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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时间:2022-08-03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责任编辑:编辑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王利明


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建设一支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专业人才培养要跟上”,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建设”。无论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还是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一大批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法学院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在法治人才培养中发挥着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上,法学院校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从培养导向、知识体系、能力素质、培养模式等方面入手进行深入探索,努力培养一大批堪当新时代涉外法治工作重任的优秀法治人才。

  

  一、树立正确的人才培养导向,解决好培养什么样的涉外法治人才问题

  人才培养目标决定着人才培养的方向、立场和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人才培养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指明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正确导向。

  一是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指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的法治人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为此,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必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思政铸魂功能,扎实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提高涉外法治人才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观察、分析、处理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是具有德才兼备的道德品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而且要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首先要把人做好,然后才可能成为合格的法治人才。”①习近平总书记曾引用蔡元培先生的名言“若无德,则虽体魄智力发达,适足助其为恶”,强调学生思想道德素养的重要性。涉外法治人才不仅要具备基本的道德操守,坚守法律职业伦理,更需要胸怀人类前途命运的使命担当。近年来,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积极探索将涉外法治人才道德素质培养落到实处的具体途径。其中包括:全面改革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开设涉外法律谈判、全球法律与战略等涉外法治专门课程、系列讲座和圆桌会议,让学生在日常学习中感受道德伦理在涉外法治工作中的重要性;引导学生更多参与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等公益服务,让学生在实践活动过程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三是具有明法笃行的法治信念。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很多出了问题的领导干部,法律是学过的,法律知识也是有的,但都不过心,不过脑子,到了实际问题面前就忘得一干二净。这些人不仅害了自己,也贻害党和人民事业。”②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希望法学专业广大学生德法兼修、明法笃行,打牢法学知识功底,加强道德养成,培养法治精神,而且一辈子都坚守,努力用一生来追求自己的理想。”中国人民大学积极鼓励和支持学生们参加“红船领航”“千人百村”“街巷中国”等社会调研和实践活动,让他们在用脚步丈量祖国大地、用眼睛发现中国精神、用耳朵倾听人民呼声、用内心感应时代脉搏的过程中,感悟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增强作为一名法律人的光荣感和使命感,并将此贯穿进学业全过程、融汇在事业追求中。

  四是具有求真务实的扎实功底。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担负国家法治建设重任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学素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首先要打牢法学基础知识,同时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③,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指出了养成良好法学素养的关键。相对于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在理论、知识和技能等方面都存在一些特殊性,由此也对人才培养的求真务实提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强调“求真”,就是要通过构筑“国际法基础课—多门专业特色课—分层次选修课”多阶课程体系和“通识类—技能类—专业类—实践类”多元课程模块,努力在原理、规则、制度等层面把涉外法治相关内容讲深讲透讲活。注重“求实”,就是要与我国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实际工作部门,与联合国相关机构、其他国际组织展开深度合作,通过把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来”和学生去这些部门、机构和组织实习等“走出去”,全方位提升学生的专业技能、实操能力和实务经验。

  五是具备内外融通的开放胸怀。涉外法治工作一头牵涉国内法治和国内法律规范体系,另一头又涉及国际法治和国际法律规则体系。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当注重引导学生形成内外融通的开放胸怀,特别要妥善处理好两对关系:一是国内法学理论与国际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任何规则及其应用都有其理论基础,不了解这些基础很难真正掌握规则,更不用说准确合理地运用这些规则来展开合作、竞争甚至斗争。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时,应当注重揭示国际法律规则背后的理论预设、政治立场和利益关系,以擦亮学生的“眼睛”。与此同时,要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为国际秩序和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提升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二是家国情怀与世界胸怀的关系。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具有强烈的家国情怀,心怀“国之大者”,为国分忧、为国解难、为国尽责,树立不负人民的家国情怀,为党和人民事业拼搏奉献。同时,也应当心怀天下、兼济天下,把握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有志为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事业服务。

  

  二、构建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解决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传授什么专业知识的问题

  面对当前更为复杂的世界格局,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中国法学教育对时代之题的回应。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指明了方向。涉外法治人才肩负着创新引领、战略竞争、合作共赢的重要使命,必须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构建起具有涉外法治特色的法律专业知识体系。涉外法治人才所应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包含本国法、国别法、比较法、国际法等四大类别。

  一是夯实本国法知识基础。本国法是法治人才培养的基础,也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根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我国各领域法律制度已经相对成熟,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和知识体系日益健全。只有系统地掌握中国法律知识,涉外法治人才才有可能对涉外法治问题提出中国方案,更好地服务国家法治建设战略。当然,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一般法治人才培养还是有所不同,教学重点应更侧重于我国国内法中含有涉外内容的部分,即我国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中调整含有涉外因素法律关系的内容。例如,对外事务的权力分配、条约的缔结与批准、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管辖规则、豁免规则等内容,反外国制裁法等涉外斗争的法律。

