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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法治社会建设

时间:2015-07-06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法治中国”是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统称或简要表述。我们在这里之所以用“法治中国”而不用“法治国家”表述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目标,是因为“国家”有两重涵义:地域意义的国家和政治意义的国家。就地域意义的国家而言,“法治中国”等同于“法治国家”,“法治中国”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地域范围内建设法治国家。但就政治意义的国家而言,“法治中国”则不等于“法治国家”,而是包括“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建设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专门探讨法治社会建设。但是探讨法治社会建设不能不涉及法治国家建设和法治执政党建设。故本文包括四个部分:(一)关于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二)关于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执政党建设的关系;(三)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四)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

  一、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

  法治国家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理由有五:其一,建设法治社会所需之良法,需要法治国家供给。没有法治国家,没有人大的科学立法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良法基础,法治社会不可能生长、存在。尽管建设法治社会所需之良法并非完全由人大立法(硬法)供给,社会自治过程中形成和产生的软法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法源,但人大立法(硬法)毕竟是基本法源。其二,法治社会需要相对稳固的经济基础和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支撑,而相对稳固的经济基础和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有赖法治政府的保障。没有法治政府,国家经济基础不可能稳固,社会秩序不可能稳定,从而法治社会也就难以存在和运行。其三,法治社会需要国家公正司法提供有效的解纷机制。法治社会虽然能自生一定的多元化解纷途径,能够通过自治化解大部分社会矛盾和纠纷。但是,国家正式司法制度毕竟是解决争议,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四,社会公权力组织的生长、发展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产物。只有在法治国家的条件下,社会共同体才会蓬勃生长发育,国家公权力才会主动地向社会转移,社会公权力发展壮大了,才谈得上建设法治社会。其五,为防止社会公权力滥用、腐败,对之需要加以适当约束、规范。对社会公权力约束、规范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自律途径;二是国家监督途径。

  二、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执政党建设的关系

  法治执政党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前提和保障,理由有三:其一,中国共产党是整个国家的领导,决定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目标和方式,而建立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目标的实现,关键取决于中国共产党自身能不能实现法治,能不能将自身建设成法治执政党。如果执政党自己的各级组织、各级党委不实行法治,不依法执政而任性执政,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无疑会落空。其二,建设法治社会,涉及国家公权力和政府公权力适当向社会转移的问题,涉及社会组织与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之间大量的各种利益和关系的协调和平衡问题。这种协调和平衡的重任只能由执政党承担。但是执政党要协调和平衡好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其所基于的思维必须是法治思维,其所运用的方式必须是法治方式,执政党自身必须是法治化的执政党。其三,法治社会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种传统观念和传统势力的阻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干扰。对此,执政党对法治的坚定信念,对法治社会目标的坚守是法治社会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只有执政党在领导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自治,培育和发展公民社会,指导各种社会共同体完善自治规则,依规则处理社会共同体内部、外部的关系,依规则解决共同体内部、外部的各种争议、纠纷,法治社会建设才能不断有序向前推进。

  三、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关于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一个宏观的总目标设计:“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法治社会建设的这一总目标包括三个方面的子目标:其一,培养自觉遵守法律、真诚信仰法治、忠实崇尚法治和坚定捍卫法治的国民;其二,推进全社会厉行法治;其三,培植全社会的法治环境。

  关于法治社会建设的任务,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任务和实现这些任务的措施:一是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二是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三是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四是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四、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路径

  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主要涉及三个环节:社会组织建设、社会行为规范建设和社会解纷机制建设。

  建设法治社会首先要培植社会组织,培植公民社会。如果没有相对于政治国家的社会组织,没有相对于政治国家的公民社会或者公民社会不发达,社会被国家覆盖或淹没,是谈不上法治社会的。因此,培植和发展社会组织,培植和发展公民社会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础。

  当然,有了社会组织,有了公民社会,这个“社会”也不一定是法治社会。其是否构成法治社会,还取决于这个“社会”是否依法运作,是否形成构建法治的社会秩序。因此,加强社会行为规范建设,保证“社会”依法、有序运作乃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

  此外,法治社会的建设还需要加强和完善监督和解纷机制的保障。没有监督和解纷机制的保障,法治社会的大厦同样是不可能建成的。即使建成,也可能会随时垮塌。

 

  *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基地——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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