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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

时间:2022-09-12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责任编辑:编辑

检察机关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

万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尊重和保障人权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明确指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具有重要作用。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就要进一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在检察工作中全面推进人权司法保障。

  

  一、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检察机关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在要求

  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和本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①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就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新需求,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更强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依法能动履职,促进人权司法保障。

  (一)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人权法治保障要求

  在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实践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总结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成功经验,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走出了一条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为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重要论述中,高度重视防止权力滥用、侵害人民权利的问题,清醒警示权力必须服从服务保障人民权利的宗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造成冤案的原因很多,其中有司法人员缺乏基本的司法良知和责任担当的问题,更深层次的则是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没有真正形成”②;要“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③。检察机关要在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制约,依法约束、规范检察权行使的同时,更加积极能动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更为有效的权力制约监督,进一步促进和加强人权法治保障。

  (二)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要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突出强调:“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④“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中国共产党从诞生那一天起,就把为人民谋幸福、为人类谋发展作为奋斗目标。”⑤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中国人权事业始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推进和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制定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不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和司法机关,要自觉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立足中国国情和人民要求,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推进人权司法保障。

  (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要进一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政治立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⑥“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⑦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深刻理解加强人权保障与坚持人民立场的高度一致性,把维护人民权益摆在检察工作最高位置,坚定不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在司法办案具体工作中,要注重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将人权保障体现在每一个案件办理和每一项法律监督决定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要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在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实践中,我们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这条道路的主要特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坚持依法保障人权;坚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⑧检察机关应当自觉践行这“六个坚持”,通过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特殊职能作用,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我国人权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享有人权的主体是最广大人民。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对全体人民人权的保障。要顺应人民群众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要求,积极发挥制约监督作用,防止和纠正侵犯人权的行为。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既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人员的人权,保证其依法受到公正的追诉、审判和处罚,也要匡扶社会正义,依法保障被害人权利,还要通过能动履职,实现诉源治理和溯源治理,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多方面人权保障需求。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检察机关要通过依法能动履行“四大检察”职能,为全体人民生命健康、生活安宁和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二、检察机关在人权司法保障中肩负特定重要责任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人权司法保障中肩负特定责任,这既基于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也由于法律在检察机关人权保障方面设计了一系列特定制度,还在于长期实践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探索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保障人权专门措施。

  (一)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决定检察机关在人权司法保障中具有特定重要作用

  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奠定了我国人民检察制度的基本特色。在国家权力体系中,检察机关处于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检察机关总是以对权力加以制约监督的方式保障法律的实施,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这一角色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决定了检察机关在人权保障中居于特殊定位,具有特定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当其他国家机关怠于履行职责、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权时,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督促其他权力主体依法履职,使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得以保障。与行政、审判等实体性权力不一样,检察权主要是一种程序性权力,即检察机关对监督事项通常不具有实体性决定权,只是履行程序性的监督。例如,对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启动追诉程序,提请人民法院审判;对违法履职造成公益损害的,检察机关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依法履职;对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中的违法情形,检察机关以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的方式促使相关部门纠正违法;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裁判,检察机关采取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启动救济纠错程序。可见,检察机关是以启动追诉或纠错程序的方式实施监督,实体处理决定则由行使相应权力的机关依法作出。当然,法律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国家权力,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启动后,其他行使权力的机关必须作出回应。换言之,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的方式启动相应法律程序,以提请、督促的方式防止和纠正侵犯人权行为的发生。从权力运行角度看,检察权是对其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同时,检察机关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不同于一般意义的监督,检察机关是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措施,通过办案的方式对权力运行加以制约监督。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够介入其他监督不易介入的领域特别是诉讼的全过程,能够以参与诉讼的方式检视规范权力运行和推进人权保障,更具刚性,也更有独特的合法性审查视角。

  (二)法律专门制度设计,决定检察机关在人权司法保障中具有特定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是全程参与刑事诉讼的唯一机关,也是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使公益诉讼权的机关,还承担着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责。为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我国法律设计了一系列制度。这些制度,在人权司法保障中发挥着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审查和证明,这就使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具有特定重要作用。又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支持起诉制度,当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农民工等特定群体权益受到侵害,因诉讼能力较弱无法起诉时,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这就使《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中规定的保障特定人群诉讼权利,得以通过法定方式加以实现。

