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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交易制度应加快实施

时间:2017-07-10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att2014

碳排放交易制度应加快实施

国家行政学院 李勇副研究员  中国人民大学 魏楚副教授

  国家行政学院李勇副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魏楚副教授课题完成的中国法学会项目阶段性成果,提出了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碳排放交易制度实施得越早越好

  (1)建立碳排放交易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已经在欧盟、澳大利亚以及美国加州得以成功实施,作为温室气体最大排放者的中国不能独善其身,应该尽早建立自己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并在时机成熟情况下参与到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之中。

  (2)做好清洁环保的节流工作。目前中国已超越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且能源使用较为单一,以污染程度较高的煤炭占据了高达百分之七十以上。由于中国的经济发展现在还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初级阶段,作为发展中大国,要保障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能源的持续要求会导致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相应地高速增长,中国在短期内还不能改变能源消耗大国的状况,但许多资源不可长久维持。在开源不稳定的情况下,就必须做好清洁环保的节流工作。自愿减排项目还能够通过交易,对可再生能源提供补贴。

  (3)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现实利益。如果企业因环保技术上取得重大进展,或者通过产业结构进行调整,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还能使减排活动具有获利的可能,这样不但促进企业进行技术革新,而且能减少能源的成本投入,还实现了减排创收,国家也在不降低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建立碳交易市场,有利于产业结构转型,有利于我国形成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制度安排。目前国内已获得签发的减排量占全球的百分之四十八,减排量和项目数均居世界第一位。如按照目前中国每吨碳排放权大约七至八欧元的市场价格和市场份额来计算,到2012年,中国因碳排放权交易将获利数十亿欧元。

  二、碳排放交易的对策建议

  一是在总量控制一定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借鉴“祖父分配法”对企业初始的碳排放权进行合理的分配,即政府对目前市场上的企业免费发放排放许可证,而对新进入市场的企业,根据条件给予一定的激励政策,对于一些积极发展新技术减排的企业给予一定的鼓励。同时,政府应该允许企业通过在碳排放市场中出售和购买排放权来获得收益和满足排放需要,从而平衡市场交易、鼓励交易市场的竞争。研究启动碳期货市场,使现货、期货市场良性互动。

  二是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合作,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家要积极参与国际会议,争取发言权,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不动摇,努力开展国际间、区域间资金技术合作,努力发展经济,提高资源利用率,改进技术设备,进一步加强CDM合作项目的展开,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打下良好的国际基础。

  三是积极建立以引导性为主的碳排放交易制度。现阶段不宜像发达国家那样,将强制性碳排放总量目标与具体指标在立法中加以规定,以防变化过快影响法律权威,而是通过激励性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自愿性的碳减排。但我国应该按照国际法的相关要求,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气候立法来控制我国的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为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做出最大的贡献。

  四是强化我国的气候立法的法律责任体系。建议将来修改我国《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时,对这些法律所规定的可能涉及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法律义务,尽量在其“法律责任”部分中作出配套规定,最大限度杜绝“法律义务虚置”的现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尽快细化,详细列出参与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名单,并以公正透明的程序进行碳排放分配,确保各方包括公民代表有机会看到了解到碳排放分配方案,既防止分配过少无法达到目标,也要防止分配过多而流于形式,特别是防止对某些强势领域过多分配或者不合理的分配。

  五是将国际条约的法律要求融入我国的气候变化立法。我国《节约能源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都应当及时将《京都议定书》关于“清洁发展机制”的基本法律要求纳入其中,从而为我国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等文件所确定的国际义务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六是建立科学的核查报告系统,发挥独立第三方的监督作用。设计第三方核查机构,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可信度以及核查的公正性。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环境保护必须全国一盘棋,必须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如果有个别的地区不遵守减排限制,从而使当地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必将影响其他地区企业效益,进而动摇整个制度设计。故此,建议对于碳排放监督不力官员予以明确的惩罚,确保这一制度产生实际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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