  二是掌握必要的国别法知识。随着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的确立,以及“一带一路”倡议、全球发展倡议等倡议的实施,我国公民和企业同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往来更加密切,我国的海外利益保护问题迫在眉睫。近年来,境外侵犯我国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呈上升之势。这就迫切要求树立海外利益拓展到哪里、安全保护和法治服务就跟进到哪里的理念,加快构建海外安全保护体系,建立健全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及时向赴境外人员提供安全保护和法律服务,支持公民和企业在境外依法维权。这也要求培养一大批熟悉各国国别法的涉外法治人才,专门从事安全保护和法治服务工作。总体而言,我国法学法律界对西方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较为了解,而对拉丁美洲、非洲、亚洲等区域的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了解不够。比如,目前我国熟悉“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国别法的涉外法治人才仍然相当稀缺。传统国别法教学和研究更多地聚焦于相关国家宏观性和基础性法律知识,而较少从实战实践的角度研究如何应用国别法来保护我国海外利益。当前,世界上有190多个主权国家,任何一所法学院校都无法独自承担这么多国别法的研究和教学工作。因此,在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各个法学院校应当从各自情况出发,进行适当合理的分工,各有侧重地从事必要的国别法研究和教学工作,培养相关国别法的涉外法治人才。

  三是熟悉比较法知识。比较法是现代法学学科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对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至关重要。传统比较法较为注重对各国法律体系及其结构、概念、制度的比较研究,这对于了解世界各国法律的总体情况大有裨益。当代比较法不仅对各国法律体系进行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更为重视对当今世界法律总体格局演变及其规律的研究。比如,对法律多样性问题的研究,揭示了人类法律制度多样性的成因、多样性的具体体现、多样性与统一性的关系。又如,对各国法律文化相互作用的研究,揭示了各国法律文化是如何互动的、这种互动将产生什么样的结果。这些比较法知识,对涉外法治人才更好理解各国法律制度异同的原因,更好把握世界法律发展趋势和规律,更好掌握跨法域沟通技巧和方法,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

  四是系统掌握国际法知识。国际法知识是涉外法治人才必备的基础性知识。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培养一大批能到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司法机构、国际仲裁机构任职或办理业务的优秀法治人才,让全球法律舞台上有更多中国面孔、中国声音、中国元素。具体来说,就是需要培养在国际司法机构、国际仲裁机构中能够独当一面、赢得案件的国际法律师,在国际组织中能够担任高级法律官员的国际法实务人才,能够在多边条约谈判和国际软法的造法过程中具有说服力、影响力的国际法专家。当前,国际法已发展出一个包括大量分支学科的法学学科群,产生了一个相当复杂的知识体系。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必须把国际法知识教学摆到重要位置,把握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加强国际法案例教学等实践教学的比重,提高学生国际法实务操作能力。

  

  三、瞄准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需求,解决好涉外法治人才应具备哪些能力的问题

  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构建起与大国地位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④这就要求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要瞄准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需求,提高涉外法治人才的综合能力素质。

  一是熟练运用法律外语的能力。熟练运用法律外语进行沟通交流,这是涉外法治人才在国际法律舞台上施展身手所应具备的一项基本功。然而,长期以来,法律外语能力的不足一直是我国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短板之一。近年来,法学院校学生运用外语进行日常生活交流的能力逐步提高,但运用专业外语从事法律工作的能力仍然有所欠缺,毕业后难以直接适应涉外法治工作环境。当前,我国涉外法治领域的高端外语人才寥寥无几。这不仅表现为精通小语种的涉外法治人才匮乏,也表现为精通法律英语的涉外法治人才不足。因此,适应涉外法治建设的巨大人才需求,法学院校应加大法律外语教学的分量,切实提升学生的专业外语交流能力。

  二是精通涉外法务谈判的能力。涉外法治人才应具有精通国际谈判的能力,能够对接国家重大需求,有效参与涉外法务实践。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国家间的沟通、磋商和谈判成为至关紧要的环节。因此,涉外法务谈判能力成为开展国际交往最基本、最关键的能力之一。无论是政府间交往,还是我国企业开展国际业务,都需要一大批精通涉外法务谈判能力的涉外法治人才,以国际规则为指引,熟悉国别法,练就过硬的法务谈判能力,审时度势地开展涉外法律谈判,切实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三是通晓和起草国际规则的能力。随着我国日益走向世界舞台中央,我国在国际规则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正在从规则“接受者”“参与者”向规则“制定者”“引领者”转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推动建设国际经济金融领域、新兴领域、周边区域合作等方面的新机制新规则,推动建设和完善区域合作机制,加强周边区域合作,加强国际社会应对资源能源安全、粮食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应对气候变化、打击恐怖主义、防范重大传染性疾病等全球性挑战的能力。我国涉外法治人才要具有通晓和起草国际规则的能力,能够聚焦当前各国共同关心的全球公共问题,提出凝聚中国智慧和中国价值、能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国际规则。

