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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法律问答|医疗废物应当如何管理?

时间:2020-03-30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责任编辑:att


        【问题】

        政府对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监管职责和监管内容有哪些?

        【专家解读】

        张  帅  共青团朝阳区律协团委书记,北京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党支部书记

        钟艳双  北京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共分五类。在本次疫情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主要是感染性废物,包括发热门诊、隔离病房(区)、隔离重症监护病房(室)等留观、疑似、确诊新冠肺炎患者场所产生的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等。值得注意的是,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密切接触者在没有排除患病可能的前提下,产生的生活垃圾、口罩等也需要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理。

        医疗废物具有高传染性,处理不当会造成极大危害,因此严格规范医疗废物的处置方法,加强政府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加强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有利于控制疾病的传播。由于医疗废物含有大量的病菌、传染性病毒以及各种放射性物质和化学性物质,容易造成交叉传染。并且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携带大量新冠病毒,更需要妥善处理。如若疏忽,一方面会引发医院感染,给患者、医务工作人员造成健康威胁,另一方面也会引发社会公害,导致病毒扩散。第二,加强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保护环境。医疗废物成分复杂且特殊,很难被自然界吸收、分解,因此应该严格规范医疗废物的处置方式,加强政府监管,否则会对自然造成难以逆转的伤害。

        疫情期间,需要政府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疫情期间建设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制定过渡性处置方案。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感染人数众多,特别是武汉地区,上万感染者产生了大量的医疗废物,建立一批新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制定过渡性处置方案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4条、第33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第二,对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及处置机构作出行政许可。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因此,政府负有经过评估后,向符合条件的处置机构作出经营许可的职责。此外,需要政府及其各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还包括医疗废物处置建设项目的环评许可、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排污许可。第三,对政府执法行为进行监管。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7条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43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7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4条、第22条、第33条、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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