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系统:
用户名: 密码:
2024年05月13日 星期一
位置: 首页 》第十二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 》专题报道 》演讲与报告
吴洪淇:司法文明建设的方向与路径

时间:2017-08-22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司法文明建设的方向与路径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  吴洪淇*

  在本轮司法改革即将收官之际,以“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主题对我国的司法问题进行一次集中的讨论是非常及时的。经过三年多的试点改革,目前司法改革各项举措都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推进。本轮司法改革任务繁多,改革范围遍布全国,涉及司法体制的各个方面。对于这样一场涉及面广泛的司法改革成效要进行系统全面的评估显然需要多个维度的系统评估。但如果从整体上用一个范畴来统筹和标识司法改革成效的话,那么我们或许可以用“司法文明”这样一个术语来加以概括。用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在上个月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的讲话来说,司法体制改革最终的目标是要“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那么,什么是司法文明呢?这是一个加以进一步界定的术语。“文明”就是与“愚昧”、“落后”、“野蛮”相对的概念。对于文明的司法,大家或许见仁见智,而对于这些不文明的司法现象,则更容易形成一些基本共识。张文显教授提出,“法治文明系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准,而司法文明系法治文明的基本标志”。[1]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文明则意味着司法进步,意味着更先进的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司法行为和司法文化,司法文明可以说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指示器。[2]司法文明的方向应当如何确立?是否存在一个共识性的司法文明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可以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本文仅仅代表对于司法文明基本方向及其建设路径的一种看法。

  一、司法文明建设的基本方向与评价体系

  (一)司法文明程度的基本方向

  司法文明是对一个国家司法总体状况的基本表征,通过司法文明建设可以有效提升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程度。一个国家的司法状况是一个综合性的复杂体,概括说来可以包括以下五个层次:司法体制、司法制度、司法主体、司法对象、司法文化,这五个层次也是司法文明建设的基本方向。

  第一,司法体制是司法权力架构的出发点,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是司法文明建设的前提。本轮司法改革一开始便着眼于司法权力的顶层设计。比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就提出了“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试点改革”“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等都是对司法体制方面的改革。

  第二,司法制度是司法权力运行的具体落实,建构科学合理的司法程序制度才能使司法文明建设。公益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司法公开等都是本轮司法改革在司法制度层面的调试。

  第三,司法主体:养成一支德才兼备的法律职业队伍。司法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度等制度改革目的都是为了将最优的司法力量投入到办案一线,让司法职业成为一个具有吸引力的法律职业。

  第四,司法对象:司法所服务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具体体现在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立案登记制、律师权利保障、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完善等等最终都是为了诉讼当事人权利的有效保障。

  第五,司法文化是孕育各国司法的土壤,培育理性的司法文化才能使司法文明最终得以扎根。

  因此,司法改革的各方面举措在与司法文明建设的基本方向是一致的。本轮司法改革是一次整体性的、综合性的改革,涉及司法体制、制度、主体、对象乃至司法文化的各个层面。

  (二)司法文明程度的评价体系

  司法文明建设的基本方向确立下来之后,下一步的工作就是为了如何评估司法文明发展进程。根据司法文明的五个基本方向,可以将司法文明程度的评价体系分解成如下指标体系:

  表1 司法文明指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1.司法权力

1.1 司法权力依法行使

1.2 司法权力独立行使

1.3 司法权力公正行使

2.当事人诉讼权利

 

2.1 当事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2.2 当事人享有获得辩护、代理的权利

2.3 当事人享有质证权利

2.4 当事人享有获得救济的权利

3.民事司法程序

 

3.1 民事审判符合公正要求

3.2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自愿、合法

3.3 民事诉讼裁判得到有效执行

4. 刑事司法程序

 

4.1 侦查措施及时合法

4.2 审查起诉公正有效

4.3 刑事审判公正及时有效

5. 行政司法程序

 

5.1 行政审判符合公正要求

5.2 行政诉讼裁判得到有效执行

6. 证据制度

 

6.1 证据裁判原则得到贯彻

6.2 证据依法得到采纳与排除

6.3 证明过程得到合理规范

7. 司法腐败遏制

 

7.1 警察远离腐败

7.2 检察官远离腐败

7.3 法官远离腐败

8.法律职业化

 

8.1 法律职业人员获得职业培训

8.2 法律职业人员遵守职业伦理规范

8.3 法律职业人员享有职业保障

9. 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

9.1 司法过程依法公开

9.2 裁判结果依法公开

9.3司法权力主体受到信任与认同

9.4司法裁判受到信任与认同

10. 司法文化

 