  四是办理涉外法律案件的能力。能够熟练地办理涉外法律案件,是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具备的基础性能力。当前,我国能够在国际仲裁和司法机构熟练办理涉外法律案件的法治人才比较匮乏,与我国的大国地位不相称。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这些年来,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有了长足发展,但同快速增长的需求并不相配。目前,国内能够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只有七千二百多名,能够办理‘双反双保’业务的律师不到六百名,能够在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独立办理业务的律师只有三百多名。国内企业大量的涉外业务都被欧美律所拿走了,其中蕴含着很大的安全风险。”⑤截至目前,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被其他成员起诉的案件49起,起诉其他成员的案件22起,作为利益相关第三方,参与了192起案例。但是,不仅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中的中国籍法官数量非常有限,且当前代理我国开展诉讼活动的主要还是欧美律师,这与我国涉外法治人才供给不足有关。因此,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要增强实战性实践性,提高其办理涉外法律案件的能力。

  五是涉外法治统筹协调的能力。这是对涉外法治工作领导人才的素质要求。无论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涉外法治工作部门领导干部,还是企业、律所等单位的涉外法务高管,不仅要掌握办理具体业务的技能,还要懂得部门协调、团队管理的艺术。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大背景下,涉外法治工作领导人才应树立全局意识和大局观念,善于建立和使用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多方联动等机制,协调解决涉外法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

  

  四、创新完善人才培养模式,解决好如何培养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的问题

  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不能只靠法学院校单打独斗,还需要整合各种力量资源,构建内外贯通、多方协同的人才培养模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⑥这实际上也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指明了方向。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关键就在于通过多环节的学习和训练,提高学生准确分析事实、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使其未来成为涉外法律实践的业务能手和高手。

  一是坚持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相互衔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法学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⑦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不能仅仅局限于课堂知识教学,还需要深入开展法律实践教学。课内实践教学应注重知识传授与应用导向的结合,突出“基础性、知识性、应用性”,而课外实践教学须侧重实践能力的升级与提高,突出“创造性、探索性、研究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方面,增加案例教学、编写高质量的案例教材,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鼓励学生参与辩论式教学和辩论大赛。鼓励学生参与实践、重视并支持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引导学生勤于实践、知行合一,在实践中获得知识、运用知识,将理论知识与社会实际相结合,培养学生学有所用的实践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了“杰赛普(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中国赛区选拔赛”“牛津大学普莱斯(PRICE)传媒法模拟法庭亚太地区选拔赛”等重大国际赛事,支持学生积极参与威廉•维斯(Willem C. Vis Moot)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等国际模拟法庭赛事,多次取得冠军、亚军等重要奖项。

  二是坚持法学院校和法治实务部门相互协同。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应打破法学院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构建法学院校与法治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把涉外法治实践的最新经验和生动案例带进课堂教学中。这就要求推进人员互聘,鼓励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聘请校外导师,邀请实务部门人员到学院开坛设讲,强化理论和实践部门的结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鼓励、支持专家学者挂职中央依法治国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推进、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实务导师”制度,在已有的法律硕士校外实务导师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2022年春季学期又开启了专门对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校外导师制度。

  三是坚持法学院校和外语院校相互合作。法学院校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中,迫切需要加强与外语院校合作,提升涉外法治人才的国际传播能力、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法治建设能力。从法务市场需求来看,精通小语种的涉外法治人才特别稀缺。为此,中国人民大学依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推进法学院和外语学院跨学院联合培养模式,并推进与北京外国语大学等高校合作,设计了“法律+外语+N”的课程体系、教学体系,致力于培养法律专业素质高、外语交流能力强的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

  四是坚持境内培养和境外培养相互结合。由于相当多涉外法治人才都要到境外工作,在培养环节就要创造在境外学习或实训的机会,以尽早适应境外工作环境和要求。“境内+境外”联合培养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最佳模式。在教学环节,北京、上海等地不少法学院校已率先开展这种联合培养模式的探索,积极拓展与国际高水平大学法学院的合作渠道,积极推进教师互派、学生互换、课程互通、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等实质性合作。在实习实训环节,一些法学院校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为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实践创造更好条件,支持学生到相关国际组织工作。中国人民大学“中欧欧洲法”国际组织后备人才培养项目在这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通过与日内瓦大学连续八年合作,选送国内五所院校的优秀申请者赴日内瓦大学联合培养,研究国际法和欧洲法,并且推荐优秀学员赴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欧洲人权法院等国际组织实习,培养了一批年轻的涉外法律人才。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风云变幻,世界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十分突出,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从国际看,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涉外法治人才的竞争也十分激烈。因此,法学院校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推进法学教育改革,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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