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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支持经费使用与报销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0-05-26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att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支持经费使用与报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制定宗旨与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支持经费的使用与报销管理,确保支持经费使用符合财务要求,切实用于研究会开展活动,本着合理、高效、节约的原则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产出效益,方便研究会使用支持经费开展各项工作,根据《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支持经费使用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费拨付原则】中国法学会根据研究会的实际情况,依据研究会所属学科领域、研究会的规模、活动开展情况、自身筹款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审慎地制定分配方案。对于活动开展不理想、自身建设相对薄弱的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只拨付保障研究会运行的基础经费,余下的经费,由中国法学会统一管理,研究会通过项目申报的方式进行支取。

  第三条【经费接收单位】已经登记成为独立社团法人、开立了独立账户的研究会,经费拨付至研究会账户;没有开立独立账户的研究会,需经研究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经中国法学会批准,确定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所属单位(须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的账户为接收账户。提供接收账户确有困难的,经中国法学会批准,经费由中国法学会代管,通过中国法学会账户支取和报销。

  第四条【经费使用原则和使用计划】研究会使用经费应当遵循民主、公开、透明原则。研究会应当根据中国法学会确定的经费拨付额度制定经费使用计划。使用计划需经研究会会长办公会拟定,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研究会应当在理事会上向全体理事通报使用计划和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确保支持经费用得合理、收到实效。经费使用的项目应当合理分配,当年度的经费原则上要当年度执行完毕。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财务制度、中国法学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经费接收单位的财务制度。

  第五条【报送经费申请方案】研究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报送经费申请方案。申请方案中应当明确经费用途、使用计划和实现目标、接收经费的账户、责任人等。经费申请方案应当报送书面材料,加盖研究会印章并由研究会会长签字。研究会没有印章的,由研究会会长签字。

  研究会报送的经费申请方案,应当经研究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六条【确定经费管理责任人】研究会应当确定经费管理责任人并报中国法学会备案,责任人一般应为会长或者会长指定的副会长、秘书长。

  研究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经费的支取和报销工作,并报中国法学会备案。

  第七条 【经费可列支项目】研究会支持经费可以用于以下项目支出:

  (一)研究会举办年会和其他学术研讨会的会议费用支出。具体包括会议场地租赁费、餐费、住宿费、文件印制费、背板制作费、特邀专家交通费、研讨会专家劳务费、工作人员劳务费等。餐费和住宿费标准按照三类会议标准执行,每天每人合计不超过450元。特邀专家交通费按照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座、软卧、一等座标准执行,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会议工作人员应控制在参会人员10%以内,劳务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不属于年会的研讨会,确实需要支付专家劳务费的,每人不超过800元。

  研究会负责人参加年会的差旅费原则上不予在支持经费中报销。如果研究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确实需要从支持经费中报销差旅费的,应经过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备案。研究会秘书处工作人员需要参加年会的,差旅费予以报销的人数不宜超过3人。

  (二)研究会召开工作会议费用支出,如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等。具体包括会议场地租赁费、餐费、住宿费、文件制作费等。餐费和住宿费标准按照三类会议标准执行,每天每人合计不超过450元。

  (三)研究会开展课题项目、征文评选的费用支出。研究会开展课题项目,须报经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批准并在研究会会员中公开进行招标。课题经费的支取应严格按照经费接收账户单位和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的财务制度执行。研究会征文评选的费用包括会议场地租赁费、餐费、住宿费、专家评审费、交通费等。专家评审劳务费每人不超过2000元。外地专家的交通费参照本条第(一)项标准执行,本地专家交通费每人不超过200元。研究会支持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奖金。

  (四)研究会出版年会论文集、内刊、期刊、学术专著等费用支出。每年用于出版的经费不宜超过年度固定支持经费的1/2,每种图书的出版资助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由中国法学会代管的,在该项费用支出前,研究会应向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提交书面申请,公开出版物的书面申请中还应同时附出版合同原件,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研究会秘书处日常办公经费及相对固定工作人员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支持经费总额度的25%)。办公经费包括房屋租赁费、办公家具及设备费、办公用品及耗材费等。办公家具及设备配置参照国管局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按照处级及处以下标准配置。

  (六)研究会网站建设费用支出,具体包括域网站设计开发费、域名费、租用设备费、日常维护费、编辑费等,年度合计支出不超过2万元。

  (七)研究会外地负责人参加中国法学会举办的研究会工作会议、中国法学家论坛以及其他与研究会工作相关的重大活动的交通费。外地负责人的交通费参照本条第(一)项标准执行。

  (八) 其他经中国法学会批准的费用支出。

  凡属于中国法学会经费支持的项目(如论文集、内刊、学术著作、课题研究、学术活动等),应当标明“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支持计划”。

  第八条 【经费支取和报销程序】 研究会经批准获得经费后,经费拨付至研究会独立账号的,应严格按照《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支持经费使用试行办法》、本《实施细则》以及中国法学会的有关要求支取和报销。

  经费拨付至研究会指定账户的,应严格按照接受单位的财务制度支取和报销。

  经费由中国法学会统一代管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支取和报销:

  (一)向研究部提交关于支取支持经费的申请。申请应当包括预支出项目、支出明细、实现目标等内容;申请需加盖研究会公章并由研究会会长签字。申请用于出版研究会刊物的,需要提供相应的出版合同。

  (二) 研究部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办公室财务处。

  (三) 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告知研究部,研究部通知研究会凭实际支出的完整票据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用的支出应提供附带支出明细的会议费发票;交通费用的支出应提供乘坐交通工具的有效票据;专家劳务费或者交通费支出应提供包含身份证号的专家签字的单据;出版费用的支出应提供出版发票;工作人员劳务费用等支出应提供包含身份证号的人员签字单据;其他费用支出应提供相应有效的票据。

  研究会垫付实际支出确有困难的,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后可以预借支票。

  第九条【经费使用计划的调整】研究会应当遵守《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支持经费使用试行办法》、本《实施细则》以及接收账户所在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经费使用计划合理使用经费。经费使用计划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需提前报请中国法学会批准。

  第十条【经费使用情况的报送及监督检查】研究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法学会报送去年经费使用情况。中国法学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研究会支持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审计,研究会应当积极配合。

  研究会支持经费的使用计划、使用情况、中国法学会检查和审计的情况等应当及时在研究会的网站和中国法学会的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对于违反财务规定、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经费、弄虚作假等行为,中国法学会将收回已拨付的经费并视情况撤销研究会申请支持经费的资格。

  第十一条 【解释权限】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法学会办公室、研究部负责解释。中央有关部门对财务管理的规定发生变化的,应以最新的财务管理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施行时间】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2月3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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