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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清林副会长出席第九届“长三角法学论坛”的情况报告

时间:2012-10-26   来源:会员部  责任编辑:

  2012年10月10日至13日,李清林副会长及会员部梁毅主任一行应邀赴江苏徐州出席第九届“长三角法学论坛”,李清林副会长在论坛开幕式上代表中国法学会讲话。现将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论坛概况

  10月11日上午,由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法学会共同主办,江苏省法学会承办,徐州市委政法委、徐州市法学会协办的第九届“长三角论坛”在江苏徐州隆重召开。本届论坛以“经济转型中的金融创新与法治保障”为主题。我会副会长李清林,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省法学会会长林祥国和徐州市委常委、秘书长、政法委书记、市法学会名誉会长夏文达出席论坛开幕式并致辞。论坛开幕式由江苏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朱华仁主持。徐州市委书记曹新平开幕式后专程看望与会领导和代表。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副会长李继斌,专职副会长陈金鑫,秘书长施基雄,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以及来自苏浙沪两省一市法学院校、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共100余人出席。

  李清林副会长代表中国法学会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他指出,长三角地区是全国发展基础好、法制环境优、整体竞争力强的地区之一。多年来,长三角法学论坛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的重大法律问题,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已经成为规范化、常态化的研究、交流与合作平台,成为推动长三角地区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本届论坛以“经济转型中的金融创新与法治保障”为主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三地各级法学会要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新贡献;要充分发挥长三角法治论坛的积极作用,努力从政策法律层面提出对策建议;要进一步增强成果转化意识,使研究成果进入领导决策和法治实践,推进区域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要不断创新论坛机制,努力提升论坛质量,扩大影响力,在全国区域性法治论坛中继续发挥创先示范作用。

  论坛共收到论文397篇,经评审委员会评定,评出获奖论文30篇,其中一等奖3篇,二等奖6篇,三等奖21篇。

  二、主要内容

  浙江省温州市金融办副主任马兴对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情况作了专题介绍。温州试验区设立后,温州市围绕总体方案确定12项主要任务,深入谋划、细化方案、落实项目。经过半年的努力和实践,开局良好,进展顺利。(一)通过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发布“温州指数”等积极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和阳光化;(二)通过鼓励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社,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等大力推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创新;(三)通过建设温州金融改革广场,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等多渠道破解“两难”问题;(四)通过加强监管力量,开展专项检查,制定管理办法,做好非法集资处置工作,切实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五)通过强化组织、规划、人才和宣传保障,建立健全金融综合改革保障体系。

  上海外贸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倪受彬教授就资本市场法的创新与中小企业融资提出了建议:(一)与传统的债权(如贷款)融资相比,通过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安排比较适合小企业的资产结构和治理特征。因为贷款市场强调企业的过往业绩和可抵押资产,并且强调还本付息的“固定回报”,而资本市场的融资则是“荣辱与共”。我国既要吸取欧美国家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又要积极稳妥地改革我国现行的融资制度。(二)立法和司法要从债权人保护为首要考虑向鼓励投资为首要出发点转变,通过互助社、合伙、个人独资等企业组织创新来吸引投资者进行自主创业和投资行为,将资金通过组织转化成资本。通过企业组织设立自由化的法律安排解决小企业资本来源缺乏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三)应将非正规(INFORMAL)金融安排纳入法制轨道,而不能仅仅采取否认和打压的政策。我国《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很多行为在美国都属于《证券法》中的“证券”。美国相关监管机构主要交易内容是否真实、有效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及时,发行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我国应尽可能多地将各种直接融资方式放入正式的资本市场的管理视野中,我国判断合法与否的标准应集中于程序合法、交易内容真实和目的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等方面,而不能因为不能纳入传统的金融概念就认定为非法,要改变简单采用打击政策来解决民商事问题。(四)通过构建合格投资者制度,过滤小企业融资风险。防止不合格的投资者参加私募融资、资金出借市场,让机构投资者作为市场的资金汇集“净化器”来集合闲散资金(集合票据、集合理财)并审查投资者财产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评价投资风险,利用机构投资者“过滤”小企业投融资中的市场风险。而在私募市场上(如私募债券发行)则强化合格投资者制度和放贷人资格,防止风险向非合格投资者扩散。(五)通过委托资产投资管理制度激活小企业融资的投融体制,一方面发挥管理人的专家优势,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另一方面通过强化“托管人”、“投资顾问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的“受信人义务”。制定相关法律细化受信人的“谨慎义务”和“忠诚义务”。(六)吸收国外市场上“审计保险”,“公众融资平台”等微观制度,减少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论坛还对民间融资的法律实务与服务、金融创新等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研讨。

  2013年第十届“长三角法学论坛”将由上海市法学会承办。

  会员部

  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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