些问题对加快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研创新生态造成较大障碍。

二、提升国际化科研环境法治保障水平

推动科技创新要构建更为开放的科技创新机制、促进人才要素的自由流动、进一步畅通数据跨境流动、优化更加开放包容的国际合作科研创新环境,为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是构建开放型科技创新机制,提升开放环境专业化保障服务能力。要更多考虑开放因素,真正将开放作为制度改革的关键变量和核心要素,争取实施综合性开放创新改革试点。

一方面,需要针对区域开放创新环境与国际规则接轨、扩大地方科技计划开放水平、完善国际科技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提升科研组织国际化水平等方面积累试点经验,加快构建开放型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依托我国的大科学装置平台、科研网络平台,主动发起全球性的创新议题,加速汇聚全球创新资源,助力全球科学家扩大科研合作的范围;联合各国的相关科技管理机构,共同打造系列国际科技合作传播产品,提高中国科技创新的国际影响力。另一方面,要为科技人才出入境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推动外事服务、外国人才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科技保障类工作更加专业化、国际化,为集聚国际人才和国际创新资源营造富有吸引力的环境。

二是促进人才要素自由流动,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有关部门需要制定人才支撑保障措施,制定急需紧缺创新人才目录,加大对境外高水平人才的引进力度,为创新人才提供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便利服务,完善创新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国家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为紧缺创新人才的出入境开辟绿色通道,为相关外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创新团队成员,办理长期居留许可,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批准在华永久居留。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国际人才交流合作方式。强化柔性引才方式与操作办法,广泛而灵活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科研合作。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理念,突破地域、国籍或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要素限制,不改变其户籍或国籍,采取“季节型”“假日型”“候鸟型”“契约型”“项目型”“网络虚拟型”等柔性方式加强交流合作。

要建立较为宽松的、开放的人才流动政策。着重解决限制各类外籍人才交流的政策瓶颈。不论境内、境外人才,都有很好的创业发展渠道与空间;简化外籍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证、签证等办理程序,为外籍人才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扩大人力资源服务业对外开放、开发国外高端智力要素。打造人才专业服务体系,为特殊人才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加大人才合作交流激励力度,为国际人才合作交流提供便利化服务。

三是畅通科研数据跨境流动,加快形成科研数据流动安全机制。一方面,可以开展科研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试点,以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企业数据保护能力认证等为切入点,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通过政策创新、管理升级、服务优化,探索完善科研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模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的《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提出,鼓励深圳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出境)安全管理试点,在国家及行业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出境)安全管理试点,建立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评估认证、数据流通备份审查、跨境数据流通和交易风险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机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可以聚焦于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跨境电商等关键领域,有助于满足数据跨境流动实际需求,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进一步建设重点领域数据要素安全跨境流动制度,加快建设数字要素流通便利、数字贸易规则完善、数字技术创新引领的数字贸易国际化环境。可以重点围绕金融、交通、健康、医疗等领域做好国际规则衔接,积极参与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制定,在国家及行业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积极推动数据跨境传输(出境)安全管理工作,完善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评估认证、数据流通备份审查、跨境数据流通和交易风险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机制。

四是优化更加开放包容的国际合作科研创新环境。要在既有国际合作科研网络的基础上,拓展科技创新国际合作的广度和深度。

要加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的开放共享力度。要探索依托重大科学基础设施开展国际合作研究及交流,用好先进科学装置助力国际化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通过实验仪器、设备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取长补短,共同发展,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要主动发起全球性创新议题。围绕全球重大战略需求,主动发起全球性创新议题,鼓励中国科学家和社会组织机构发起大型国际科学研究计划,推动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能够更大范围、更加便利地对外开放。对于国家间、组织间的基础研究项目应长期深度支持,研究国际科技合作资金出国(境)的灵活妥善方式等。

要创新国际科研创新的组织形式。要立足基础研究打造国际联合实验室,采用灵活的运作组织模式,支持与国际著名科学家或研究机构开展实质性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设立科学研究基金,通过重大科技问题带动和吸引著名研究机构及顶级科学家参与。

[本文系2023年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北京加强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研究”(项目编号:Z231100007323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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