  (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特定权限和措施,决定检察机关在人权司法保障中具有特定重要作用

  与公安机关行使侦查职能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相比,检察机关在人权司法保障中,法律监督权限和措施覆盖面更广,也相对更加灵活多元,这决定了检察机关在人权司法保障中具有特定重要作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八个方面的职责权限,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采取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法定措施。这些权限和措施,覆盖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的过程和结果,既有体现刚性的抗诉、提出纠正意见,也有相对柔性,更多体现督促提醒作用的检察建议等。法定措施的综合运用,能够更好实现促进司法公正和加强人权保障的目的。特别是,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时可以开展调查核实,这一措施是检察机关查清事实真相、发现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检察机关精准开展监督,有利于增强纠正违法行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规范执法文明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检察机关为进一步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依法探索创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监督措施。例如,检察机关探索对疑难复杂或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开展公开听证,能够更好听取案件双方当事人意见,加强释法说理,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促进司法民主、司法公开。

  (四)检察机关履职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在人权司法保障中具有特定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人权司法保障针对的对象,往往是处于被追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监管中的罪犯或是权利受到侵害、受到不公正裁判的诉讼当事人等特定群体。检察机关应当代表国家,对处于特殊境遇的当事人权利加以保障,确保其受到公正对待。

  以未成年人为例,未成年人权利保障是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儿童权利公约》确定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中得以体现。为使未成年人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检察机关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构,既聚焦于涉罪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又注重通过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积极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全面落实讯问未成年人须有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等制度。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方面,建立健全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未成年被害人救助等制度。这些制度都对未成年人这一特定群体人权保障发挥了实实在在的作用。

  同时,对于被追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人员等特定对象,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使其合法权利得到保障。例如,严把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关口,防止错捕错诉、冤及无辜;对于犯罪嫌疑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和起诉。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服刑人员,检察机关创新采取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看守所和监狱的监督,既防止监管执法和刑罚执行中的权力滥用,也保障处于特殊境遇者不受虐待、合法权利得到保障。2021年,检察机关对38.5万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不予批准逮捕,对5.6万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建议相关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出纠正意见5.8万余件,显示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这两类特定群体的人权保障作用。

  此外,对于因犯罪受到侵害的贫弱无助的被害人,检察机关积极通过司法救助等方式,帮助其基本生活得以保障,被犯罪侵害的权利得到补偿救济,这也是维护特定对象基本人权的有效措施。2018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实施司法救助案件数达9.1万余件,发放救助金15亿余元,彰显了检察机关对这一特定贫弱群体人权保障职能的发挥。

  

  三、检察机关发挥人权司法保障特定作用的具体体现

  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实现内设机构重塑性改革,依法能动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方面发挥出更加积极作用。

  (一)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公民在诉讼中应当受到公正对待,是国际社会公认并为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重要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作为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己任的国家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忠于事实真相,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于保障公民在司法中受到公正对待、获得公正审判发挥着重要作用。

  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检察官法明确规定的检察官履职原则。刑事审前程序中,检察机关严守客观公正立场,是实现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重要屏障。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坚持不偏不倚的立场,客观进行审查,既注意有罪、罪重的证据,又注意无罪、罪轻的证据,公正作出判断,依法决定案件处理方式。对不应当起诉的,依法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切实发挥审前“过滤”作用。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决定不起诉34.8万人,约占17%。一大批典型案件,如江苏昆山发生的刘某持刀砍杀于某被正当防卫致死案,检察机关依法认定于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通过案件办理使“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权利保障理念深入人心,可谓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保障公民人权的典型例证。

  在案件审理阶段,检察机关仍然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发挥保障被告人人权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庭审过程中,检察官要客观公正地出示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充分听取被告人辩解和辩护人意见,实事求是地质证、辩论,确保案件事实得到符合客观实际的认定。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不是片面寻求定罪,而是寻求实现法律正义。因此,既要依据事实和证据指控犯罪,也必须考虑和确认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量刑情节上对被告人有利的因素,确保被告人获得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如果法庭违反法律规定,作出对被告人错误定罪或量刑过重的判决,检察机关同样应当提出抗诉。2021年,检察机关因被告人被错判有罪、重罪、重刑等情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061件。这些案件的办理,可谓检察机关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体现。

