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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5年)-----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时间:2016-10-27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5年)

九、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2015年,中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立法活动,多层次多领域展开国际法治对话和法学交流,国际反腐败合作和司法协助工作取得一系列成果。

  (一)国际反腐败合作和司法协助工作成果丰富

  ——中俄反腐败合作上升到新的高度。5月,习近平主席和普京总统在莫斯科共同签署《中俄联合声明》。根据《联合声明》,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与俄罗斯总统办公厅分别建立了交往合作机制。这是十八大以来中国首次将加强反腐败合作写入与外国签署的联合声明中。《联合声明》为中俄深化反腐败合作提供了顶层设计和制度保障,标志着反腐败合作成为两国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重要内容。

  ——中美反腐败合作在多个层次展开。高层对话层面。6月,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决定就加强和推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二十国集团(G20)和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多边框架下的反腐败倡议继续开展合作。中美两国重申在G20框架下就打击跨国贿赂、拒绝避风港、资产返还、提高公共领域廉洁性等方面所作承诺,并表示将继续通过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反腐败工作组这一主渠道开展双边反腐败合作,将预防公共腐败、查找腐败公款、拒绝成为犯罪分子及其资产的避风港、资产返还和打击跨国商业贿赂作为重点领域。决定继续公开各自关于打击跨国商业贿赂的法规,并在各自法律允许范围内加强打击跨国腐败合作。9月,习近平主席访美并与奥巴马总统举行会谈,双方高度评价近年来两国在反腐败合作领域取得的积极进展,同意加强反腐败和执法合作,共同打击各类跨国腐败犯罪活动。

  部门和工作层面。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代表与美方代表在北京举行追逃实战研讨,议题包括相关在侦案件的法律适用、证据对接等。9月,潜逃美国十余年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杨进军、邝婉芳相继被强制遣返回中国,这是美方首次向中方强制遣返“百名红通”人员和重要腐败案件嫌疑人。10月,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反腐败工作组第十次会议举行,主题是“为了公平正义加强合作”。双方就中美在多边框架下的反腐败合作、提高合作效率等议题充分交流,并就追逃追赃重点个案进行磋商。

  ——追逃专项工作。3月,公安部部署“猎狐2015”专项行动,重点对象是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腐案件外逃人员。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重大战果,截至年底,全国公安机关共从60多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各类外逃人员600余名,其中,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160余名,逃往境外超过10年的30余名。

  ——缔结有关司法协助条约。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先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成功推动外方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引渡条约》,使得上述条约得以生效;先后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来西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智利共和国引渡条约》。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正式生效,标志着两国司法合作上升到新的水平。同月,首次中国—蒙古国司法协助磋商会议在北京举行,双方就两国移管被判刑人及刑事司法协助议题进行了磋商,在多项问题上达成共识。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司法部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该条约是两国继引渡条约之后签署的又一重要司法协助类法律文件,为双方在司法领域加强合作进一步奠定了法律基础。

  ——参加有关反腐败国际条约活动。11月,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局长刘建超率中国代表团出席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届缔约国会议并阐述中方立场,指出反腐败是全球治理的热点和难点,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腐败日趋成为一项刚性需求,同时提出三点主张:一是秉持务实态度,增强公约实效,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各国应该共同维护公约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履行公约,切实服务于国际反腐败事业。二是重视资产追回,积累合作成果。缔约国应该克服司法制度差异等困难,充分利用公约开展资产追回合作,不断铲除腐败分子犯罪的经济诱因。三是维护公约履约审议机制规则,做好第二周期审议,促进健康发展。

  (二)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立法活动

  ——国际海洋法方面。6月,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5次缔约国会议,并发言指出,海洋的可持续发展是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重要方面,在全球政治经济和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并就此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充分凝聚政治意愿,树立海洋命运共同体意识。二是加强统筹协调,实现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三者的共赢。三是加强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保障各国平等参与国际议程和规则制订的权利。7月,中国代表团出席在牙买加举行的国际海底管理局第21届会议,阐述了有关探索和可持续利用国际海底资源、保护海洋环境、服务全人类利益等方面的主张。会议批准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多金属结核勘探矿区申请,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据此成功获得国际海底矿区的专属勘探权和优先开采权。该矿区面积近7.3万平方公里,是中国实体在国际海底区域获得的第四块专属勘探矿区。

