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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尔·大卫·库珀:“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

时间:2022-07-01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责任编辑:att

【中国法治国际论坛(2020)发言材料】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

迈克尔·大卫·库珀 南部非洲仲裁基金会主席

尊敬的王晨副委员长,

各位代表,女士们,先生们:

  国际商事争端在任何跨境贸易和投资体系中都是不可避免的,最好能通过预防和调解解决这些问题。

  “一带一路”项目也不例外。的确,鉴于其巨大的规模,肯定会引发各种性质不同、复杂程度不同的争端。

  我将与专家们详细讨论目前预防和解决这类争端的最佳技巧。我想提一个最根本的问题: “一带一路”倡议是否需要有自己独特的争端解决方式?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如何将这样一个与众不同的品牌,从设计理论转化为一个可信的、可充分利用的、充满活力的系统?

  我想大家都明白,如果“一带一路”倡议本身不提供争端解决机制,世界各地的仲裁和调解机构就将提供这种一般性机制。

  无论如何,基于“一带一路”的目标,建立一个独特的共建共享机制的需求尤为明确。

  毕竟“一带一路”倡议是在全球范围内提出的,旨在通过贸易和投资培养相互合作的精神。这是一个坚持和平合作,坚持开放包容,坚持互利共赢的倡议。

  在解决争端的问题上,必须明确一点,应通过符合这些目标和理想的方式解决争端。 “一带一路”倡议本身应该提供必要的冲突解决体系,而不是把这些体系留给其他国家或个人,无论这些国家或个人多么杰出。

  但这种体系的设计和实施必须考虑实际情况,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参与的企业和法律团体的多样性。 “一带一路”沿线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差异加强了商业实践和商业文化的差异,因为在“一带一路”沿线,我们会遇到普通法、民法、惯例法或伊斯兰教法等各种法律制度。

  “一带一路”倡议必须在这些相互矛盾的各种法律制度之间架起桥梁,这将是对其所宣称的多样性的一项严峻考验。

   设计体系不是问题所在。我相信, “一带一路”倡议的法律制定者们将制定出高质量的争端解决机制。但问题不在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设计,而在于如何实现。实现争端解决机制的关键要求是什么?

  法律和商业团体需要能够方便利用该机制,也就是说,该机制必须要有便利的地理位置,让“一带一路”沿线的所有人都能使用。必须使他们感到自己属于一个商业团体和法律团体,也是这一机制的共同所有者,这一机制是相互合作的产物,而不是某种遥远的外部强加的权力。

  最后,他们必须学会信任该机制,而这只能通过积累经验来实现。

  如果要将理论转化为实践, “一带一路”精神要形成物质形态和实践形态,三个方面至关重要。

  第一, “一带一路”争端解决的规则和实践必须具有普适性。因此必须超越国家或地区的限制,克服狭隘的怀疑,并宣布其中立性和灵活性。

  第二,提供这项服务的机构必须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提供相同规则、相同仲裁员和调解员以及相同设施的集体平台,确保“一带一路”建设的服务质量始终如一。

  第三,必须找到一种方法来公布由仲裁法庭作出的重要仲裁裁决,以建立集体法律体系, “一带一路”建设的各方都将为该体系作出积极贡献,在该体系中,他们将学会共享一个包容所有人的争端解决程序,不偏袒或反对任何地区或文化。这一过程中应该注入的精神是跨文化同理心。

  我知道我所构想的程序似乎要求很高,也很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在非洲53个民族国家、中国和非洲联盟的支持下,中国法学会已经率先建立了这一模式。通过中国法学会的努力,以中非联合仲裁中心的名义建立了一个集体争端解决机制。

  六个合作伙伴机构(三个在中国,三个在非洲)聚在一起,通过深入研究和密切合作,在非洲丝绸之路沿线建立了一套符合中国和非洲不同需求的制度体系。这一体系以共享同一领域、提供相同服务的方式为支撑。

  金砖国家也采取了大致相同的方式解决利益争端,他们出于同样的目的接受了中非联合仲裁机制。

  我认为,这些项目正展示了理论转化为现实的不同过程。

  我们希望最终形成的是一种独特的、 “一带一路”沿线共有的法律体系,这对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理念在现实世界中取得成功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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