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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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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春芳:推动国际卫生法治合作 坚守全球抗疫国家底线

时间:2022-07-01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责任编辑:att

【中国法治国际论坛(2020)发言材料】

推动国际卫生法治合作 坚守全球抗疫国家底线

高春芳 中国卫生法学会会长

尊敬的王晨副委员长,

各位代表,女士们,先生们:

  我是中国卫生法学会会长高春芳,很荣幸参加本次中国法治国际论坛(2020)。今天我发言的题目是“推动国际卫生法治合作,坚守全球抗疫国家底线”。

  新冠疫情仍在全球肆虐,人类社会正经历着影响深远的公共卫生危机;单边霸凌大行其道,国际秩序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挑战;保护主义逆流涌动,全球经济正濒临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滑坡衰退。

  在疫情全球蔓延的当下,加强国际合作正当其时,而国际卫生法治合作则是保障全球疫情防控工作公正、有序、透明的关键。国际卫生法治合作是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全球治理的必然选择,其旨在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以法治合作为基础,遵循国际法上的国际合作原则,建立以世界卫生组织为协调枢纽、各国联合治理国际公共卫生问题工作机制,开展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构筑全球卫生治理合作体系。

  但就目前的合作情况而言,某些国家和个别政客仍然未能摒弃零和博弈思维,随意抛弃自身的国家责任,肆意诋毁其他国家的抗疫贡献,在国际卫生法问题上屡屡向其他国家发难,不断突破国家的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这不仅不利于扩大全球抗疫的战果,而且将导致国际关系陷入新的泥淖。

  总结国际卫生法治合作的特点,它以实现全球卫生治理为最终目标,以世界卫生组织与各成员国公共卫生安全法治协调对接为基础,以管理控制国际疾病传播为重点,兼顾公共卫生与疾病控制、临床医疗、职业卫生、人口健康、特殊人群健康、精神卫生、卫生资源、药物管理等领域。它主要采取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和世界卫生组织法律规则等形式,推动各国政府开展法治层面的深度合作,构建全球卫生治理的合作平台。国际卫生法治合作对于人类防控流行病意义重大,亦是全球治理的重要环节。要保证国际卫生法治合作取得理想的效果,必须建立以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基础的法治合作体系。

  我认为,国际卫生法治合作需要深度思考以下五个关键因素:

  第一,国际卫生法治合作需要各方形成人类命运共同体共识。加强国际卫生法治合作,维护全球公共卫生安全的首要因素,就是使各方形成人类命运共同体共识。就历次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来看,流行病的传播不仅威胁着某一地区或国家的公共卫生安全,更威胁着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影响着全人类的命运。人类命运共同体旨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这一理念既是国际秩序和人类生存的中国新思想,也是应对人类共同挑战的全球价值观。一方面要求我国切实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应对重大国际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时有所担当、有所作为,贡献新时代人类发展的中国力量;另一方面,要做好我国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和国际卫生法治理念成果宣传工作,讲好新时代国际卫生法治的中国故事。

  第二,国际卫生法治合作需要世界卫生组织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世界卫生组织是全球卫生治理中最为重要的国际组织,发挥着指导和协调国际卫生工作、促进流行病和地方病的防治、推动确定生物制品的国际标准等职能。而世界卫生组织能否在成员国中维持权威性,能否在国际卫生法治合作中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最终取决于其能否独立公正地按照组织章程行使职权。因此,如何对世界卫生组织相关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是国际卫生法治合作面临的重要问题。就目前情况来看,保证充足持续的组织运行资金,增加组织决策的透明度和可靠性,保证组织专家的高度专业性,保证议事表决程序的公正性,增强组织决议的执行力,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全球卫生治理行动纲领,都是世界卫生组织进行改革需要思考的问题。

  第三,国际卫生法治合作需要各国严格遵守国际卫生法律规则。国际卫生法治合作需要各国秉承法治精神,严格遵守世界卫生组织的规则及国际条约,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国际卫生法律规则不仅包含了国际卫生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决议,也包含了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国家间的国际条约。根据国际法上的条约必守原则,各方必须按照条约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由于国际社会中不存在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最高权力机关,在国际卫生法治合作中如果不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则,则缔结的条约可以恣意破坏,正常的国际关系就不可能维持和发展,国际卫生法也无法存在下去。因此,在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情况越是紧急危险,越是要依法防控、依法治疫。

