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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 引领中国法学研究的主体性创新

时间:2022-07-28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责任编辑:编辑

深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 

引领中国法学研究的主体性创新

邱水平


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将法治建设的一般规律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地位作用、阶级属性、内涵外延、思想渊源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原创性思考,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又一次新的飞跃,为中国法学实现新的发展提供了理论示范与行动指南。中国法学界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法学研究与理论创新,进一步深悟其原创性贡献,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

  

  一、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的理论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对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全面总结和有力指导上,更体现出其作为一般法理学的深刻理论内涵。这一思想体系超越了传统的法学理论范式,展现出面向新时代的理论活力,为新时代中国法学建构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深入学习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对新时代中国法学研究具有引领性作用。

  一是要加深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性研究,与世界法学理论积极展开对话,引领中国法学在新时代创新发展。加深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性研究,就是要做好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系统性建构、学理性解读和学术性阐述,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学基础理论建构层面的普遍性意义,特别是在学理层面进一步阐明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西方中心主义范式下法学理论的超越,明确其对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继承与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基础理论上对西方法理学思潮进行了超越,在理论根基上打破了“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分离的范式,超越了在“事实”与“价值”分离基础上形成的价值中立论,突破了作为西方法理学基础的“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重新焕发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生机与活力。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探究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整个法理学发展历史中呈现出的学理独特性和创造性,引导中国法学与世界法学理论展开深入对话,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走向世界,为现代法治的发展提供具有普遍性意义的理论体系。

  二是要加快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科性转化,尽快形成中国法学自主的知识体系,引领中国法学各学科分支特别是部门法研究的发展。当前,中国法学界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背景、理论架构和重大意义等的研究开展得比较充分,取得了丰富成果。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还没有完全深入到部门法研究中,对法学各分支的研究产生直接的引领作用。早期的法学移植在中国法学的不同部门内留下了不同国家法学理论的传统,造成各个部门法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学术对话,进而导致基础法学理论与部门法理论之间的脱钩,难以形成统一的法学知识体系。从理论体系的发展来看,知识体系是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构建的基础,首先要在知识层面上建构起独特的架构、体系,独立于西方法学的学科和学术体系才能建立起来,中国特色的法学话语体系才能摆脱单纯的概念之争,在同一套理论逻辑下进行对话。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积极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在统一的法学基础理论指引下,引导各个部门法结合各自的法治研究语境和实践问题,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的理解、吸收和阐释,在此基础上形成各个学科的自主知识体系和研究范式。

  三是要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前瞻性探索,充分发挥其对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理论指导作用,引领中国法学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创新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源自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规律的总结提炼,提出了全新的法治体系框架,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的实践提供了根本遵循,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了思想武器。当前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集中在理论层面,对其在指导实践层面的思想力量阐释仍然不够深入。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将法治的实施、监督、保障体系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范畴中来,这就要求中国法学研究不仅要强调对抽象的法律和制度条文的解读,更要重视对法治实施、监督、保障等动态环节的关注、研究和指引。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开放的、不断发展着的理论体系,不仅扎根于中国法治实践的漫长历程,更具有面向未来的理论前瞻性,可以用于指导、解决中国法治前进道路中所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要对这种理论的实践性和前瞻性予以高度重视,不断提升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解答实践问题、引领实践发展的能力。

  

  二、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原创性贡献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将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理论基础融会贯通,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规律,针对中国当前法治与治理的核心问题,提出符合中国道路、中国国情、中国文化的系统性、原创性解决方案,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举措,为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的原始创新奠定了基础。

  一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律阶级性的理论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法律的人民主体性”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础上认识法律的阶级属性,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提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①。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应当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并通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予以保障。在此基础上,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发展完善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作用机理,将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内化于全面依法治国新战略之中。

  首先,强调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②。宪法作为“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有效地将“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两项原则联系起来,使得整个法治体系成为一个融通的整体。我国现行宪法本身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并不断完善的,在宪法中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如果说,宪法和法律是固化人民意志的制度表达,那么党的领导则是保障人民利益的现实运行机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与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结合起来,实现对人民根本利益的全方位保障。同时,将党内法规视为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关键少数”进行有效约束,以法治实现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保障党“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得以实现。党的组织体系也是贯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的有效机制。相比条块分割的行政体系,党的组织体系贯通中央到地方,通过党的组织原则克服传统科层官僚体系存在的一些弊端,特别是包括政法委员会在内的一系列机构设置和工作机制,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组织、协调作用。

  其次,明确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阶级属性的集中表达,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的事业,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任务,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③。因此,法治建设必须秉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④的价值导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⑤。这不仅在阶级立场上与资本主义法治形成了鲜明对比,也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人民福祉为价值追求的法治建设,不能仅仅满足于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形式价值得到保障,而是需要更进一步追求法律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保护,使人民群众在法律运行的过程中真正有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实现法律的形式正义价值与实质正义价值的统一。而党“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与法治“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原则统一于“人民”这一主体,使党的领导成为人民意志通过法治得以充分表达、人民权益通过法治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而党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更有利于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将国家公权力与公民个体有效地衔接起来,真正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实施中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地位。

