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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陈邦达:枫桥经验在基层纠纷化解中的融合

时间:2018-07-12   来源:  责任编辑:fml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朋友:

  大家好!我叫陈邦达,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的助理研究员,美国西北大学访问学者,写这篇文章我在国外,论文进展过程当中我们的校长率队到新枫桥考察,我也是通过互联网在国外可以看到我旁边两位教授王老师和卢老师的文献,通过微信向我法院里面的工作朋友进行调研。以下主要从五个方面汇报我的论文。

  一、枫桥经验与基层纠纷化解

  枫桥经验形成于我国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背景,它是由诸暨枫桥镇在实践中探索的,用以改造“地富反坏”四类分子的乡村治理创新。随着时代变迁、社会发展,枫桥经验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与生机,但其精髓始终不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了群众、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的核心理念。改革开放以来,枫桥经验从政治群众运动方式,转变成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从乡村治理经验,转变成城乡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国本土法治资源;从刚性维稳的治理导向,转变成维权与维稳相结合的治国理念;从群众参与、民主决策的矛盾化解方式,转变成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中协调国家司法和社会自治关系的典范。弘扬枫桥经验的新时代精神,对发展和健全我国法治具有重大意义。

  文章通过对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司法数据分析与个案分析相结合的实证研究方法,对上海部分基层法院的诉前调解创新及其效果进行评估,并借助我在国外访学的机会,对美国ADR模式进行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枫桥经验的精髓,归纳我国诉前调解创新存在的问题,以期推动我国司法传承枫桥经验的精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秩序。

  二、司法在化解纠纷中的作用与局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发展、人民法律意识提高,民事纠纷诉讼量呈上升的趋势。中国司法出现“案多人少”的矛盾,司法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居主导地位,但司法遵循效力刚性、程式统一的客观性要求与多元纠纷主体追求效果柔性、方式灵活的主观性愿望之间难免存在不协调,司法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固有的局限性:第一,从法理的角度看,司法是运用国家法解决社会纠纷的过程,判决对部分案件往往造成一刀切的刚性后果,达不到修复社会关系的理想效果。第二,从司法活动本身的规律看,审判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司法技艺活动,对普罗大众而言存在难以理解的局限性。第三,从法经济学的视角看,诉讼活动具有资源耗费性的特征,是一种劳民伤财的纠纷解决手段。

  人民调解相对于审判的独特优势不仅体现在程序层面的化繁为简,更在于调解过程在遵循实体法的同时,更多地将软法精髓融入其中。

  三、枫桥经验为上海法院“诉调对接”实践所传承

  上海探索诉前调解以来,法院和司法局组建人民调解力量进行诉前调解的方式,在全国诉前调解较早试点,取得一定成绩,具有代表性,形成了上海长宁法院的“人民调解窗口”模式和浦东法院的“诉调对接”模式等典范。

  用建设性的眼光看,目前的法院诉前调解仍然存在一定的制约性因素,需要汲取“枫桥经验”以人民为中心的精髓,进一步突破这些制约性障碍,从而使诉前调解得到完善。

  1.如何发挥调解员的主观能动性

  在诉前调解征得双方接受调解的方式,往往需要调解员发挥一定的主观能动性,如果调解员的积极性不被激发,调解的效果自然打折扣。可见,在现有的司法环境下,如果奖励机制不合理,将制约诉前调解的效果。此外,诉前调解人员的法律专业水平层次不齐,有些调解员的业务水平还不理想,调解员的培训工作仍需重视。因此,需要完善人民调解经费预算制度。

