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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 第24次年会暨“法治文化建设”论坛综述

时间:2012-10-16   来源:西安市法学会  责任编辑:

  2012年9月20日至22日,由西安市法学会主办的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第24次年会暨“法治文化建设”论坛成功举行。现将会议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年会暨论坛历时2天半,期间穿插召开了“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工作座谈会”,举行了“法治文化建设”论坛,组织了陕西省内的参观考察。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林中梁,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法学会会长宋洪武,中共西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杜航伟,西安市政府咨询员康宝奇,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民生等领导同志和来自全国副省级城市党委政法委、法学会的领导、专家学者及西安政法系统、市级部门、驻市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市法学会所属研究会的共120余名代表出席了会议。

  中共陕西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魏民洲向会议发来了贺信,西安市政协副主席、市法学会会长丁健主持开幕式,杜航伟、宋洪武先后致辞,康宝奇宣读了魏民洲的贺信。魏民洲在贺信中指出,法学会是党和政府联系法学界、法律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本届年会暨论坛以“法治文化建设”为主题,符合当前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体现了法学界和法律界对法治文化建设的主动担当,必将对树立法治理念、弘扬先进文化、促进民主法治建设起到重要作用。

  林中梁代表中国法学会做了重要讲话。林中梁强调,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要更好地肩负起传承发展法治文化的重任;副省级城市法学会要在法治文化建设研究活动中突出重点,加强法治理论研究,着力营造全社会普遍关注法治文化的良好氛围。

  “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工作座谈会”由中国法学会会员部地方处处长王益民主持。在前期各城市结合各自实际深入调研,认真思考总结法学会建设现状和存在问题基础上,以副省级城市法学会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15个城市法学会领导分别向中国法学会汇报了学会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认真聆听了中国法学会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就加强学会组织体系建设、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发展、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参政议政作用、提高法学研究课题级别和影响力等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交流了经验,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林中梁秘书长做了重要讲话,传达了中国法学会领导的指示要求,分析了地方法学会建设形势,肯定了所取得的成绩,并有针对性地回应了地方法学会建设的疑惑和问题,统一了思想、凝聚了共识,为进一步加强副省级城市法学会建设指明了方向。

  “法治文化建设”论坛共征集论文194篇。经组委会专家组评审,共有71篇论文获奖,其中一等奖15篇,二等奖18篇,优秀奖38篇,论坛组委会编印了《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第24次年会暨“法治文化建设”论坛论文集》。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西北大学法学院段秋关教授分别以“弘扬传统法律文化,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题做了论坛主旨演讲;11名获奖论文作者做了大会交流发言。西安市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郭捷教授,西安市法学会唐律研究会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汪世荣教授主持了研讨交流活动。

  二、主要特点

  本次年会暨论坛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中国法学会统揽全局,自始至终给予年会暨论坛高度关注,从一开始就提出了很高要求。在工作非常繁忙的情况下,林中梁秘书长又亲临指导,并做了重要讲话,带来了中国法学会的最新精神和指示要求,提升了年会暨论坛的层次和质量,为副省级城市法学会未来建设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陕西省法学会为年会暨论坛提供了无私的支持和帮助。西安市委市政府对年会暨论坛高度重视,对把年会暨论坛办成一次高规格、高标准的学术盛会提出了很高要求,并多次提出指导性意见。市财政局年初即为年会暨论坛划拨了专项经费,市委政法委统筹协调、具体指导,调集了精干力量全力保障会议顺利举行。各城市法学会遥相呼应、密切协作,深入调研、认真思考总结了法学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路径;广泛发动、精心组织本市法学、法律界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积极参与论坛征文,提交了高质量的论文,共同努力完成了年会暨论坛的筹划、组织和推动工作,为年会暨论坛的成功举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次年会暨论坛主题鲜明、成果丰硕。“法治文化建设”论坛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契合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形势发展和需要,充分发挥副省级城市法学研究资源丰富、科研实力雄厚的优势,立足副省级城市经济社会、民主法治建设实际,定位于为城市发展提供法治服务,以“法治文化建设”为主题,反响热烈,参与广泛,成果丰硕。论文选题涉及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继承与借鉴、中外法治文化比较、树立法治信仰构建公民社会、城市建设中的法治文化培养、城市化进程中的法律规制、诚信体系建设、群体事件中的法治理性、推进科学立法、加强行政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等领域,涵盖了法治文化建设的诸多方面,形成了一批切合学术研究前沿方向,具有较高科学意义和理论价值,对法治文化建设实践具有影响和推动作用的优秀研究成果。