  二是在法律功能主义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将法律作为“统治工具”的理论基础上,进一步阐明了法治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本位价值,明确“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⑥,强调“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⑦。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法律作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公开规则,对现代社会关系的调节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治不是仅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而存在,而是具有将国家治理推向现代化阶段的普遍性意义,从而具有本体性的价值,对法治价值的追求成为现代社会治理共通的目标。但这种追求又不同于法律万能论,而是承认法律的客观局限性,在注重法治的同时,也强调德法并用,强调发挥政策的调节作用,强调不断完善和发展制度体系等,更加突出法律在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功能。具体来说,就是“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这种功能对于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而“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⑧。

  在此基础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人治”与“法治”问题,旗帜鲜明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⑨从而明确了法治是迈入现代化国家的必由之路,比人治更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公开透明性,更加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进步。在社会主义国家,要推进更加成熟、协调的社会化大生产,更需要普遍性规范来提升社会治理的效率,平衡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因此更加需要法律发挥其不同于其他制度的功能。但同时,也不能忽略和否认“人”的要素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因而将“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和“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纳入到“十一个坚持”的理论框架中来,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行稳致远。

  三是提出“法治”的动态治理与“法制”的制度建构相互促进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跳出法律形式主义的框架,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全新概念,集“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⑩于一体,将法治视为一个立体的、多元的、动态的整体,而不是一个孤立的、单一的、抽象的封闭系统。可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将系统思维运用到法治建设中,提供了一个法学的综合性视角,将法律放在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中发挥其基础作用。

  一方面,这一概念突破了狭义的“法律体系”概念范畴,超越国家法中心主义的法律规范概念,将“法律与制度”视为一个有机整体。中国法学界一度在“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的争论中给“法制”一词赋予了工具论的内涵。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将法律放置在各类法律规范形成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以及其他制度、政策、规矩所构成的体制、机制、体系中,重新激活了“法制”概念中的制度价值,从而穿透法律法规的静态表象,将法律与制度相连,更立体、更多维地洞察法律和制度在治国理政、法律运行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通过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到法治体系中来,将进一步提升党内法规建设的规范性,促进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机衔接,更好地规范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加强权力监督制约。

  另一方面,这一概念将静态的法律和动态的法律实施、监督、保障环节统一在一个概念之下,从抽象的“纸面上的法”延展到“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从而将法治放到整个国家治理的动态系统中。“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⑪,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明确了法治各个环节的核心功能和内在联系,在法治的动态进程中理解法治各环节之要义,从而将“法治”与“法制”作为一体两面来理解法在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也关注法律与国家治理体系中其他因素的外部联系,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⑫,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更加注重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通过一体建设形成推动法治进步的合力。

  四是提出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突破了中国近现代法学的西方中心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的法律东方主义视角,注重对中华法律文化精华的挖掘和传承,从而构建当代中国法治文明的主体性。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和璀璨的法律文化传统,但已经不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变法”以“图强”成为中国近现代革命的主基调。然而,近代以来,中国法治变革的主要思路是通过大规模的法律移植实现与传统法治文化体系割裂的“变法”,以“新法”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革新,因而有着深刻的西方中心主义烙印。诚然,在急需打破旧传统的背景下,法律移植理论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基础,但这些以模仿为主的变法运动没有充分考虑到法律与政治、社会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内在联系,没有与中国的现实国情融会贯通,因此一系列法律改革均未能取得成功。

  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与中国的地理、风土、人情、文化等因素有着紧密的联系,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深层历史文化基础。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结合当代中国鲜活的法治实践,发掘现代法治中中华文明的主体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从而生发出基于中国自身主体性的自主法治体系和与之相应的知识体系。

  

  三、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构建具有主体性的中国法学

  自清末变法以来,中国近现代法治长期在移植、模仿的语境里追寻自身的现代化道路。然而,中国国家治理的独特性决定了,单纯的复制模仿并不能解决中国法治实践的诸多问题,西方法学理论也不能够有效回应中国法治的特殊性问题。这种特殊性是多重的:首先,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特殊性,很多问题不能用资本主义法学理论解释和回应。其次,大国治理呈现的复杂多样性和中央集权的国家治理传统交织,存在很多世界其他大国法治所没有处理过的特殊问题。最后,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入新时代,不断衍生的新时代法治问题,也不是传统法学理论能够解决的。

  中国法治只有建立在自身的主体性之上,才能有效回应国家治理中的一系列独特性问题,而不可能沿着他人走过的道路亦步亦趋。这就要求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也必须掀起一场主体性觉醒的思想解放运动,从而在中国法治的现实基础上生发出适合于自身的法学原理和法治路径,构建起中国法学自主的知识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丰富的思想资源,真正形成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进而开展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学理论创新,不断扩大中国法学在全球法治体系和法学知识体系中的影响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和深入研究阐释,无疑为这场思想解放吹响了号角。

  习近平法治思想从中国的历史、现实、国情、社情出发,真切思考中国问题、解答时代之问,无论是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世界法学一般性理论,还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都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了创造性的转化和批判性的借鉴,从而实现了理论的飞跃。这对中国法学界来说,既有直接的原创理论解答,也构成一种方法论上的创新。只有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跳出传统法学范式的桎梏,引领中国法学界开展一场思想解放运动,才能真正构建具有主体性的中国法学,回答好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书写中国法学理论创新新篇章。

  

  作者: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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