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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场发言人刘冰:构建《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临时仲裁制度研究——以《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为借鉴

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能有这个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学习,我今天报告的题目是《构建临时仲裁制度研究——以为借鉴》。海峡两岸近些年由于具备更多的相似性,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越来越紧密。从商务部网站有关2018年1—3月大陆与台湾之间进出口及投资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台湾和大陆经贸往来非常紧密,投资数额也日渐增加。紧密的经贸及投资往来,除了给两岸带来经济增长外,也催生了两岸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纠纷。福建作为对台交往的前沿,近年来在取得对台经济交往显著成绩的同时也处理了大量涉台纠纷。2017年,福建法院妥善办理涉台案件2406件,约占全国法院涉台案件总数的40%。按这一比例计算,2017年全国法院办理涉台案件总数约为6015件,较2015年上升11.76%。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随着两岸之间政治关系的平稳发展,两岸之间经贸、投资数额连年增长,但是,涉台案件数量也在随之增加。涉台民商事纠纷的解决不仅直接影响到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也是体现大陆法制环境的重要窗口,大陆很多省市在吸引台商投资的同时也创建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诉讼、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在诸多的纠纷解决方法中我觉得仲裁是比较好的方式,因为它具有专业、灵活、快捷、保密等优势。早在2009年3月和2013年5月,在台商投资密集地的上海和苏州先后创立了全国第一家和第二家涉台仲裁中心,两家涉台仲裁中心自成立以来,案件结案率逐年上升。2015年4月21日福建自贸区成立,凭借着对台交往的地域优势,福建自贸区成立以来闽台经贸一直稳步增长,2017年,闽台两地实现双边贸易额774.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8.3%。为了妥善解决涉台经贸纠纷,助力两岸经贸关系的平稳、快速发展,2015年12月29日海峡两岸仲裁中心正式成立,对于仲裁而言,仲裁规则是仲裁机构执行仲裁程序的行为规范,也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效力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定依据。因此,制定一套完备的、兼顾两岸关系特殊性及两岸经贸纠纷特点的仲裁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2016年6月1日起,经由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核准的《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规则》正式实施。这套仲裁规则在制定时,充分借鉴了主要国内、国际仲裁机构最新的成果,在引进诸多先进仲裁制度的同时又充分结合两岸经贸争议的特点,但是,再完备的规则在具体运作过程中都会出现或多或少的问题,临时仲裁制度的缺失是这套仲裁规则的一大缺憾。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临时仲裁制度不仅产生的时间晚,且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但在国际仲裁领域中,临时仲裁却是早于机构仲裁产生,被认为是仲裁的原始形式,早在公元前1500年,古埃及就已经产生了临时仲裁。所谓临时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其争议交给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居中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仲裁形式。

  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相比有诸多优点,首先,当事人的自主性更高,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选择仲裁员、仲裁程序、仲裁规则,这都是当事人更高自主性的体现。其次,仲裁庭也有更大的自主权,可以不受任何机构、任何人的左右。还有一点优势是费用比较低,临时仲裁中仲裁费用仅指支付给仲裁员的酬金,而机构仲裁中,除了这项费用外,当事人缴纳的仲裁费用还包括支付给仲裁机构的案件管理费、仲裁员报酬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的费用和开支以及预付的仲裁费。基于这些优点,很多国家都对临时仲裁予以认可,甚至在少数国家如葡萄牙,临时仲裁是主要的仲裁形式。希腊还曾一度取消机构仲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临时仲裁。仲裁用于解决商事纠纷的功能使得其在中国产生的时间较晚,封建社会长期重农抑商的国家政策使得当时的经济活动并不活跃,经济纠纷也不常见,仲裁产生、发展的基础难以满足。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打开国门,外国企业一时之间大量涌入中国并与中国企业进行商事交易。商事活动的增多也催生了商事纠纷的增加,清朝末年民国初期民间仲裁产生;民国时期由于社会动荡、战事不断,仲裁发展比较缓慢。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高度计划的经济体制使得当时仲裁只用来解决涉外商事纠纷。20世纪80年代我国仲裁制度一个很显著的特点就是行政化色彩比较浓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日益融合,为了更好地解决商事纠纷,构建法制化的营商环境,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施行,但没有对临时仲裁作出规定。