  (二)加强刑事诉讼监督,保障诉讼依法进行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既保护公民免于侦查之恣意,也保护公民免于审判之擅断,对公安机关侦查权和人民法院审判权都具有制约监督作用。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审查、监督和引导,确保立案和侦查行为合法,取证符合起诉、庭审对证据的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则既要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前提,也要受人民检察院的制约和监督。打个比喻,如果将诉讼进程比喻为一辆行进中的汽车,检察机关既是催进的引擎,又是制动的刹车。刑事诉讼能否及时顺畅有效地进行,与检察机关能否尽到法律监督职责密不可分。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可谓发挥着保障诉讼依法进行的独特制约监督作用。

  具体讲,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是发挥人权司法保障职能的重要体现。2021年,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通知公安机关立案24951件,通知撤销案件29293件;针对侦查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74684件次,同比上升43.5%。

  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过程和结果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不仅出庭指控证明犯罪,还对审判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确有错误的裁判通过抗诉督促纠正,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开展死刑复核监督,发挥对审判权的制约监督作用,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中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1.4万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8850件。

  在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同样肩负法律监督职责,要依法监督刑罚执行行为是否合法,受理当事人控告申诉,发现和纠正冤错案件。一些引起社会关注的冤错案件,就是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刑罚执行监督和控告申诉检察职能来发现和推动纠正的。如发生在浙江的张辉、张高平叔侄奸杀冤案,当事人服刑近10年,通过向驻监检察官诉冤,经检察官反复查证,搜集证据线索,反映案件疑点,最终推动案件再审,促使张氏叔侄获得无罪判决。

  此外,人民检察院对于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虐待被监管人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有权直接立案侦查。2021年,检察机关查办此类案件涉及2253人,同比上升58.6%,检察机关在制约监督司法权力滥用,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方面切实发挥着作用。

  (三)加强民事诉讼监督,保障公民获得公正审判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⑨实践中存在的民事审判枉法裁判、虚假诉讼等问题,严重影响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导致公民财产权等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与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期待相悖。

  检察机关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履行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促进公民财产权等的保障。2012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经过三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当前,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领域,已由审判监督向审判、执行、调解等多领域全方位监督拓展。具体监督重点已由裁判结果监督向诉讼过程监督延伸。监督对象从监督实体违法向实体、程序违法并重扩展。办案数量不断攀升,从2019年的14.5万件上升至2021年的19.1万件,增长32%。可以说,检察机关针对民事审判、执行等积极开展精准监督、类案监督,成为维护民事司法活动公正公信,保障公民民事权益的重要内容。

  (四)立足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人权

  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行政权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行政权是与公民人身、财产等联系最为密切的权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⑩;“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⑪;“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⑫。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检察职能,以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对行政权运行加以监督,促使行政权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对于实现公民基本人权保障具有独特作用。

  近年来,检察机关聚焦行政处罚不当、行政强制措施合法性认定、行政征收和行政补偿等领域,通过行政诉讼监督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违法监督等专项活动,依法保障公民人权,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以检察机关开展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例。所谓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中,针对一些行政诉讼案件程序空转、不解决行政争议实际问题的情形,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当事人实质诉求,加强调查核实,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和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诉源治理工作。2021年,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9153件,既彰显了对于行政权力行使的制约监督作用,又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双赢多赢共赢的要求。

  (五)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实现对最大多数人的人权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⑬国际社会普遍将清洁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生活等作为公民人权的重要内容。《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要求,国家应当致力于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

  当多数人赖以生活的清洁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生活遭到破坏时,在法律上就表现为一种公共利益受损状态。这时,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的方式,遏制、减少公益受损,促进对环境的修复、食品安全的保护、生活安全的匡扶,实现对不特定多数人人权的司法保障。

