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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特别法庭上提问最多的律师

时间:2015-05-19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admin

    林海

  刑法学界素有“北高南马”的说法。“北高”是高铭暄,“南马”则是马克昌。马克昌除了是一位刑法学界泰斗之外,还曾经参加过“两案”(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这一世纪审判的辩护工作。2011年6月22日,马克昌在武汉逝世,享年85岁。患病住院期间,他仍然在给博士生上课,并将日语辞典放在床头,继续研究他的刑法学问。

  结缘武大法学院60余年

  1926年8月,马克昌出生于河南西华。那是一个战事频仍、灾荒连绵的时代。学校时常有日军飞机侵扰,又动辄因为饥荒难以为继。断断续续的,马克昌完成了高中学业,在项城国立中心小学任教。不久,又前往西华县逍遥镇中学教授语文。他一边教学,一边默默准备报考大学。当时,大学招生是各校自行进行,没有全国统一的招生考试。马克昌先后报考了武汉大学法律系、河南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师范学院文史系。那个战乱年代通讯甚为不便,大学录取信息只能在《民国日报》上才能查询得知。首先放榜的是河南大学法律系,马克昌大名在录。于是他背起行囊,来到位于古城开封的河南大学法律系就学。然而三周之后,《民国日报》又刊出消息,马克昌发现自己又被武汉大学和西北师范大学同时录取。

  当时,武汉大学、西南联大、中央大学和浙江大学并称全国高校四强。武汉大学法律系更是名家辈出,声名远播,在国际上也享有较高的声誉。1948年牛津大学还曾致函国民政府,确认武汉大学文理学士毕业生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直接享有牛津大学高年级学生的身份。当时《民国日报》刊登的武汉大学招生简章还介绍,法律系司法组由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委托主办,既免学费又有生活补贴,毕业以后有机会被安排到法院等单位工作。这对家境贫寒的马克昌来说有着很大的吸引力。于是,1946年11月,马克昌如愿进入武汉大学法律系司法组,成为武汉大学从乐山迁回武汉后的第一届本科生,并从此开始了自己60余年的“武大人”生涯。

  那时大学生活非常强调学生自律,没有上课点名制度。马克昌回忆说:“有些课,老师讲授的内容与讲义差不多,如果老师讲课不吸引人,自己看看讲义就行了,所以有些课我也没有去上。”当时武汉大学的学术活动非常活跃,众多名家贤达都应邀来武大作讲座,马克昌几乎每场讲座必到。其中,他对胡适的讲座印象尤其深刻。到了大二,马克昌开始学习法律专业课程,他清楚地记得本科时学习的课程有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等等。这时处于南京国民政府末期,“六法全书”体系已经比较成熟完备。马克昌成为中国大陆最后一届系统学习了六法全书体系的法科学生,这为他以后的专业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由于身在司法组,他还修学了司法实务课程。

  1949年5月,武汉解放时,马克昌正读完大学三年级。此时,很多学生在革命热情鼓舞下,前往革命前线。马克昌同班的140多人,到毕业时只剩下29人,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武汉大学法科的第一届毕业生。马克昌并没有奔赴前线。他被派到湖北省鄂城县法院实习,从事审判工作两个多月,初步积累了一些办案经验。毕业时,法律系主任韩德培找到他,希望他留校任教。就这样,马克昌成为法律系最年轻的法学教师之一。同年,他被选送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班带薪学习,入刑法班。他师从苏联著名刑法学家贝斯特洛娃教授。第二年,高铭暄也进入了“贝门”。从此,“南马”、“北高”建立起了长达60多年的学术友谊。1952年,马克昌完成研究生班的学习,返回武汉大学继续教学科研工作。由于工作出色,他很快评上了高级职称,并升任法律系主任助理。

  参与“林彪案”庭审的辩护

  1980年11月16日清晨6点,马克昌匆匆吃完早餐,在国务院第一招待所乘车,经长安街一路向北,朝京郊昌平而去。两个小时后,他在五云山麓下车。眼前的建筑砖墙高耸、电网密布、铁门紧闭、气氛森严。墙内有10栋灰色的砖砌楼,窗户离地面两米多高,在人的视线以上。每道大门皆装有“监视孔”,门旁是荷枪实弹的武警。马克昌谨慎地掏出由司法部、公安部开具的介绍信,经门卫与公安部电话核实,最终得以进入大院。

  一个月前,54岁的武汉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马克昌正给学生上课,忽然接到学校办公室转来的急电,令他火速进京,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到,“其他不详”。他坐上当天下午的火车,次日凌晨抵达北京。这时他才知道,这是让他参与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起诉书的讨论。一周后他被指定为张春桥的律师,因张拒绝,换成了为“林彪案”主犯、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解放军副总参谋长、空军司令员的吴法宪辩护。

  当年的律师小组由司法部直接举荐,云集北京、上海、武汉、西安等地的17名律师,时任司法部副部长陈卓亲自分管。马克昌回忆,当时,中国正常司法刚刚恢复,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罪犯大多曾身居高位,掌握大量国家机密,因此,主管部门对辩护律师的态度是谨慎的,提出“不搞单干”、“要谨慎”、“把问题想周全”、“严格保密”等要求;除了“某些细节”可以“作相应辩护”,就只能“请法庭依法裁判”。但马克昌说,事实上,在实际审判中,后来为几名被告人所作的辩护词突破了上述规定。

  他本人便是在特别法庭上对被告人提问最多的律师之一。他据理力争,提请法庭对吴从轻判处。获准进入庭审现场的新华社记者回忆,当马克昌道出“从轻判处”4字后,台下观众窃窃私语:原来辩护是玩真的呢!马克昌自己也回忆道:“庭审结束后很多群众评价,哎呀,他们这还是真辩护!就是说这不是走过场,也不是应付一下就算了。我的观点:在那样的特殊时期有这种评价,就算是辩护成功了。如果别人是说‘哎呀,这就是做个样子’,那就失败了。”最终,吴法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服刑大半年后保外就医至济南齐鲁医院。

  更为重要的是,这次辩护堪称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马克昌在后来接受采访时说,“中国的律师制度受‘左’的思想影响,早在1950年代末就已不复存在。后来,大批律师被打成‘右派分子’,失去了工作的权利。文化大革命‘砸烂公检法’,更没有律师存在的余地。成立审理林彪、‘四人帮’特别法庭的第一次全体审判员会议上,彭真委员长明确指出,有律师辩护比没有好。这次审判,可以说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完成辩护工作之后,马克昌又返回武汉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此后数十年,他将主要精力都投入到法律系的发展壮大和刑法研究之中。1986年,武汉大学在全国率先重建法学院,马克昌任首任院长。1996年和1997年,他又作为专家代表,参与刑法修正案的讨论,提出了“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等意见,引起高度关注。2003年,马克昌已经77岁高龄,历时4年写就的80余万字的《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出版。即使病重住院期间,他还拟定了与《犯罪通论》、《刑罚通论》相配套的姊妹篇《百罪通论》的编写计划,并亲自撰写了5万余字的书稿。直到2011年6月逝世前,他还时刻惦记着尚未完成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刑法总论》等著作。只可惜,明月清风怀旧貌,斯人已乘黄鹤去。公去大名留青史,嘉志留存励世人。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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