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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章程

时间:2012-07-24   来源: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  责任编辑:admin

(2012 年3 月24 日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会的组织和活动,促进本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FISCAL  AND  TAX  LAW(英文缩写为CAFTL)。
  第三条 本会是由全国财税法学工作者和财税法律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是依法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财税法学工作者和财税法律工作者,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开展财税法学研究和财税法学交流活动,紧密联系实际,推进财税法学发展,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和对策支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以内活动。
  第七条 本会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自愿加入中国法学会,成为该学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研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和规章,加强学术道德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高素质的财税法学研究队伍;
  (二)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营造生动活泼、求真务实的学术环境,积极推动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财税法学研究和财税法学交流活动;
  (四)编辑出版会刊,主办网站,向会员提供财税法学研究和财税法学交流信息,宣传财税法学研究成果;
  (五)组织开展对外财税法学交流和合作,以创新和提升中国财税法学理论的学术价值,扩大中国财税法学的对外影响;
  (六)组织、参与法治宣传等社会公益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七)加强财税法学研究和财税法学教育的联系,促进财税法学教育事业发展;
  (八)评选会员取得的优秀财税法学研究成果,促进财税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九)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依法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和学科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者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科级以上行政职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如下: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发展和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以后,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2年或者累计3年不缴纳会费,或者连续5年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与财税法研究领域相关,合法设立的财税法学教学、科研单位和经中国法学会同意的其他组织,具有5名以上的科研人员,可以自愿加入本会,经申请和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自愿加入中国法学会,并自动成为中国法学会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法学会审查,民政部批准。提前换届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
理事应当品德高尚,学风严谨,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财税法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或者担任实务部门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在财税法实践领域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或者经中国法学会同意的其他人士。
  第二十三条 理事候选人由其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推荐,推荐表应当加盖单位人事或者组织部门印章。当选理事离开原单位以后,其理事职务资格自动终止,由其原单位重新推荐符合条件的理事候选人。
  理事当选时不得超过67周岁,但是任期中年满70周岁的,其任期自动延期至本届理事会届满。
  理事每届任期5年。届中增选的理事,其任期到下一届理事会产生时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退出;
  (七)决定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八)决定副秘书长、职能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会费管理办法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领导办事机构、职能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是选举决议适用本章程第四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参加本会年会和其他学术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或者本届期间3年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本会。经本会学术道德和纪律考评委员会审查确认以后,取消其理事资格。
  理事有权申请退出本会,但是应当书面通知本会。自动退会者的理事身份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七条 新增理事由其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推荐,推荐表应当加盖单位人事或者组织部门印章,并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过本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3名监事组成,任期5年。
监事可以兼任本会理事。
  监事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各1名。
  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监督本会和本会成员依法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和本会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监督本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
  (六)监督本会的财务状况;
  (七)对本会和本会成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 在本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项的理事会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应当品德高尚,学风严谨,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财税法研究领域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或者具有实务部门副司(局、厅)级以上行政职务,在财税法实践领域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或者经中国法学会同意的其他人士。
  当选常务理事离开原单位以后,其常务理事职务自动终止,由其原单位重新推荐符合条件的常务理事候选人。
  常务理事当选时不得超过67周岁,但是任期中年满70周岁的,其任期自动延期至本届理事会届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会的业务和学科领域中影响较大,学术造诣较深;
  (三)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7周岁;
  (五)学风严谨,品德高尚;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相关职责。
  上述人员当选时不得超过67周岁,但是任期中年满70周岁的,其任期自动延期至本届理事会届满。
  第三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应当合理分布,其人选需考虑单位、地区和年龄等因素,坚持适度、均衡原则。
  由实务部门推荐的副会长候选人,应当由其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的人事或者组织部门签署书面意见。该候选人当选以后离开原单位的,其副会长职务自行终止,由其原单位重新推荐符合条件的副会长候选人提交理事会表决,当选以后其任期至本届理事会届满。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法学会审查,民政部批准,常务副会长可以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不兼任以法学学科为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的其他全国性法学社团常务理事会职务。因特殊情况需要兼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同意,报中国法学会批准,再交付选举。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处理本会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本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在会长办公会议领导下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本会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理事担任。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确定人选。实行聘任制,聘期同本届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总结财税法学科发展经验,规划财税法学科发展方向;
  (二)组织财税法学术成果评奖,负责本会课题评审;
  (三)提议罢免违反学术道德的理事、常务理事;
  (四)提出财税法教育的发展方案,向理事会报告;
  (五)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财税法学人才;
  (六)提出学术年会的主题,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七)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学术正气。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需要,经中国法学会同意,民政部登记,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为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从副会长、常务理事中产生,委员从理事中产生。
  本会的分支机构作为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应当遵循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民政部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所在单位可以作为本会办事机构的依托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换届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换届工作由常务理事会主持。
  第四十六条 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名额的分配方案,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各相关单位按照该方案推荐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四十七条 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在征得候选人的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同意以后,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提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超过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半数的意见决定。
  本会须于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以前1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送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中国法学会批准以后交付选举。
  第四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选举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得票数量确定,并不得少于到会理事的半数。
  第四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当选时年龄不得超过67周岁,并须报中国法学会审查,民政部批准,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届中会长因故缺位,由常务副会长代理会长职务,至本届届满为止。
  第五十一条 届中补选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增补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成员,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及财产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以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管理办法,据以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个人和单位之间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会接受各项合法的社会捐赠、资助,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处理会计事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因故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法学会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以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在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以后15个工作日之内,经中国法学会同意,报民政部核准以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法学会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以前,须在中国法学会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以后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以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法学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的“其他组织”,是指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企业和公司。
  本章程所称的“其他人士” 是指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企业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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