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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时间:2022-07-07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责任编辑:编辑

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游劝荣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举的旗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深入阐述我们党关于民主的基本观点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强调要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①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的司法审判机关,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受人民监督,工作中始终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②的目标,切实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融入司法实践的全过程各方面,转化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服务大局的实际成效。

  

  一、深刻认识全过程人民民主对司法实践的重大意义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最新成果,提供了司法民主的根本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就是把人类对民主的理想追求与民主的实现程度统一于民主实践的各领域、各环节,深刻揭示了民主的理论与实践、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个性与共性的辩证关系,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司法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有效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确保了司法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显著特征,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

  人民法院是人民的司法机关,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显著特征,是人民法院区别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一切司法制度的根本属性。作为中国式民主形态,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构建人民当家作主的运行机制和制度体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不仅彰显了人民民主的显著优势,而且提升了民主治理的合力效能,有助于坚持司法领域的人民主体地位,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保证人民参与国家司法事务,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确保了审判权有序运行的客观需要

  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在司法领域深化全过程人民民主,主要是为了将人民民主的原则和精神融入各项审判工作中,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民主政治,让人民群众实质性地参与司法、监督司法,以强有力的制约监督让审判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③。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民主,在司法实践中集中体现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方面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之后,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新特点,在于民主化决策、组织化行权、平台式监督、全流程留痕。这种审判权力运行模式,是将民主集中制贯穿于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相关的诉讼程序法,贯穿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使案件处理实体和程序、过程和结果充分体现全链条民主的要求,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审判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放权与监督的结合、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司法裁判的作出需要经历独任法官、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全链条民主形式的工作机制。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合议庭评议案件,按照平等行权、共同决策、集体担责原则,以法院名义对外作出确定性判决。在合议庭内部分歧较大,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可以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无论是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审判委员会讨论,最后表决都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作出决定。通过充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审判组织中尊重每个人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尊重多数人意见,既切实防止个人专断、架空集体,又有效避免互相推诿、效率低下。

  院庭长全链条式参与审判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前提,在于监督管理者有明晰的职责范围和权力清单,确保民主时集思广益,集中时决策有力。司法实践中,对于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等“四类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并依职权启动专业咨询或讨论决定机制。院庭长通过提前介入查阅卷宗、合议庭讨论、提请专业法官会议、报告案件进展、提请审委会等方式展开有效监管,形成了递进式、层级化、全链条的监督管理机制,避免了“类案不同判”现象,有效确保了办案质效。

  司法案件监督管理建立起了从立案到裁判的全链条审判流程。为了规范审判权运行、提高审判效率,人民法院进一步建立完善以立案、排期开庭、审理、送达、审限跟踪、执行、归档、移送上诉等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流程管理体系,实行实体审判权和流程控制权相对分离,将单纯的事后监管拓展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监督,从而实现在案件审理上的权力制约,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同时,先后建成裁判文书、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和庭审公开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实现司法案件全过程公开、全流程留痕,促进司法公正。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方位民主,在司法实践中集中体现在“人民广泛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方面

  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④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民主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治理的一大法宝。人民法院作为矛盾纠纷化解的主力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不仅自身积极发挥司法职能参与社会治理,而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最大限度地尊重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力,融入和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推进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保障了人民权益更好地实现。

  以近年来人民法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为例,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探索构建了司法救济与社会救济功能互补、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纠纷解决方式需求的多样性。一方面,坚持职能分工原则,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合力。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法委牵头、各地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推动形成“社会调解在先,法院诉讼在后”的递进式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如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走出去”的多元解纷模式,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部门主导、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法院对接”的思路,建立统一的人民调解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超市”,及时有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坚持在更大范围内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调解。按照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工作思路,广泛调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引入律师、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第三方人员,以及银行、邮政、公证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开展诉讼引导、法律援助、代理申诉、公共服务等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覆盖民主,在司法实践中集中体现在“自觉接受各方监督”方面

  毛泽东同志在延安与黄炎培先生进行了著名的“窑洞对”。“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从某种程度来讲,“窑洞对”开拓了“民主新路”。立足审判工作实际,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是人民法院加强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党的领导是中国式民主能够“全覆盖”的根本政治保证,党的领导坚持得越好,人民当家作主就实现得越充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就越能得到充分彰显。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这个最高政治原则,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作为重大政治任务,通过法定程序确保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在司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保证,有力地促进了审判权公正、高效、廉洁运行。人民法院始终牢固树立“监督就是关心、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支持”的理念,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积极改进和创新法院工作,保证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目标的实现。

