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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创新与完善“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的路径

时间:2022-07-03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责任编辑:编辑

【中国法治国际论坛(2021)发言材料】

创新与完善“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的路径

黄 进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

尊敬的王晨副委员长,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自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家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始终坚持开放合作、和谐包容、市场运作、互利共赢的理念,依靠参与国家之间既有的双边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不断搭建新的合作框架,重点聚焦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有力地推动了参与国家间的经贸合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在这个过程中,“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的整合、构建、优化、完善和运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借此机会,我就创新与完善“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的路径谈谈自己的想法,与大家交流,求教于各位。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整合、构建、优化、完善和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当前,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不足,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现有国际经贸规则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并呈碎片化状态,WTO多边贸易规则改革举步维艰,制定新的国际经贸规则的分歧较大,供应链重置与价值链竞争扭曲着规则及其运行,数字贸易等新领域的规则付之阙如,债务可持续性保障机制不足,国家安全和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凌驾于国际经贸规则的形成和实施之上,部分发达国家针对“特定国家”设立歧视性规则等。要推动创新与完善“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必须针对这些问题和障碍,对症下药,找到解决之道。

  其次,创新与完善“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要综合施策、联动发力。鉴于“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是一个庞杂的体系,涉及到诸多参与国家和领域,牵涉多种多样的机制和平台,因此,创新与完善“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既要坚持现有机制和规则的守正,又要推进在现有机制和规则基础上的创新;既要强化参与国家间的双边机制,又要积极拓展更多国家参与的多边机制;既要重视国际条约的作用,又要注意发挥国际惯例的作用;既要依靠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硬法”,又要善用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灵活设置合适规则的政策性文件这类“软法”;既要优化传统的贸易规则,又要强化投资、知识产权、金融、税收等经贸领域的规则;既要在贸易、投资、知识产权、金融、税收等领域建立实体权利义务规则,又要注意构建预防和解决相关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程序规则。

  第三,协调推进国内涉外经贸法律法规与“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的创新与完善。世界是多元和丰富多彩的,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制度,理应得到尊重,但“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又需要参与国家共商共建、彼此协商协调。因此,推动创新与完善“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既不能脱离各国实际,也不能将国际经贸规则与各国国内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割裂开来,而是要将两者有机衔接起来。一方面,各参与国家在国内要加快自身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特别是健全完善涉外经贸法律法规体系,注意本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借鉴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和运行的有益经验,合理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另一方面,各参与国家在国际上则要在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之核心地位的基础上,坚决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与国际法治环境,同时通过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参与国际投资贸易和全球经济治理,以良好的国内法治建设助推国际法治建设,为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提供经验和方案。

  第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商签和完善双边投资协定、自贸协定和税收协定。无论对于投资者还是对于东道国来说,双边投资协定是保护投资、促进投资的重要工具。商签和完善双边投资协定关键在于平衡投资者和东道国的权益,兼顾对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和对东道国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新的双边投资协定既不能出现对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明显不足的情况,也不能出现忽视对资本输入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情况。因此,应采取系统性的解决方法,适时启动双边投资协定的优化升级或重签谈判。同时,中国和相关参与国家在谈判完成RCEP规则后,已正式申请加入CPTPP和DEPA,倡议开启上海合作组织自贸协定谈判,凸显中国进一步深化国内改革和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立场。另外,为充分调动海外投资者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积极性,有必要升级或重新商签税收协定,完善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条款,完善资本弱化和价格转移条款。

  第五,坚持包容性可持续发展原则,创新发展新领域的“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一是引入绿色发展理念,将环境治理与国际贸易投资结合起来,在自贸协定中纳入绿色经济规则,推动构建能够解决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的“一带一路”国际经贸发展机制和规则,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二是制定公共卫生安全规则,建立疫苗知识产权豁免制度,促进疫苗联合研发和技术交流,鼓励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相关技术;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疫苗的权利,以可负担的价格出口疫苗,确保疫苗对发展中国家的可及性;确保疫苗和相关药品跨境运输畅通,同时鼓励区域和多边开发银行为发展中国家采购和生产疫苗提供更多优惠融资。三是建立数字贸易规则,推动构建符合“一带一路”建设实际情况,又能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数字贸易规则,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纳入数字经济规则,用以规制电子商务、数字市场、数据跨境流动,同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数字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确认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等。

  综上所述,创新与完善“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的路径是多种多样的,“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构建必须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理念为指导,以实践为导向,以引导合作、促进交往、规范行动、解决分歧为基本目的和方向,以构建包容复合型国际经贸规则体系为目标。在创新与完善的过程中,不仅要推动现有不同规则之间的相互包容,特别是在不同规则之间搭建沟通和衔接的平台,防止不同规则之间彼此冲撞,而且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促进新老规则之间的协调和相互适应,推动建立区域自贸协定,为“一带一路”参与国家的深度合作创造条件,最终构筑面向亚欧乃至全球的更加公正合理、开放包容、高效便利的国际经贸规则新体系。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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