  第四,国际卫生法治合作需要各国沟通协调公共卫生法律冲突。由于每个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和法治状况复杂多元,各国公共卫生的政策和法律不尽相同,在检验检疫、医疗资源、诊疗标准、药物品种、医学实验以及疫情防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迥异,相关法律还经常因科技发展、政治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因此,如何减少或避免国际卫生法律冲突,是国际卫生法治合作中的关键问题。当前,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国际远程诊疗合作、科研联合攻关、药品研制开发、出入境政策实施等方面无不面临着法律冲突,这也是国际卫生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各国应当相互了解公共卫生领域立法和司法动态,增进彼此间的了解,增强国际卫生法治合作的信心,为协调法律冲突做好充分准备。

  第五,国际卫生法治合作需要各方善意友好解决卫生法律争端。国际卫生法治合作总体来说是互利互惠的,但其中也不乏博弈与冲突。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条例解释和适用产生的争端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成员国与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争端,需提交世界卫生大会进行解决;第二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可以首先通过协商、斡旋、调停、调解等方式解决;若通过以上方式无法解决争端,成员国可以将争端提交总干事予以解决;另外,成员国之间可以相互约定通过强制性仲裁解决争端。不难看出,世界卫生组织在解决国际卫生法治争端时,倾向于选择更为善意友好型的争端解决方式,同时注重发挥世界卫生组织居中协调沟通的作用。

  习近平主席强调,中国疫情防控工作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支持,展现负责任大国形象,要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高度,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国际合作。随着中国疫情防控形势的逐渐好转,将为其他国家提供宝贵的疫情防控实践经验,国际卫生法治合作进程也将进一步加深。

  在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的当下,我认为,应当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首先,制定全球总体卫生战略,搭建国际卫生全球治理框架。随着疫情全球防控的不断深入,除了继续加强分享医疗资源、科研信息等“速效猛药”外,各国对全球总体卫生战略等“医书法典”的需求也日益凸显。需要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各国疫情防控的现实需求,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指导,制定具有前瞻性、规划性的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战略和卫生法治发展纲领,不断完善《国际卫生条例》等法律规则,构建国际卫生法治体系,保障国际公共卫生的全球治理效果。

  其次,加强公共卫生立法协调,实现国际卫生法律公平有序。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为国际卫生法治合作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平等的规则和制度框架,充分发挥世界卫生组织的引领和指导作用,加强医疗诊断、药品标准、检验检疫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协调,尽量减少或避免国际卫生法律冲突。

  再次,明确各方国际法律责任,健全卫生法治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需要明确世界卫生组织和各国在应对国际公共卫生事件时的法律责任,依照国际卫生法律规则履行相应的国际法义务;另一方面,要完善国际卫生法治争端解决机制,除运用友好型的争端解决方式外,应保障强制性仲裁制度的权威性和实操性。

  最后,扩大国际卫生法治交流,提升各国卫生法治互利互信。世界卫生组织及各成员国应当开展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法治交流,加强高级别公共卫生法治对话,互学互鉴疫情防控、医学医疗、舆情管理等领域的成功经验;应急及卫生管理部门、医疗行业组织、相关企业、学术界应当加强交流,共享核心技术理念;搭建国际卫生法律信息平台,增加各国卫生法治人才交流,推进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法律教育的深度合作。

  女士们、先生们,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上下一心,科学抗疫、依法抗疫,取得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重大战略成果。这也为其他国家展现新时代我国依法治国的新面貌,树立中国公共卫生法治领域的新标杆。当然,要想取得抗击新冠疫情全球最终胜利,仍迫切需要加强国际合作,特别是国际卫生法治合作,其中的关键是,各国需放下内心芥蒂和无理偏见,摒弃零和博弈思维,在法治的轨道上寻求深度合作、精确合作和务实合作,使各个国家坚守好法律的底线和道德的底线。中国有句古诗说得好: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衷心希望世界各国能在面对人类共同的敌人时,团结一致,精诚合作,取得抗击疫情的最终胜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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