  临时仲裁规定的缺失,对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有显著负面影响。我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且在加入公约时未对临时仲裁规定作出保留,这就意味着,其他国家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可以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不仅如此,2009年12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做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国外仲裁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安排》的规定进行审查。不存在《安排》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的,该仲裁裁决可以在内地得到执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的解释》重申了上述立场,其中第545条规定: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处理。

  以上这些规定无不透露出一个信息:国外以及香港地区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可以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而我国国内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却有可能面临因为无效的临时仲裁协议而得不到国外司法机构承认和执行的风险。这将造成我国在履行有关条约义务或执行有关规定措施时与对方国家或地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还有学者指出,临时仲裁的阙如客观上给争议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也不利于我国仲裁市场的发展。

  自贸区是我们国家近些年发展经济的重要试验田,为充分发挥法治护航经济发展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发布《关于为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推动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的实行,该《意见》第9条第3款授权法院认可自贸区内注册企业之间的临时仲裁协议效力。这一规定被视为我国法律对境内进行的临时仲裁的首次“松绑”,尤为引人瞩目。除了理论上的规定之外,2017年3月23日,珠海市横琴新区管委会和珠海仲裁委员会正式发布了《临时仲裁规则》,该规则已于2017年4月15日起在广东横琴自贸片区施行,标志着临时仲裁在我国已经从理论研究转化为实践推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也从理论层面的构造转化为实践探索。

  在与一些国家的临时仲裁规则相比之后可以发现横琴自贸区《临时仲裁规则》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它适用的范围扩大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意见》仅仅将临时仲裁限定于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之间,而《临时仲裁规则》第3条第1至3款规定该规则不仅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之间约定的临时仲裁,也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依据双方约定的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法律可以采用临时仲裁方式的情况,而且还适用于根据依照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而提起的一国与他国国民间的投资争端仲裁;第二,当事人行使意思自治权利更充分。《临时仲裁规则》多处规定都赋予当事人自主决定权:从临时仲裁的启动到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再到仲裁费用的承担,以及程序事项的约定等等,通过这些规定力图达到当事人拥有更充分的意思自治权。第三是仲裁庭权责有所扩张。首先,《临时仲裁规则》赋予仲裁庭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例如规则第6条第2款规定,其次,加大仲裁庭责任的承担。例如规则第59条规定。第四,机构合理介入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必要的补充,也作为对临时仲裁有力的协助与支持。例如规则第17条第2款规定、第9条规定、第13条第4款规定。

  通过对世界上主要仲裁规则及横琴自贸区《临时仲裁规则》研究,我认为,自贸区可以先行先试临时仲裁制度,具体到《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引入临时仲裁制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机构介入不能改变临时仲裁之本质属性。机构介入应遵循不改变临时仲裁之本质属性的原则,不能对仲裁庭各项正常行为形成干扰与阻碍。为了确保机构介入不更改临时仲裁属性,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仲裁机构身份的转变。仲裁机构在临时仲裁中不再是管理者,而是服务者,主要职能应是协助当事人组成仲裁庭、提供必要的程序服务等。二是要确定仲裁庭管辖权优先。在临时仲裁中,仲裁庭管辖权和法院司法管辖权往往呈现出消极竞合的情形,当出现管辖权异议时,应给予仲裁庭优先权,让仲裁庭成为管辖权的首个裁定者。

  其次,仲裁员的选任应突出海峡两岸仲裁中心特色。海峡两岸仲裁中心在两岸四地聘请了近200位知名法律人士和其他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其中包括25位台湾地区仲裁员。这一举措的原因在于台湾地区仲裁员更为通晓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人文历史,由他们参与仲裁两岸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更能让台湾企业接受仲裁裁决。基于此,建议,《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引入临时仲裁制度时对当事人选任仲裁员应规定,如果仲裁庭为三人的,其中必须有一位台湾地区仲裁员。这样的规定可以吸引台湾地区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优先选择临时仲裁解决,而临时仲裁具有的快捷、灵活优点也能快速解决纠纷,时效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好的推动两岸经贸关系发展,以实现法律服务于经济发展的目的。

  第三,放松仲裁协议形式要件。《临时仲裁规则》中规定,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立法中对于书面形式的界定显得有些呆板。建议《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引入临时仲裁时将仲裁协议的形式范围进行扩大,这一点可以参考2010年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最新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删去了仲裁协议应当为书面形式这一要求,形式要求的放宽在于扩张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符合仲裁发展趋势。建议《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引入临时仲裁制度时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予以放宽。

  这就是我今天报告的内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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