  ——气候变化、极地法律方面。11月,中国代表团出席在法国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11次缔约方大会,习近平主席出席开幕式并发表题为《携手构建合作共赢、公平合理的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重要讲话,中国代表团为大会最终达成《巴黎协定》做出了积极贡献。12月,作为《南极条约》协商国,为保障《南极条约》及其环保议定书的规定得到遵守,实现《南极条约》的宗旨,中国代表团先后对俄罗斯、韩国、乌拉圭和智利四国在南极乔治王岛上的相关站点进行了视察,这是自1990年以来,中国时隔25年再次开展南极视察。

  ——网络空间法方面。4月,中国代表团出席在荷兰海牙举行的网络空间国际会议,中国代表宣介了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并提出国际社会应携手共享互联网发展机遇、共筑网络安全防线、共建网络空间秩序,主张联合国在涉网络领域继续发挥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主导作用,并呼吁加强合作打击网络恐怖主义。中国与会专家还积极参与网络空间的国际法适用、隐私权保护、网络经济等议题的讨论。

  ——国际刑事法方面。4月,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第十三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并发言,表示希望各方聚焦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的重点目标,共同采取有力行动,推动新时期的国际协调和合作再上新台阶。11月,中国观察员代表团(中国并非规约缔约国)出席在荷兰海牙举行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14届缔约国大会,并阐述相关立场。

  (三)政府间法治对话交流频繁

  ——4月,李克强总理出席在北京举行的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亚非法协”)第54届年会并发表题为《加强亚非团结合作,促进世界和平公正》的主旨讲话。亚非法协是唯一横跨亚非两大洲的国际法交流与合作平台,42个亚非法协成员国、7个观察员国和联合国等有关国际组织约250名代表与会。各国代表就新形势下加强亚非团结合作,共同维护二战胜利成果和推动国际法治展开积极讨论,并围绕网络空间国际法问题、反恐及暴力极端主义、海洋法、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等多项重要国际法议题广泛深入交流看法。年会通过了11项重要决议,期间还举行了纪念万隆会议60周年特别会议和“《联合国宪章》与战后国际秩序”国际研讨会。7月,中国外交部启动“中国—亚非法协国际法交流与研究项目”,该项目由中国政府出资设立,以助力亚非法协发展、促进国际法治合作为宗旨,以增进亚非法协成员国交流与合作、提升亚非发展中国家国际法能力建设为重要任务。

  ——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的对话活动。5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法治理念”研讨会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中国代表团发言指出,建设“一带一路”,为深化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和司法行政领域的合作提供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任务,随着“一带一路”区域内合作机制的不断完善,法治将为维护地区安全、稳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8月,中国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出席在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纳举行的第十三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并作打击毒品犯罪专题发言。

  ——11月,中国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出席在俄罗斯索契举行的金砖国家总检察长磋商会议,一致同意建立金砖国家总检察长会议机制。会议并提出要以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成果作为金砖国家检察机关合作的重要指引,要以金砖国家总检察长会议作为金砖国家检察机关开展合作的基本形式,要注重实质性的交流与合作,增强金砖国家检察机关合作的活力等三点建议。

  ——中美法治交流方面。4月,第六轮中美海洋法和极地事务对话在美国西雅图举行,来自中美双方外交部和海洋事务部门的专家就海洋、海洋法和极地事务广泛交换了意见,双方支持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继续深化两国在海洋法和极地事务问题上的对话。11月,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第十三次会议在美国华盛顿举行。双方均强调JLG引领下的执法合作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合作亮点之一,鼓励双方执法部门继续拓展和深化合作。12月,首次中美打击网络犯罪及相关事项高级别联合对话在美国华盛顿举行,中国国务委员郭声琨与美国司法部长、国土安全部长共同主持对话,双方同意就恶意网络活动提供信息及协助的请求要及时给予回应等,网络安全执法合作成为中美合作新亮点。