  本次年会暨论坛加深了了解,增进了友谊。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年会暨论坛是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各副省级城市法学会之间加强沟通、研讨交流、深化合作的重要平台。每届年会暨论坛在各个城市不同的风土人情和文化氛围中举办,也增进了各城市法学会对彼此新的理解和更深刻的认同。在“繁荣法学研究、传播法治文明、服务法学法律工作者、推进依法治国”的共同理想和目标下,本次年会暨论坛举办期间,各城市法学会领导和同志们在法学会工作和法治文化建设方面介绍经验、发表见地、畅谈感想、切磋交流、分享智慧,达到了相互启迪、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目的。

  三、主要成果

  (一)关于副省级城市法学会建设

  1、关于大力加强法学会组织体系建设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经过中国法学会和各副省级城市法学会的共同努力,各城市法学会紧紧抓住贯彻落实中政委5号、18号文件精神和实施中国法学会新《章程》的有利时机,全面加强自身建设,组织体系基本形成,领导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业务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为法学研究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林中梁秘书长在讲话中指出,中央领导和各级党委、政府对法学会是高度重视的,目前法学会建设的成果是丰硕的,成绩是喜人的,对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坚持发扬和传承,要充分利用各种场合和时机进行交流推广。建设发展不够均衡、领导体制不够顺畅的城市法学会还需加倍努力。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坚持不懈地抓好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不断增强法学会的凝聚力、影响力和号召力,挖掘潜力、阔步前进,争取更多更好的发展前景。

  2、关于组织推动法学研究发展繁荣

  法学研究要主动贴近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时刻与党委、政府关注的重点工作和问题合节、合拍,要始终坚持以“立足当地、研究当地、服务当地”为原则开展法学研究,不断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优质服务。要不断创新载体、凝聚人气、激发活力,如,创办“系列法学研究学术沙龙活动”、创建“法律诊所”、设立“法学研究实践基地”等,让法学法律人乐意参加法学会的工作,积极投身法学研究事业。要动员、引导、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针对法治领域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多开展一些咨询论证和研讨交流,多造就一批品牌响、层次高、影响大的优秀法治论坛,努力形成一大批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不断彰显参谋、助手和智囊团、思想库的作用。

  3、关于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参政议政作用

  法学会作为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在凝聚社会各方力量、激发人民群众的创造力上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一是从政治层面上,要充分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参与社会事务的重大决策;二是在法学研究层面上,要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主动做好社会服务;三是要不断推进自身的发展建设,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4、关于提高法学研究课题级别和影响力问题

  与会城市法学会领导纷纷表示,目前,因为副省级城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级别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学法律工作者参与法学研究的热情和动力,建议中国法学会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前提下,能否将副省级城市法学课题定为副部级别,或以委托、分包、合作的形式提高课题级别,扩大课题影响力,以便地方法学会更好地组织开展法学研究。

  (二)关于法治文化建设

  1、法治文化建设的创新发展。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罗琳的《法治文化建设要注意防止不良倾向》指出,法治文化建设要摆脱文化渊源、本土国情的束缚,形成完善的法治文化体系。应警惕建设过程中出现单向化、技术化、偏离重点、义务本位等倾向,将法治的功能简单化、片面化,只强调依法“治国”、“治民”的一面,而忽视其“治政”、“治官”的更重要一面;法治文化建设需要继续强化法治理念、精神的思想启蒙力度,不断合理地继承传统文化精华,不断地扬弃传统文化糟粕,不断兼容西方文化的有益东西,使当代法治文化至少应当包括这样三种精神:一是人的尊严与自由的精神,二是民主的精神,三是人人平等的精神;要平衡法治文化建设的重心,法治文化建设不仅是对大众的普法教育问题,而是涉及到司法系统、行政系统本身的理念、行为方式和行为原则的问题。在法治文化背景下,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在内容上不仅要普及现代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灌输现代法律平等、自由和权利保障的精神,帮助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实现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转变,达到权利与义务意识的高度统一。只有唤起个人的权利意识,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全面生成,使法律成为评判公民、法人和国家机关行为最基本的准则,成为解决纠纷和社会冲突的首要选择,真正实现社会生活的和谐有序。

