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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抓紧落实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指定辩护

时间:2017-06-20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att2014

建议抓紧落实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指定辩护

陈学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陈学权教授主持完成的中国法学会《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的保障》之课题成果,建议抓紧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为没有委托辩护的被告人指定辩护的问题。

  一、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现状

  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两种,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现状如下:

  1.被告人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期间未能获得指定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该《解释》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是否需要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没有作出规定。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并且没有委托辩护人,那么一审、二审法院以及复核其死刑的高级人民法院均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辩护。然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期间,如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则最高人民法院不会主动为其指定辩护;即使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向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一般也不予受理。

  2. 被告人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期间委托律师辩护的比率仅为10.5%

  2015年3月25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将审理法院设定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时间设定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25日”,文书类型设定为“刑事裁定书”,关键词设定为“死刑”,由此检索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181份核准死刑裁定书。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期间,如辩护律师提交了辩护意见,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书中会有“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的表述。以此为据,查阅此181份死刑复核裁定书后可以发现:仅有19份裁定书中有此表述,这意味着在近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只有约10.5%(19/181)的案件中被告人委托了律师辩护。

  由上推知,在当前刑事诉讼中决定被告人生死的最后关键环节——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仅有近10.5%的被告人能够获得律师帮助,尚有89.5%左右的被告人未能获得律师辩护。

  二、抓紧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指定辩护的必要性

  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时代背景下,抓紧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指定辩护极为必要。

  1.保证被告人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获得律师辩护是严格实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客观需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此条文中的“人民法院”显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期间,一、二审刑事判决尚未生效,被追诉人依然处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状态。而且,现实中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死刑复核裁定书一直将被追诉人作为“被告人”列明。因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之情形客观存在,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理应为被告人指定辩护。

  2. 保证被告人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获得律师辩护是践行联合国有关死刑案件司法准则的基本要求

  联合国《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5条规定:“任何被怀疑或被控告犯了可判死刑罪的人有权在诉讼过程的每一阶段取得适当法律协助后,才可根据主管法庭的终审执行死刑”。联合国《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第1条a项规定:“给予被判处死刑的人特别保护,使其有时间准备辩护并为其提供便利,包括在诉讼的每一阶段有律师充分协助,要超过非死刑案件情况下所给予的保护。”据此,保证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包括死刑复核程序在内的各个诉讼阶段均能获得律师帮助是践行联合国有关死刑案件司法准则的基本要求。

  3. 保证被告人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获得律师辩护是贯彻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之必然选择

  少杀、慎杀是我国基本的死刑政策。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鉴于被告人已经被中、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律师辩护的根本任务是尽一切可能质疑原审死刑判决的正当性,寻找一切可能不应该判处死刑的理由,从而引起法官对应当或者可以不判处被告死刑之意见的全面关注。此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死刑复核期间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可能提出建议核准死刑意见的情况下,保证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有助于确保控辩平衡,进而实现少杀、慎杀。

  三、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指定辩护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2条规定: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律师的,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提交有关手续。这是我国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规定指定辩护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然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期间,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该指定辩护具体由谁来负责组织和实施,该《办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无明确规定。为此,可以考虑从以下四个方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指定辩护。

  1.在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设立专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机构——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处

  我国地方各级法院审理案件需要指定辩护的,一般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内设的法律援助机构发出指定辩护通知,然后由该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基于此惯例及级别对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理应由司法部负责。

  然而,目前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内仅设有综合处、指导处和监督管理处三个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这三个机构的职能并不包括为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组织工作。为此,司法部有必要向国务院及相关中央部门提出在其法律援助工作司增设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处的申请,由其专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2.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中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

  该《规定》核心内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死刑复核案件后发现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向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发出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公函;该公函应当载明通知指定辩护的理由、办案机关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应当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3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最高人民法院。承办律师在接受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指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手续。

  3. 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为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期间没有委托辩护的每名被告人指派两名律师为其辩护

  所有承担一审死刑案件辩护的法律援助律师,自动成为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期间的指定律师;在一审时被告人委托辩护、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时没有委托辩护的,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应当委托一审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指定一名律师,相关费用由地方法律援助中心承担。与此同时,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还应指定一名注册地在北京的律师为被告人的辩护人,相关费用由司法部承担。

  此两名辩护人的合作方式为:一审法院所在地的律师负责会见被告人及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将相关材料交给北京律师;北京律师负责阅卷、制定辩护方案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当然,从保证死刑复核辩护质量的角度出发,北京律师在发现案件确实存在重大疑点或原审指定辩护律师不能积极配合工作时,可以并且应当赴被告人羁押地及需要调查的证据所在地亲自会见和调查。

  4. 司法部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法律服务的方式确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期间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律师之来源

  与招聘具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公职律师相比,政府招标采购法律服务的方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随着死刑复核案件数量的变化及律师办案质量动态地调整提供服务的单位和数量。而且,市场化的竞争方式有助于充分利用司法资源,也契合当前国家倡导的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减少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改革目标。

  通过竞标的方式获得死刑复核法律援助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虽然在办理指定辩护案件的收入上难与委托辩护案件相提并论;但是,能够中标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的指定辩护本身就是刑事辩护实力和信誉的象征,对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可以起到很好的品牌宣传作用。因此,只要中央有关部门下定决心,公开向社会招标刑事辩护服务,一批有志于刑事辩护、且具有丰富业务经验的律师团队就会积极投标,并进一步加强自己的团队建设。这样的律师团队,不仅足以胜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中的指定辩护工作,而且还会推动我国刑事辩护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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