  ——中欧法治交流方面。6月,中法环境资源司法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中法两国法官就两国环境资源司法的新发展、环境公益诉讼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交流。8月,中国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访问匈牙利、保加利亚并分别与两国总检察长举行会谈,中匈双方共同签署了两国检察机关合作协议。12月,中国——欧盟网络工作小组第四次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中欧双方就网络政策立法、重要国际和地区网络问题、打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数字经济与网络安全等问题及有关合作进行了深入和务实交流。

  (四)对外法学交流深入开展

  ——与非洲方面。6月,“中非法律人才交流项目第二期研修班”在北京举办,中国法学会分别与坦桑尼亚、南非、尼日利亚等国相关单位代表签署了《双边合作备忘录》《法律外交战略合作伙伴计划》《构建中非联合纠纷解决机制北京共识》等合作文件。8月,中国法学会代表团访问肯尼亚和南非,中肯双方就共建中非联合纠纷解决中心东非分中心和中非法律中心达成共识,中南双方就第六届中非合作论坛—法律论坛及相关议题进行了商谈,中南双方决定成立第六届中非合作论坛—法律论坛组委会,并共同签署了《约翰内斯堡共识》。11月,“中非投资经贸法律风险及对策”研讨会在北京举办,与会专家学者围绕“非洲国家外商投资法律制度”“非洲国家税收法律制度”“非洲国家劳动用工政策和外国企业社会责任”“中国对非投资风险法律防控机制”等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研讨,期间,中国法学会与东部非洲法学会正式签署了《双边合作备忘录》。11月,第六届中非合作论坛—法律论坛在南非约翰内斯堡成功举办,论坛主题为“中非法律互通”,围绕中非仲裁合作、法律服务、刑法以及环境法四个议题展开。11月,中非联合仲裁中心第三次联席会议举办,会议就中心示范条款、宣传册设计、网站设计、仲裁员名单、仲裁员培训等具体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与欧洲方面。9月,中国法学会和法国比较立法协会在法国巴黎第二大学共同主办“中法法律交流日活动”,活动以“中欧法律确定性及经济合作”为主题,两国法学法律届人士围绕“经济合作及投资”以及“国际实务”两大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9月,第三届中国-欧洲法律论坛在意大利罗马成功举办,论坛得到欧洲议会赞助并列入中欧建交四十周年纪念活动之一,主题是“重建法律和经济丝绸之路”。

  ——与拉美方面。9月,中国—拉丁美洲法律研讨会在上海举行,中国—拉美法律研究中心(上海)、中国—拉美法律培训基地(上海)同时成立,将为中拉法律合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与东盟国家方面。7月,中国法学会代表团访问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三国,主动向国外法学法律界介绍了“一带一路”倡议以及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11月,第六届中国—东盟法律论坛暨“一带一路”法治论坛在重庆召开,论坛通过并发表了《重庆宣言》,强调指出区域法治是本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保障,法治人才培养是本区域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东盟法律论坛是法律合作交流的重要平台。

  ——9月,应美国国际法学会邀请,中国法学会代表团赴美国就“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进行专题研修培训。此次研修旨在借鉴如何建立律师、法学家和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互通机制,吸纳优秀人才进入法治工作第一线,真正形成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平等交流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10月,第二届金砖国家法律论坛在上海举行,论坛主题为“加强法律合作:打造金砖国家命运共同体”,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出席开幕式并讲话。与会者围绕“从发展中国家视角看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金砖国家之金融法律合作”“金砖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等专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并签署《上海宣言》和金砖国家法律院校联盟协议。

  ——10月,第四届中国—亚欧法律论坛在西安召开,论坛主题为“深化法律合作,共建‘一带一路’”,主要议题包括“构建丝绸之路自由贸易区的法律问题”“‘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与金融国际合作法律问题”“‘一带一路’国家互联互通与物流经济法律保障机制问题”“‘一带一路’国家能源安全和能源合作法律问题”“‘一带一路’国家安全与反恐合作法律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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