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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人:胡玉鸿

时间:2017-08-22   来源:  责任编辑:xzw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 胡玉鸿

  胡玉鸿:谢谢任会长,也谢谢组委会邀请,感谢侯学勇教授给我们提供了这一篇非常优秀的论文.

  司法公开应该讲是一个老问题,但是能把这样一个问题写的如此有深度,我觉得是不错的。我们经常讲学术研究可以从三点概括它的成就,一个是占领制高点,能不能够提出对国计民生、制度构建或者基础理论有重大影响;二是填补空白点,我们研究的很多空白之处,没有前人进行研究,我们予以填补;三是深化聚焦点,大家常常不能够了解的问题,但是我们能够说得更好,说得更全,说得更透,这就是成功。我们侯学勇老师的文章从填补空白点或者深化聚焦点的角度来说,我觉得是非常成功的。当然我并不是一味支持,他们很早就把论文的全文发给我,我自己也进行了好好的学习。像研究的问题一样,经常讲作者和读者之间有不同,解读不一定准确,从我个人的阅读来说,我觉得这篇文章的特色或者价值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是以信息作为切入点,建构了司法公开新的认知模式。以前我们讲的司法公开无非是从对象上讲对社会公开、对群众公开;或者从公开的内容讲,裁判文书公开等等。但侯学勇教授的这篇文章完全的不限于建构方面,而是以信息作为核心的关键词,包括信息的公开数量、接受信息的听众的构成的情况、信息的传播方式等等,条分理析的阐述了司法公开的过程,实际上是信息展示的过程。我觉得这个方面对我们从一个新的视角切入,司法公开的研究是很重要的。

  第二个方面的价值我认为司法公开所涉及的多方主体,展示了法官面对多方社会压力。在这篇文章当中学勇教授从当事人、旁听者、媒体人,包括利益的无关者,也就是公众,这些角度都来分析了,我们在新的方面很可能对法官构成什么样的裁判上的压力,这种压力也是我们司法过程所特有的。司法权和立法权行政权力的很大不同,司法权不仅仅是一种政治权利,还是一种社会性权力,所以要与社会来分享的权力类型。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讲民意,或者说公众对司法的要求,才可以作为制度型的架构进入到司法的决策过程中,所以在这个方面我想通过对这样一些所涉及的相关的当事人的情况、状况的分析,展示了我们今天的法官不容易。

  第三个方面,这篇文章也展示了司法公开程度、对象、方式,法官的裁判深刻的内在观点,作者也讲到一个非常重要的意图,我们怎么研究司法公开如何能够达到司法公正的效果。因为从逻辑上讲司法公开到底是充分条件、必要条件还是充分必要条件,像这些都需要我们进一步的进行分析或者研究。作者在这方面做了很好的分析,从各个层次的内容中都涉及到,也结合对法官裁判的构成带来正面影响,也很可能带来负面影响。文章逻辑非常清晰,可读性非常之强。

  我们还可以再探讨所引发的相关问题,当然也包括涉及到学勇教授某些论断还可以再进一步斟酌,我想主要是四个问题:

  第一,司法公开是不是仅仅能够归结为信息公开。我们讲作为司法过程本身不仅仅是信息的展示的过程,也包括法官自由心证、独立裁量。像侯学勇教授所讲的一样,每一个司法判决的作出都是法和物的酿制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投入了各种因素,法官自己难免投入了自己的偏好。像这些问题我们如何来公开,像这些方面能不能简单的归纳为信息。

  第二,在文章当中学勇教授也提到,司法信息的公开应当是由法院裁量的,裁量的结果有可能导致司法因为保守导致或者涉及到司法的专制武断。我们能不能趋于一个更普遍问题,到底哪些该公开,哪些是不能公开的,或者在立法上能不能够区分出可以披露的司法信息和不可披露的司法信息。同样的如果说能够在立法上做这样一个大致的确立,一方面使法院能够有章可循,知道哪些信息是必须要公诸于众,将来向大众展示公开,同时也防止了在自由裁量上任意的取舍,相关的信息,像这些问题需要再进一步的研究。

  第三,作者也提到司法公开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比较复杂。对当事人而言,我们要求司法的信息能够最大程度的公开,可能是一个程序性的权利。但是对于公众讲,对于法律学者,要求裁判文书公开,我们通过裁判文书公开来解释中国司法的现状,这种权利能把它归结为是程序性权利吗?包括我们讲的诉权本身到底是实体权还是程序权,在诉讼法也是争论不休的,包括我们人权公约里提到的要求公正审理权到底是程序权利,还是包括实体权利在内的权利类型,在这个方面都需要我们认真的加以分析。

  第四,司法公开仅仅是具有工具性价值还是目的性价值。从学勇教授的结论价值讲仅仅归结为工具性价值的范畴。但是我们讲公开本身展示了司法的民主、司法的透明,或者说阳光下的司法,在这个层面上不仅仅拘泥于工具性的东西,使民众高度的认同我们的司法。考虑到最后还归结到抽象性的法哲学问题,司法的封闭性有赖司法的独立性,或者司法的独立性有赖司法的民主性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和张力。我们期待作者在这方面能够再进一步进行研究,为我们提供更加优质的科研成果。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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