  2、树立现代法治理念。西北大学法学院段秋关教授在《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旨发言中探讨了现代法治和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段教授提出,法治是现代国家的运行模式,指现代国家依照体现公民权利的法律运行。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从国情出发,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在理念上应有新的变化。其一,法的本质不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而是公民权利的体现;其二,法的功能和作用,是社会所有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主要功能和作用表现为约束力而不是制裁力;其三,法不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法是国家运行的模式和遵循的规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要处理好执政党与法的关系,党要领导人民立好法、带头执法和保障司法独立;二要处理好政府与法的关系,政府应按照职权法定、责任法定和程序法定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三是处理好公民与法的关系,实行民主制度,保障主权(包括财产)在民,权力分置与制约,通过选举与票决制进入政权,法律平等和行为依多数人决定,从而使法律真正体现公民的权利,并以公民权利控制国家权力。

  3、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继承与借鉴。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在《弘扬传统法律文化,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主旨发言中指出,和解、调解解决社会纠纷是中国的法律传统,中国的刑事和解法律文化传统与西方的恢复性正义理论存在诸多的契合点,为中西法律文化的贯通提供了可能性。贾宇教授认为,刑事和解符合公平理念,可适用于重罪案件,刑事和解不应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和解应坚持法治原则。济南市法学会王文撰写的《试论齐鲁传统文化对法治文化建设的影响》和西北政法大学钱锦宇撰写的《儒家文化与法学“中国化”——基于新儒家文化视野的初步思考》,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思想对当代法治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传统文化中重要的思想、资源,可以参与到当代法治制度安排中;传统文化经过创造性的转化,可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王文指出,儒家的“宗法伦理、人治观念、义务本位”的思想是不可取的,但是“中和思想、厚德思想、民本思想、诚信思想、无诉思想”是可以借鉴的。钱锦宇指出,当下的中国法学正面临严重的文化“认同危机”,即中国法学受到“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实现真正的法学“中国化”,应当融汇西方、传统和社会主义三种因素,并实现某种超越。建构中国自身的法律理想图景,应重视对儒家文化传统中“民本”、“仁”和“孝”的转出和提炼。可以从“民本”转出“民主”,从“仁义”转出“人权”,从儒家以“孝”为核心的伦理亲情观念提炼出法律的人性基础。

  4、公民社会之构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刘国媛撰写的《社会管理创新之基点:公民社会之构建——以西方法治发展之经验为借鉴》认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源动力与目标在于实现法治,而公民社会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点在于公民社会之构建。要跨越和突破我国欠缺法治文化传统的障碍,由国家主导和推动公民社会之发展,在“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基础上辅以“社会制约权力”,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均衡,达致国家的长治久安。广州市中院杨守广在《基础的批判: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理论辨正》中指出,公众参与是公民社会的基本内容,是一种民主制度,是民主管理的途径,也是重要的公共决策事项的法定程序。这种制度对城市规划非常重要。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有利于从源头上保障公众权益,避免因为事先利益诉求渠道不畅堵塞而产生的错误成本。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有利于解决维权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对建立政府公信、司法公信、社会公信,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有重要意义。