  作为一项党中央部署的深化司法改革举措,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安全生产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也写入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目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在法定办案领域形成了“4+5”格局,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4个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的领域以及英雄烈士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安全生产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5个单行法授权的领域。此外,检察机关还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原则规定,积极稳妥地进行了“等外”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探索。2017年7月至2021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56.7万件,其中2020年达15万件,2021年增长到16.9万件。以2021年为例,公益诉讼办案总数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达11.7万件,占总数近七成。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实现对人民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保障。

  

  四、落实党中央要求,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2021年6月,党中央在历史上首次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党中央《意见》),充分彰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检察机关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党中央《意见》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从理念更新、制度健全、强化办案、提升监督等多方面入手,在促进人权司法保障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更新理念,进一步增强人权司法保障责任感使命感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党中央《意见》指出,当前法律执行和实施仍是亟需补齐的短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加强理念更新,是促进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基础和前提。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更新理念,增强自觉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责任感使命感,将人权司法保障放在检察工作更高位置予以推进。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犯罪态势发生结构性变化。暴力犯罪大幅下降,重罪、被判重刑人数明显下降,轻罪、被判轻刑人数大幅上升。针对刑事犯罪结构性变化,党和国家提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要按照党和国家部署要求,适应犯罪结构变化,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轻型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慎重适用羁押措施,对严重犯罪也要依法严格限制适用生命刑,更好实现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功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尊重律师执业权利,避免片面追诉、简单机械办案给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最大限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二)创新制度,推进人权司法保障落地落实

  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党中央《意见》明确提出,检察机关要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党中央精神要求,立足法律规定,着眼于加强对执法权、司法权运行制约监督的要求,不断创新制度机制,更好发挥人权司法保障功能。例如,党中央《意见》就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提出明确要求。为切实发挥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和落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依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加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建设。从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出发,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高度重视,进一步推进该制度的落地生根和全面铺开。又如,企业保护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就业权、财产权,是现代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一旦企业涉罪,不仅企业财产面临被查封扣押之虞,企业员工也面临失业的风险。特别是面对世纪疫情、全球经济增长放缓,保企业就是保民生,也是保人权。检察机关应时而动,积极探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依法作出不捕、不诉等从宽处理决定,防止“办了案子,垮了厂子”,更好保障公民的就业权、财产权。再如,公民涉罪后如果真诚认罪悔罪、接受处罚,从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理应受到更为宽大的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时增设由检察机关主导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度运行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目前,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比例已经达到85%以上。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认识该制度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质量和效果。

  (三)扎实办案,让人权保障贯穿于文明司法中

  党中央《意见》对强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加大办案力度,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提出明确具体要求。检察机关的人权保障,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⑭的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办案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持续抓好公益诉讼工作,推进环境、食品、安全生产等公益问题解决,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持续开展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继续抓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件件有回复、公开听证、律师权利保障等专项工作,让人权保障体现在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体现在通过办案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过程中。

  特别是,要以求极致的精神办理人民群众身边的每一个“小案”。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其中90%以上又都是常见多发案件。这些案件可能涉及的标的并不大,但每一起案件都关乎人权保障,对涉案人及其家庭来说都是“天大的案件”。每一个“小案”,每一个办案环节,检察机关都应当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让办案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既防止有罪不罚、违法不究,又防止无辜受罚和处罚过当,让办案充分体现国家之情、司法之公、人权之义,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权利受到保障,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四)聚焦监督,让法律监督成为维护人权的利器

  党中央《意见》针对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软”“宽”“粗”的问题,规定了更为切实可行、更具刚性的法律监督具体举措。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要求,围绕党中央《意见》作出的一系列增强法律监督刚性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惩治预防犯罪、加强诉讼活动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的重要作用,使检察监督实实在在成为维护公民人权的利器。

  要按照党中央《意见》要求,以监督办案为中心,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进一步把监督重心放到提质量、增效率、强效果上来。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不究等突出问题,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不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确保检察人员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不断提升监督能力建设。要切实强化自身监督制约,着力构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司法规范化为核心,以制度机制建设为保障,权责清晰、全程覆盖、有效管用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增强法律监督公信,切实强化检察法律监督、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级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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