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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荣泗会长在能源法研究会2012年年会上的致辞

时间:2012-11-22   来源:能源法研究会  责任编辑:admin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会长   叶荣泗

2012-10-24

尊敬的陈冀平书记、孙琬钟老局长、国务院徐锭明参事,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

        在金秋十月、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夕的今天,来自我国能源产业界、高等学府和研究机构、法律实务机构的能源法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以及应邀莅临的立法机构、政府部门的有关领导130人,聚首在位于上海的被誉为“法学教育东方明珠”的华东政法大学,举办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二届四次理事会。请允许我代表能源法研究会对各位的光临表示热烈欢迎,对一贯支持能源法研究会工作的国家立法机构、政府部门等有关单位和能源企业、有关高等院校、法律实务机构等表示诚挚的谢意,对承办本次会议的华东政法大学及其经济法律研究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会是是一个集产、学、研、“官”以及法律实务机构专家、学者相结合的组织和研究交流平台。这次年会是我会第一次在大学举办。这将对我会提高研究能力,丰富研究成果,推进学术研究与现实实践紧密结合,加快培养能源法研究人才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本次会议的主题是能源发展转型“创新、变革与制度构建”。包括能源增长方式变革与法律制度创新;能源结构调整与法律制度构建;能源市场结构与市场主体培育的法律问题;国内外气候变化立法与能源法的理论和实践;能源行业(企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等。

        我想利用这个机会,对能源发展方式的转变与法律制度构建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能源发展方式转变刻不容缓。这是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个人认为,我国已提出多年在当前特别强调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以往提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在侧重点和内涵等方面有较大的区别。经济增长方式侧重于增长速度、追求总量和规模,以GDP总量和增长速度论英雄,而经济发展方式则侧重于增长质量、效率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其内涵不仅包含增长,而且有结构、质量、效率、效益、生态、环保等等方面,差不多都与能源有关。因此,要完成这种转变,离不开能源,也离不开能源发展方式的转变。统计资料显示,2011年我国能源消费约占世界总量的20%,创造的GDP不到世界总量的10%。人均能源消费接近世界平均水平,而人均GDP却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50%。我国GDP总量稍高于日本,而能源消费总量是日本的4.7倍。为了适应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所带来的强劲需求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了应对能源安全、气候变化和资源、环境的多重挑战,其发展方式的转变十分必要和紧迫。由于我国的能源结构以化石能源(特别是以煤)为主,并且在短期内难以改变,要实现这一转型将是一个长期和艰巨的挑战。

        二.能源发展方式转变的目标和主要内容。胡锦涛同志最近深刻指出,“在当代中国,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科学发展。”个人认为,我国能源发展方式转变总的目标应当是科学发展,实现高效、清洁、低碳、安全;转变的主要路径是改革、改变和创新;转型的主攻方向是洁能(包括低碳能源开发和高碳能源低碳化使用)与节能。转变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第一、从重增长速度和规模扩张转到重效率、重质量、重科技创新,追求绿色低碳型的科学发展;第二、从重供应侧的高速增长转到重需求侧的高效利用,节约和综合利用优先,抑制不合理的能源需求,实现低消耗高效率低排放,追求绿色、清洁发展;第三、从注重单一能源行业的结构小优化转到注重总体能源结构的大优化,坚持在设定降低高碳化石能源比重的中长期目标的基础上,实行大优化控制小优化;第四、从侧重顾及满足当代、当前需求的资源开发到侧重顾及子孙后代的适度开发;第五、从能源特别是石油进口的高对外依存度转变到低对外依存度,在这方面美国“能源独立”战略实施的良好效果值得借鉴。据外电报道,美国一次能源自给率从1982年的91.1%曾下降至2005年69.2%,而2006年后开始回升,到2011年已恢复至78%,并将在2030年实现能源自给自足。第六、从传统的较为封闭的能源管网系统转到互联互通、公平开放的智能系统,为清洁能源发展,为能流、信息流的双向流通,优化资源配置提供网络平台和设施;第七、从能源市场的非竞争型结构转变为市场导向型结构,继续深化能源领域改革,废止能源领域那些扭曲市场的“双轨制”,逐步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产业组织结构;第八、从多家分治的政府管理转到建立统一权威的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组建起统一、有权威的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统筹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监管,目前我国低层级的能源管理部门、形同虚设的高层级国家能源委的状况应当尽早加以改变。

        三.加强能源法制建设保障能源发展方式转变。最近,中央要求中国法学会“要着眼于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研究,加强对经济结构调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等方面法律的研究,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能源发展方式的转变是一篇大文章,需要探讨和研究的问题十分广泛,其中健全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能源法律制度,并实施到位,应当是确保这一转型稳步实施的基本保障。目前现有的法律不但不完善而且操作性差,主要靠领导的“笔头”批示和政府的“红头”文件,其稳定性差、随意性大,这种状况如果不改善,能源发展方式的转变也难有保障。我国能源法律制度和能源法学研究都是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地推进、逐步发展的,面对能源发展方式转变的实际和伟大实践,我们的研究应当不断地创新和发展,我国的能源法律制度应当在总结分析已有法律制度基础上进行补漏、修订甚至重新构建。我仍然认为,转变能源发展方式涉及的能源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包括实现我前文提到的八个“转变”,靠已经实施的《煤炭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以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单行法律以及《矿产资源法》、《水法》等相关法律都是难以解决的,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能源法》。《能源法》不出台,急需修订的《电力法》、《煤炭法》等的修订工作也难于进行下去。世界上有近30个国家特别是美、日、德等一些能源大国都是既有单行法又有综合性能源法,而我国的综合性、基础性《能源法》从国务院决定正式起草算起也已经7年多了,还出不了国务院,我总觉得这是能源立法进程中的一个遗憾。现在回过头来看,当时起草的《能源法》送审稿在推进能源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清洁能源和非化石能源发展,特别是促进非常规清洁能源以及分布式能源、微电网等的加速发展、推进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应对气候变化、加强能源统一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设计还是创新不足,也缺乏设定一些符合由化石能源为主转变为非化石能源为主的关键性、阶段性指标。总之,创新和完善能源法律制度任重道远,需要从事能源法研究的专家、学者奋发努力、坚持不懈,贡献才智!

        同志们,今年是中国法学会恢复重建30周年,也是我会成立15周年。今天我们在长江入海口的上海举办年会,有语云:长江后浪推前浪,一浪更比一浪高,一代更比一代强。希望大家在能源法研究会这个平台上,畅所欲言,见仁见智,共同探讨能源发展与制度构建的有关问题,不断取得新的更多的积极成果,培养出更多的优秀的能源法人才。我坚信,在与会代表的共同努力下,在华东政法大学的支持下,一定会把这次会议开成一个生动活泼和成果丰硕的会议。

        预祝大会圆满成功,让我们以年会的成功举办的实际行动纪念中国法学会恢复重建30周年,纪念我会成立15周年!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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