  5、城市化进程中的法律规制。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陈光在《城市群发展法制需求的特点及供给》中提出,在向城市群发展过程中输出法制时,应充分尊重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规律,尤其要给予城市群发展过程中的各类参与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权。城市群法制的供给要在不同的国家立法机关之间进行合理分工,确立一种“中央立法作基础、地方立法为主导”的供给模式。长春工业大学杨帆在《城市建设中的法治文化培养》中指出,我国城市建设中片面注重和强调经济的发展而忽视法治文化的培植,导致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一定程度上的缺失。应当将“国家本位”推行法治文化转化为“社会本位”、“民众本位”,让社会和民众成为推行法治文化的主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岳晓路、王浩、童超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的法律规制——从涉诉角度探讨如何保障“城中村”改造的顺利进行》中指出,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城中村”改造的规定基本空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此均缺乏相应的规定,故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缺乏法律指导。从长远来看,加快“城中村”改造方面的立法并探索最为合理的改制模式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性途径;从近期来看,由政府出面协调,法院积极配合,并在合法的基础上,以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益为核心原则,来处理案件是目前可行的解决办法。

  6、群体事件中的法治理性。厦门市公安局刘冬平在《群体性事件的敌意与调控》中指出,并非所有的群体性事件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也并非所有的群体性事件都有敌意。对社会冲突不够宽容,将群体性事件泛政治化,权力对权利的傲慢态度,日益增强的不信任,这些因素导致敌意的产生、累积和传播。政府应以宽容的态度对待社会冲突,通过建立社会安全阀和缓冲机制来调控群体性事件中的敌意。济南市法学会赵力军、隗宾、杨婷婷、郭超撰写的《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对策研究》指出,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一是要因情施策,灵活运用积极有效的处置措施。迅速制定前端化工作预案,落实管用的解决诉求措施,注重稳妥地控制处置手段,制定严密的防止反复措施。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健全信息预警、社会风险评估、矛盾调处、诉求表达、利益均衡等工作运行机制。三是要关注和改善民生,深入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张法能、张鑫撰写的《聆听合理的声音:群体性事件的法治思考——以对民意反馈信息的合理研判为视角》提出,政府部门在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治理问题上应向事前调研、信息搜集、合理研判并将事态发展控制在萌芽阶段等的思维模式上转型,实现善于聆听合理的声音,防范或抵制无理声音的扩散,以柔性的管理手段逐步消除群体性事件的密集爆发。

  7、诚信体系建设。吉林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于晓光撰写的《整体推进市场中介组织诚信体系建设的对策》通过分析市场中介组织信用问题的现状和深层次原因,研究整体推进市场中介组织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对策,为推进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市场信用水平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于晓光提出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落实政府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责任;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场中介组织法规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健全市场中介组织自律机制;加强市场中介组织队伍建设,加强内部管理。诉讼诚信是诚信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孔政、俞剑飞、付春杰、董文撰写的《困境与破解:不诚信诉讼行为的现象分析与规制——以推动诚信诉讼构建诚信余杭为视角》,从商事审判实务出发,对商事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各类不诚信诉讼行为进行梳理分析归纳,提出审判应对方法,并对社会机制完善提出建议。一是观念层面,要牢固树立诚信意识;二是司法层面,要强化法院审查措施。比如,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严格案件事实审查力度,妥善运用自由心证,正确行使释明权,适时适用诚实信用原则,适时运用民事制裁措施等;三是社会层面,要完善诚信机制建设。司法部门要倡导形成诚信诉讼氛围,公检法司要形成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商事主体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构建多部门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失信行为联合制裁制度。

