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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法: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之反思与重构--以立法价值与制度功能为视角

时间:2016-08-24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行,女士们、先生们:大家晚上好。我的论文在此次论文册的339页,题目是“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之反思与重构--以立法价值与制度功能为视角”。现将该论文向大家做简要分享。

  在我国多年来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法律规定有变动,当前该规则无论在个案审理还是大数据统计中,其司法困境显而易见,具体描述可参见论文的第一部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该规则事关千家万户,在民法典编纂之际应该予以再次审视,研究方法与研究结构上,本文通过对该规则立法与司法指导意见进行梳理,并借鉴相关国外立法,进而分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立法功能、立法价值取向与适用关系,最后提出重构该规则的立法完善建议。

  下面重点阐述一下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立法功能、立法债务取向与适用关系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首先应当凸现法律的正义价值,进而实现确认夫妻财产利益及债务清偿责任之立法功能,在正义价值之外的其他立法价值取向,也应该与相关立法功能相适应和有所侧重,对于现有的四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根据其功能与立法价值取向逐一分析如下。

  其一、双方约定之和议规则的功能,满足夫妻双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人,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处分权,该规则主要表达了法律的自由价值、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

  其二、共同生活之用途规则的功能,根据用途认定债务的性质,保障实现家庭成员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以追求法律的公平价值和安全价值,这里的公平价值主要体现在为缔结和维系婚姻而单方面负债之婚姻当事人,其合法权益通过债务在夫妻之间的共担而得到保护,这里的安全价值体现在通过扩大债务人范围而有利于保障作为第三人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人的安全。

  其三、家事代理之权利推定规则的功能,就是既要保障家庭的日常生活消费功能,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又要提高社会经济交易的效力,这主要体现了法律的安全价值和效率价值。

  其四、婚姻期间借款之时间推定的规则功能,简化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便于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快速认定债务性质,及时处理日常经济交往关系,保障与夫妻交易之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其中司法效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该规则主要体现的是法律的效力价值和安全价值,然而当前该规则在适用可能出现有悖于法律公平价值和安全价值的情况。当我们离开较为微观的个案处理、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在更为宏观的社会治理角度对婚姻期间、借款时间推动规则进行观察可以发现,该规则进行高效司法裁判的结果有可能是得不偿失的。

  上述四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所体现的立法功能与立法价值取向各有区别,而它们所处的法律位阶也不尽相同,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情况,故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应该统一整合,设有位阶,充分考虑立法功能与立法价值取向,以便于法制国家公民遵法守法,便于法治国家司法人员依法执法。

  具体而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完善首先应当始终观测法律的正义价值,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出现恶意举债、虚假债务及非法债务的情形不予保护。其次,整合现有的四项认定规则,在彰显法律安全的价值前提下,凸现司法意识自治之法律精神,优先考虑法律的自有价值,在确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对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性质进行自行约定,并对夫妻双方第三人这三者予以平等保护,而后考虑的是法律公平价值,并兼顾效率价值,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中,公平价值规则的实现关系者夫妻双方与第三人这三者的生存权、发展权能否得到平等保护,故在当事人对债务没有约定时,立法应当合理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条件,公平分配举证责任。效益价值关系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当立法违背正义、安全、自由与公平价值时,其效率价值最终也难以得到真正实现。效率价值较之其他四项法律价值应该放在较低的位阶。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应该构建配套的外部法律框架加以完善,实现正义、安全、自由、公平、效力价值之间的有机协调,以其满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之立法功能需要。

  为此本文立足立法功能,以上述价值评判为依据,对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之规定,做出了修改与完善建议,具体的立法完善交易的条文在论文的末尾,在此不再进行详细的介绍了。

  发言到此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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