  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人民法院接受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体现了司法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人民法院自觉接受、配合和支持检察院开展的诉讼监督工作,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案件,认真对待检察建议,及时检查和纠正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办案程序合法,实体裁判公正。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是人民法院充分听取社情民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进一步畅通民意沟通渠道,通过聘任特邀咨询员、特邀监督员,开展调研座谈、列席审委会等活动,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建议,让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期盼有序进入司法。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司法审判白皮书等方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在司法实践中集中体现在“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直致力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提出,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了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密切了司法活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了司法公信力,体现了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在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方面,完善立案窗口建设,在立案大厅公布立案范围、审判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在电子显示屏上公告排期开庭的信息。进一步做好诉前风险提示、诉中法律释明、判后答疑工作。进一步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方便当事人随时查询。

  在确保人民群众参与权方面,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力求使参与审判的人民陪审员真正做到“既要审,又要判”,充分体现人民民主的真实性。

  在确保人民群众表达权方面,一方面,通过设立信访举报箱、公示举报邮箱、24小时举报电话,畅通民意表达;进一步落实院长接待日,院领导全程参与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面对面解答。另一方面,完善法院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事实理由、举证质证、辩论,有效防止暗箱操作。

  在确保人民群众监督权方面,加大公开审判力度,落实法院开放日活动,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活动长效工作机制,定期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积极聘请廉政监督员,直接、有效地监督法院依法履职,助力清廉法院建设。

  

  三、推动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落实到司法实践各领域全过程

  (一)保障人民更广泛地参与司法实践

  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确保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参与诉讼。列宁指出,“人民的代表参加法庭,这无疑是民主的开端”⑤。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表现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人民陪审员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推进司法民主建设的里程碑。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落地见效。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资格审查等工作,确保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代表性,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公平性;要合理确定参审案件范围,正确把握事实审和法律审界限,防止片面追求陪审率,杜绝“驻庭陪审员”“编外法官”等情况,努力实现从注重陪审案件“数量”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转变;要强调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指引、提示义务,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以及人民陪审员应当注意的案件焦点问题,及时予以指引、提示和释明,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实质性作用;要改进和加强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加强对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诉讼程序、庭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充分利用案例教学、现场观摩、专题报告等形式,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要加强人民陪审员法的宣传,在全社会积极营造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的良好氛围。

  发挥多元解纷作用,服务和保障基层民主自治。人民法院要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格局,融入党委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治理体系,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在法治轨道上参与社会治理活动;要健全开放共享、多元共治的诉讼前端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精准对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有效衔接行政调解、行政复议、仲裁、公证,为群众提供多途径、多层次、多种类的纠纷解决方案;要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推进诉讼服务资源力量下沉,加强与基层政法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基层调解组织对接,积极融入社区乡村、综治网格,引导群众提高在法律框架下自我解决纠纷的能力;要全面提升非诉讼与诉讼对接实质化水平,畅通线上线下非诉讼与诉讼平台对接渠道,努力让群众解纷“只进一个门、最多跑一次”,不断提升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更加充分地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

  (二)努力解决司法亲历性问题,促进更好地提升监督实效

  大力推进司法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人民法院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⑥重要指示要求,充分认识深化司法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主动接受监督意识,健全完善阳光司法机制,真正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要坚持依法公开,严格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权利,明确司法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确保司法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要坚持及时公开,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均应及时公开,不得无故延迟;要坚持全面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坚持程序事项公开与实体内容公开相结合、审判执行信息公开与司法行政信息公开相结合、通过传统方式公开与运用新媒体方式公开相结合,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要坚持实质公开,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依法及时公开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最关注、最希望了解的司法信息,切实将司法公开重心聚焦到服务群众需求和保障公众参与上来,努力把深化司法公开变成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双向互动的过程。

  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公平正义。人民法院要注重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将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有机结合,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释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力求讲究文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满意度,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要坚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立足时代、国情、文化,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

  (三)进一步织密监督网络,形成内外结合的制约监督体系

  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构建完善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人民法院要完善制度、改革体制、创新机制、狠抓落实,加快完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要健全落实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审判权责清单制度,健全“四类案件”识别监管、院庭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制度机制,确保审判权依法正确行使;要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完善“分调裁审”机制,充分发挥诉讼程序制约监督功能;要提升智能化监督管理水平,加强以司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基础的智慧数据中台建设,拓展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科技应用形态,健全适应互联网司法特点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增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效能;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从严管理,扎实开展队伍教育整顿,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努力建设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过硬法院队伍。

  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制约,将审判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在党的领导下,各执法司法机关相互制约监督,是保证执法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设计,也是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落实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要自觉强化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识,继续大力支持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推进法检协作不断深化,加快构建权责清晰、权责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质效和公信力。在审判机关接受专业监督方面,律师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实践表明,律师参与诉讼,能够对案件的办理进行及时有效监督,促进提升案件质量效率。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律师意见对提升案件质量的重要意义,建立重视律师专业意见的常态化机制,全面审查律师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和相关证据,努力在制度上确保律师正确意见能够在司法环节得到尊重和重视。

  

  作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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