  2.如何调动当事人接受诉前调解的积极性

  绝大部分情况下,纠纷的当事人都希望自己以最小经济代价去赢得最大的诉讼回报。承担不利后果的当事人如果对一些诉讼后果能够预测的,接受诉前调解的主观意愿比较强。因为他们可以预见如果不接受和解,进入诉讼将面临败诉,判决的代价绝不亚于调解。因此,调动当事人接受和解的积极性,要符合当事人趋利避害的心理。诉前调解具有高效性、及时性、保密性、廉价性等优点。而诉讼周期长,对当事人的精力、财力均造成一定负担,诉前调解具有针对性的优势,能够发挥化解纠纷的功能。例如,医患纠纷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化解,能够保护双方隐私,不会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3.法院如何更好地运用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如果发挥得当,可协助法官一臂之力。要让诉前调解发挥更大的作用,法院应当运用好诉前调解,做好对诉前调解的支持和监督。加强法院对诉前调解的支持,必须做到:(1)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对协议进行确认,赋予执行力。(2)通过减免诉前调解费提高诉前调解对当事人的吸引力,让当事人感受到诉前调解机制给他们带来的实惠。(3)法院应配合司法局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定期指派一线法官向调解员宣讲法律知识,提高业务技能。如果调解失败后重新开庭,法院可以邀请调解员旁听。

  四、美国ADR对我国诉前调解的启示

  美国ADR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归纳起来主要如下:

  第一,建立一支专业化的高技能调解队伍。许多法院附设的调解机构要求调解员必须是律师,或有其他相关专业教育背景。在一些地方指派治安法官或资深法官作为调解员。政府和商业组织资助的调解机构通常有特殊的要求。许多纠纷解决机构会提供调解员名单。有些是非盈利性的组织,有些则是营利性的。几乎所有的调解员和供应方都有实质性的培训要求。调解员的培训对提高其业务能力很重要。

  第二,注重调解过程的保密性。这是因为和解需要双方坦诚交流,但又不希望公之于众,例如,离婚案件的调解可能涉及第三者问题,但如果调解失败进入诉讼,这些证据将会对陪审团产生偏见,这样一来,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坦诚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立法规定了“调解员的保密义务。”这样当事人知道调解过程的陈述不会进入后续的诉讼程序作为证据,才能鼓励他们坦诚交流。

  第三,加强调解员的法律职业伦理修养。美国仲裁协会立法,对调解员的中立性、保密性、自治性作出基本规范。律师也有建议当事人选择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义务。诉讼律师可能会发现他们自己在建议当事人选择仲裁、调解、磋商和混合程序。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准则》,要求律师必须恪守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职业道德。

  另一方面,美国ADR存在的问题足以为鉴。从公共角度看,ADR引发私人领域的重要问题,大部分还没有解决。例如,它是否客观上造成两套权利救济体系,民事司法救济只限有钱有精力的人承担得起,而贫穷的人只能选择替代性救济,后者可能为了追求和谐而妥协了某些重要的法律权利。此外,和解将夺走法院阐释法律的机会,甚至剥夺司法的能力。例如,近年来美国备受关注的性骚扰问题,如果受害人通过ADR的方式解决,将使性骚扰的社会问题无法曝光在公众的视野之中,决策者将因处于信息封闭的状态而无法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五、如何在新时代传承枫桥经验精髓

  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赋予枫桥经验新的时代内涵,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精髓已融入当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浪潮,枫桥经验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的理念也已被当前构建诉调对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所传承。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已势不可挡,不仅仅解决法院诉讼爆炸的负担,而且更大的价值在于它能满足不同特征的民事纠纷化解需要,以程序简便、意思自治、灵活多样、高效廉价的方式满足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诉调对接将对司法的功能发生深刻的变化,司法通过对调解的指导和监督,将法治理念输送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强化国家法治的权威。司法还必须积极接纳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反馈的信息,掌握不同时期社会矛盾的类型、程度和特征,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向决策部门提供参考,从而防患于未然。

  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高速发展的时代,社会基层纠纷治理也要借助科技创新手段,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打造枫桥经验升级版。法院应当对诉讼程序实现繁简分流,以建设智慧法院为契机,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引入科技手段,提高司法信息化管理水平,将是新一轮司法改革努力的方向。

  同志们,朋友们,枫桥经验历久弥心,坚持以民为本,依靠群众的枫桥精髓,已经融入纠纷化解的实践。最后引用叶青校长在毕业典礼上的寄语,在平凡夜空中做最亮的星,共同推动我国法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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