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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青海“三区”建设法治保障理论研讨会综述

时间:2013-10-15   来源:青海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青海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了青海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区”战略,既在未来五年中,青海“全力建设国家循环经济法治先行区、生态文明先行区和民族团结先行区”。“三区”建设是基于青海的省情,从资源、生态和稳定三个维度出发而制定的战略。为进一步加强“三区”建设在法律层面的法学理论研究,切实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良好的法学理论支撑和法律对策服务,省法学会于2013年9月27日召开了青海“三区”建设法治保障理论研讨会。此次会议紧密结合“三区”建设与法治保障理论研究这一主题,畅谈了法学法律工作者服务“三区”建设的思路和路径。省法学会会长刘晓,省法学会副会长、省法制办主任李建青及法学会特邀研究员,学术委员会委员,论文作者,法学法律工作者,老同志代表共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省法学会秘书长,省司法厅副巡视员王惠荣主持。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青海“三区”建设之循环经济先行模式的法律进路

  展望青海“三区”建设中地域性经济微循环的发展模式。青海地处高原,自有其与其他地域不同的独特之处。例如矿产资源丰富,大多在全国名列前茅。生物资源相对比较集中和多样,保护中华水塔势在必行等等既矛盾又有发展机遇的事件不胜枚举。发展循环经济最重要的是民众接受和地域需求,循环经济发展一定意义上要求当地民众放弃一定的经济利益,在发展方式的选择上应当明确告知每一位循环经济利益有相关联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展循环经济。再则,发展循环经济必须依照当地资源环境进行,不能为了迎合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一味的强调循环经济的好处与长久利益,还要依据地域资源环境的特征进行改造和变通。

  选择一条适于青海循环经济发展的道路是当下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先行区”的必经之路。以青海地域特色经济发展的契机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契合点,组织好经济发展过程中各主体的地位,保障循环经济的参与面,以经济发展保护环境的友好协调发展。小微企业概念的正式引入,介绍小微企业的现状和青海独具特色的小微企业的民族化、地域化因素。提出架构小微企业金融微循环发展模式的建议,创新金融体系是支撑知识创新极其成果转化的金融系统,由银行、担保机构、风险投资、资本市场、产业基金及公共财政等金融机构共同构成。知识创新是项高投入、长周期和高风险的活动,往往会出现创新价值链循环的滞延或中断,因此创新金融体系对于延续和扩大创新经济循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知识与技术外溢性的存在,企业难以收获技术创新的全额价值。因此架构以小微企业为重点企业主体形式的小微经济金融微循环体系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出路。

  以经济循环为切入点探讨了小微企业融资模式的选择。一般而言,小微企业的融资模式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其一,内源融资对中小微企业初始资本的形成是有优先行的,这种融资方式在企业繁荣发展时期是比较好的选择,资金持有人与企业的联系相对较为紧密,对企业发展的状况和能力都有比较实际的了解,更兼其本身具有原始性、自主性、成本底、风险小的特点,是中小微企业选择融资模式的不二之选,也是资金持有人融资的立足之本,但岂有一个重大缺陷是不适于微型企业,微型经济的发展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资金持有人本身没有再次融资的能力和魄力;其二,外融资具有规模大、速度快、比较灵活等特点,是中小微企业不可或缺的融资源泉。有鉴于此类特点,在中小微企业融资活动中必须确保融资渠道特别是外源融资渠道的畅通,是加速小微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手段,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经济体制中的地位毋庸置疑。将经济微循环理论带入青海循环经济先行区建设中来不但是一种跨学科的实验更是对青海小微企业发展的积极探索。我省在法治保障方面要做到以下四点:积极制定小微经济金融优惠政策;制度保障金融微循环的内循环;法律框架下的小微经济循环体系构建;依政府导向深入推进法治理念。

  二、构建青海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三个维度

  (一)构建民族团结进步的基本条件分析

  1、理论基础:“和而不同”的观点、族群“文化化”的观点、公民意识的观点。

  2、社会基础:关于当今民族关系的评价、关于民族间社会交往的评价、关于民族间族际同婚的评价、关于宗教道德的共同评价,四个并不完全的构建民族团结进步关系的基础条件说明,在民族地区实现民族团结进步是完全有可能的。

  (二)民族团结的司法保障

  1、依法公正处理煽动制造民族纠纷的案件;2、宽容谦抑地处理宗教内部纠纷案件;3、妥善解决宗教内部特殊争议案件;4、理性处理民族地区的特殊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民族进步的权利保障

  1、提高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权水平;2、构筑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资本体系;3、克服不稳定因素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权的影响。

  三、律师对我省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的可能贡献及途径

  (一)律师工作服务我省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的形式和途径

  1、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争取律师界在循环经济中的话语权;2、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是两地循环经济试验区的引导者、服务者和监督者,是法律服务的重要对象;3、企业是循环经济中最活跃、最主要的主体,为区内企业保驾护航,是律师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4、积极为试验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大中型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服务;5、紧紧围绕培育优势特色产业提供服务;6、努力为内引外联,扩大开放提供法律服务;7、观念是行为的先导,律师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结合办案以案说法,辩法析理,积极宣传《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基本管理制度,引导广大群众树立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意识,使“循环经济”成为一个公民的行为规范,以此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适应循环经济法律服务需求,不断提高我省律师自身的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

  在试验区的环境下,律师必须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积极主动,快速反应,全面深入地介入到循环经济业务中,有组织地系统地加强循环经济相关法律、经济管理、经贸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努力丰富自身的知识结构,积极寻找法律服务与循环经济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积极围绕试验区建设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加大服务力度,提高服务质量,把法律服务工作的触角深入到试验区建设的各个方面。变被动为主动服务,滞后服务为超前服务,单一服务为综合服务,个人服务为团体服务。

  四、三江源生态保护制度的安排与选择

  (一)三江源生态保护的指导安排及其缺陷

  1、现有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现了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固守。现有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对于保证国家环境法律的实施,加强地方环境执法,改善三江源生态环境状况和提高自然资源的使用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地方立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仍差距甚远。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现有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现了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固守;三江源生态保护综合法律制度欠缺;三江源生态补偿制度不完善;三江源生态移民权利制度不完善;由于藏族生态伦理思想和生态习惯未能转化为正式法律制度,致使有利于生态保护生态伦理思想不能更好发扬光大。

  (二)完善三江源生态保护制度的基本思路

  1、树立现代生态本位法律观,促进生态文明观的形成;2、加强生态环境立法,健全生态保护的法律体系;3、完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4、加强生态移民立法步伐,完善生态移民的社会政策,保护生态移民的合法权益;5、挖掘本土资源,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民风习俗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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