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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举办“商法学热点问题研讨会”

时间:2019-07-04   来源:  责任编辑:yyx

6月29日,河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商法学热点问题研讨会”在郑州举办

  2019年6月29日,河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商法学热点问题研讨会”在郑州举办。本次研讨会由河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承办,来自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河南科技大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等多个高校和实务部门的专家与会,就“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和“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两项理论与实践中都较为关注的主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讨论。

  会议由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于庆生教授主持。

  

  一、发言致辞环节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朱丹致辞:朱丹律师指出,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群体专业能力的提升,离不开理论探究与实务总结,本次会议的两个议题恰是公司法理论与实务中的热点问题,通过学习研讨定会对解决实务中遇到的相关难题起到启发和引领作用。

  河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宁金成作本次研讨会的主旨发言:宁金成教授指出,此次研讨会是在我国当前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召开的,由于我国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民商事领域广泛的实践活动也带动了民商法相关理论的研究。但是目前的研究仍有待深入,比如:引起广泛讨论的公司对外担保问题,不仅学理上有不同观点,实践中法院的裁判也各不相同,审判实践有待理论解说。宁金成教授仔细梳理了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和对赌协议效力这两项议题的争论焦点和法院的裁判规则,指出,对于商法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其历史成因不同,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对其解决的思路也就不同。因此,商法中的相关理论研究,特别是与民法理论的衔接与结合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理论研究不应仅满足于个案问题的解决,还应追求为一般性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裁判指引。

 

  二“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研讨

  郑州大学法学院王艳华副教授总结:“加速到期”制度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做法,从公司主体、公司财务、公司治理和制度成本等角度对“加速到期”规则的适用提出质疑,认为“加速到期”越过公司而直接由股东承担责任忽视了公司的团体法属性,阻断了公司的内部融资渠道,因此,相关制度设计应兼顾利益衡平,并回归公司自主治理的逻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史昶伟法官指出:认缴资本制是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制度,但是“加速到期”问题的产生却超出立法者立法时的本意。在问题的解决上,应该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特别是要界定清楚股东出资的权利义务及与其相关的约束机制。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律师指出:因为“加速到期”问题可供直接援引的法条缺失,造成了裁判观点不一,但实践中应严格限制“加速到期”的适用,仅针对职工债权等特殊债权允许非破产情形下加速到期。

  郑州大学法学院张彬博士指出:“加速到期”是法律管制主义的体现,但此种管制主义的合理性难谓充分,对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约束应该从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入手,而不应在交易模式上进行过多管制。

  与谈环节

  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顾问李保甫指出:“加速到期”是认缴制下的产物,认缴制对传统的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相互分离造成了冲击,也是“加速到期”制度设计和司法适用的重点,期待最高院能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形成规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曹逢春法官梳理了实践中“加速到期”的适用情形,指出:司法实践对“加速到期”持相对保守的态度,但是肯定“加速到期”规则的适用在某些情况可以减少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成本。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安毅副教授指出:“加速到期”的概念并不十分严谨,理论上还有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必要。“加速到期”的适用主要是为了规范股东的出资行为,但应从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角度出发,而非仅从债权人的角度规范出资行为。

  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黄权伟副教授认为:“加速到期”并未冲破实缴资本制的规范框架,应当以授权资本制作为解决“加速到期”问题的路径参考,当下的“加速到期”规则是对契约规则的突破,但其合理性以及与商业风险之间的关系问题,还需进一步探讨。

 

  三“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研讨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鹏法官指出:对对赌协议的实质和内涵应该予以明确界定,其本质上应为商人之间进行商业风险分配的合同。由于商人的思维是超前的,法律规范往往具有滞后性,在对赌协议效力的认定过程中,应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

  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张景峰教授指出:应该分两种类型考虑对赌协议的效力,若对赌协议本身对公司的运营没有影响,则没有必要否定其效力,除非其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对赌协议涉及公司运营,则要看协议中是否有约定的保障性条款,否则,就须谨慎认定其效力。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李志强副教授:全面梳理了对赌协议的概念内涵、历史发展、典型案例和理论争点,对相关法律条款的设计提出了建议。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刘文涛副教授:对对赌协议效力持“一般情形下有效”的态度,认为对赌协议的产生是在商事领域中自发生成的,而不是制度引领的结果。信息不对称是对赌协议产生的客观基础,降低交易风险是对赌协议产生的主观基础,对赌协议是一种巧妙的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应当重点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作为判断对赌协议效力的依据。

  与谈环节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华德波博士认为:对赌协议主要涉及股东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一般合同而具有涉他性。公司法的价值更侧重于保护股东利益而非债权人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和减资程序等也不是合理的对策。

  河南大学法学院岳红强副教授指出:对赌协议在实践中主要涉及公司融资问题,对赌协议效力的争议本质上属于融资纠纷,只有当融资方未实现预期承诺的时候,才会出现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法律对对赌协议效力的干预,要兼顾私法自治和商事活动的营利性。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王长华博士指出:对赌协议的效力争议源于对商事交易价格简单化的效率化处理所带来的利益平衡问题,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应兼顾组织法和合同法语境。认定对赌协议的效力时应根据具体不同的协议类型加以考虑,譬如追加投资型对赌和股权激励型对赌的效力认定不同于回购型对赌。对回购型对赌协议效力认定时,应综合考虑是否侵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是否经股东一致同意,回购股份的配套处理方式等因素。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毕国庆律师认为:对赌的事项应该是不确定的事件,对赌协议的效力可以从主体、投资行为、对赌条件、对赌结果四方面考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赵亚博士认为: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问题,在坚持鼓励出资、出资人内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尽量实现权利外观的完整性,可以考虑在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上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做详细的登记,也许是成本最低的解决方案。在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上,他认为虽然商事交易中信息永远难以完全对称,但是交易双方依据自己掌握的信息作出的判断,就应该视为意思表示自由的,除非对赌协议中的内容侵害了公共利益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了义务,不然就不能轻易干涉意思自治。

 

  在研讨会的最后,河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岳冰副教授对本次研讨会作了简要的总结,认为本次研讨会的突出特点在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对同一问题进行多视角的分析,体现了商法研究方法的多样性,为商法学的研究拓展了视野。通过这种小型的、不拘一格的研讨和智识分享,大家交流研究成果、碰撞思想火花,为各自的学习、研究和工作提供了智力支持。今后,河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将继续这种小型研讨会的活动方式,继续加强商法理论与实务的结合,持续关注商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不断丰富商法研究会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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