  8、推进科学立法。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姜彦君在《以专业化社会监督机制强化地方立法监督》中提出,中国政体的特点决定了中国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法律法规司法审查机制。在现有体制下解决人大人力不足、法规和规章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引入社会专业法律人士介入人大法律监督程序并使之制度化应当是现实之路。将法律专业人士通过合理的运行机制与人大对地方立法监督程序结合起来,使专业化的社会人士发挥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审查监督作用,这是通过制度构建,为人民参与行使国家政治权利提供了现实可行的路径。深圳大学张建斌撰写的《试析人文理性立法文化》中指出,人文理性是现代法的首要价值,是现代立法的核心内容,培育人文理性立法文化是法治的根本需要和根本保障。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民主政治目标,必须首先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特别是人文理性立法文化的培育,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政治;要继承传统立法文化,移植西方立法文化;公利、公意、公平立法,树立法律信仰。青岛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室蒋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对地方立法的审视与反思》中指出,立法资源十分有限,立法之前,地方人大应对立法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价,在立法单位和立法项目上科学合理地配置立法资源,该立的法一定立,不该立的坚决不立,把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实现立法效益最大化;人大要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主导作用,立法前对从各个渠道提出的立法议案或建议进行审查,统筹安排,对于有明显部门利益保护倾向的动议,不予采纳。立法过程中,要严格把握立法的方向及原则,对有关部门的不合理要求和建议坚决予以制止,保持立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尽量避免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化倾向。厦门市法制局张小宣撰写的《浅谈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以厦门市为例)》一文指出,应当加快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制度建设,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范围、形式、程序、规则等,由立法机关主导转向制度主导,保障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启动、途径、方式、效果,避免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9、严格依法行政。西安市公安局郑丽的《法治文化建设中“调”与“诉”的衡平——立足于公安行政复议实务的考察》一文提出,在“权力——权利”的双向关系模式下,规范国家公权力的有序介入,保障公民权利的依法行使,日益成为我们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所关注的曲突徙薪之措,亦与西方法治社会ADR语境下的行政程序改革异曲同工。从法治文化建设层面而言,其对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充分重视行政权力的规范规制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提出更高要求。在确保规范化执法的同时,如何充分尊重民德与民意,也成为日常执法实践中凸显的新问题。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适用无疑是对行政相对人个体权利的尊重与维护,发掘其广泛依靠群众,因地制宜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因素,同时注重考察政治敏感度高,成因错综,与行政执法及司法环节联系紧密,与人民群众民生利益关联性强的个案审查,从而把握传统行政争议中“官”与“民”权利位差的掣肘,疏导“民”与“民”法律诉求的集聚,使提升公安行政执法活动公信力成为可能。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刘玉平的《关于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对弱势群体权利保障问题研究》指出,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英文social vulnerable groups)在我国主要包括四部分人:下岗职工;“体制外”的人,即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第三是进城的农民工;第四是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对弱势群体权利保障问题已是社会关注的重点。要树立文明执法观念,追求公正执法效果。积极改进执法方式,端正执法思想,正确处理好执法与监管服务的关系,建立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互促互动的良性发展格局。要完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对弱势群体权利保障问题应重点突出。沈阳市行政执法局赵东迅撰写的《城市警察体制探究》提出,以警察为形式载体构建新的城管执法体制,即执法主体由现行的城管部门转换为城市警察,是可行而且必要的。

  10、提高司法公信力。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雷翕萍的《论法律情感——司法公信力的心理学分析》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法律情感的内涵意义,指出法律情感的产生必须满足人的需要,法律认知和法律情感存在相互渗透、影响的关系,阐明了法律情感的功能与意义,并提出了良性法律情感的标准。认为司法公信力的高低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就是民众的法律情感能否建构。只有了解了法律情感的内涵、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制定符合民众法律情感的相关制度。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子正的《论司法诚信建设》一文指出,司法诚信作为国家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社会诚信氛围的形成、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以及良好生活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建议完善司法诚信法律体系,强化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推进司法监督体系建设,细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量化标准,建立司法人员诚信考核机制,以加强司法诚信建设。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小鹏、高伟撰写的《法律文化与司法裁判》一文探讨了如何辩证看待法律文化以及如何发挥司法裁判对地方法律文化的引导功能,推进法治的进程。认为很多被人们共同认同的法律文化,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已转化为法律,真正作用于司法审判活动则是一些地方性法律文化。法律文化对司法裁判的积极效应当肯定,但是法律文化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和局限性,它对司法裁判也具有消极的作用,要扬长避短,将地方性法律文化与国家法律整合,变消极为积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翟全军的《缺位 越位 就位——本土法律文化背景下审判监督对司法公信力提升之探析》认为,由于法律的局限性、裁判的局限性和法官个体的局限性,导致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之间必然存在差距,这就是司法的局限性,而且这种局限性是司法固有的,只要有司法,就会存在司法的局限性。我国的司法现状决定着我国不采取世界通行的三审终审,而采取审判监督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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