10.1 公众参与司法的意识及程度

10.2 公众诉诸司法的意识及程度

10.3 公众接受司法裁判的意识及程度

10.4 公众接受现代刑罚理念的意识及程度

  二、司法文明指数评估与司法文明建设的路径

  1.司法改革是推动司法文明建设提升司法文明程度的内在路径。本轮司法改革的一个突出特征是整体性和系统性,涵盖了司法文明建设的各个层面。通过全方位的司法改革促进一个健全的司法系统和司法环境,这是司法文明建设的一个基本路径。其效果如何,本单元其他演讲的专家会进行深入的评估。

  2.司法文明评估是推动司法文明建设的外部动力。以前述一级和二级指标为考察对象,项目组在全国31个省份的社会公众与法律职业群体进行跟踪调查。借助于2011计划司法文明指数项目调研组在全国范围内的调研,课题组分别在2015年和2016年在全国范围发放了调查问卷。其中,2015年,该项目组一共在全国20个省级地区发放了4000份问卷,范围同样涵盖了警察、律师、法官、检察官四个群体,每个群体为1000份。2016年一共在全国范围内发放了6200份专业问卷,回收了5848份,受访群体包括法官(1474份)、检察官(1509份)、警察(1331份)和律师(1482份)。课题组还面向全国发放了18600份社会公众问卷。问卷的发放遵循着大体的配额控制与质量监控。[3]由于15年的信息主要作为一个对比,下表1当中主要介绍16年受访对象的基本背景信息。问卷当中有8道问题法律职业环境激励状况,有8个题涉及受访者的背景信息(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从业年限、教育背景、党派等信息)。评估的对象涵盖了前述十个一级指标三十二个二级指标,涵盖了司法领域的各个层面。时间关系,下文以法律职业化这一维度为例,展示司法文明指数评估对司法文明建设和司法改革的促进作用。

  表2 2016专业卷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职业

法官1474份;检察官1509份;警察1331份;律师1482份

性别

男性3591份;女性2227份

年龄分布

25岁以下551份;26-35岁2842份;36-45岁1571份;46-55岁665份;55岁以上65份

从业年限

3年以下1029份;3-10年2330份;11-20年1311份;20年以上712份

教育背景

高中及以下22份;专科452份;本科3530份;硕士1603份;博士73份

政治面貌

中共党员4106份;民主党派103份;无党派人士72份;共青团员527份;群众997份

  在本轮司法改革当中,通过法律行业的职业化改革来塑造一支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是本轮司法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无论是司法人员的员额制、司法人员的责任制还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改革其实都隐含着法律职业化这样一条主线。改革者希望通过法律职业化改革来建立一支高素质法律职业队伍并最终达至提升司法活动质量以满足社会需求的总体性目标。为了测度全国法律职业人士对于司法改革所带来的职业环境的变化,司法文明指数调查团队通过问卷的形式对于公检法及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进行系统的调研,从中获得很多发现。时间关系试举其中两个发现。

  表3 2016专业卷所提的相关问题

考察重点

所提的问题

职业待遇

您对自己所在单位职业待遇(工资、奖金、福利等)的满意程度如何?

职业晋升前景

您对自己所在单位法律职务晋升前景的满意程度如何?

职业安全保障

您对自己所在单位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满意程度如何?

职业压力1

在您所在单位,办案受到单位内行政干预的工作压力如何?

职业压力2

在您所在单位,办案受到单位外部行政干预的工作压力如何?

职业压力3

在您所在单位,您感受到来自绩效考核的工作压力如何?

职业压力4

在您所在单位,您感受到来自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工作压力如何?

职业压力5

在您所在单位,您感受到来自媒体舆论的工作压力如何?

  1.相比于15年数据,16年数据在职业福利方面基本上(除了职业保护之外)都有所提升。选择较为满意或满意的受访对象中,职业培训(过去三年无培训下降了19.9%)、职业待遇(提升1.5%)、职业晋升前景(提升2.3%)都有提升。

  表4 法律职业激励环境的基本状况表

指标

职业培训

职业晋升前景

职业待遇

职业

保护

职业压力(行政干预)

职业压力(绩效考核)

职业压力(当事人及其家属)

职业压力(媒体舆论)

15年

29.5%过去三年无培训

满意度27.5%

满意度25.1%

满意度28.6%

压力大占20.9%

压力大占37.8%

压力大占32.2%

压力大占27.8%

16年

9.6%

29%

27.5%

25.5%

14.9%

32.4%

27.5%

26.5%

  2.公检法的满意度普遍上升,职业压力感普遍下降。其中,法官在职业培训(三年无培训下降15%)、职业晋升(提升6.9%)、职业待遇(提升8%)、职业保护(提升7%)方面有显著提升,其中职业待遇满意度提升最高。在职业压力方面,行政干预(下降9.7%)、绩效考核(下降6.8%)、当事人家属(下降7.9%)、舆论压力(下降6.5%)。其中行政干预压力下降最为显著。检察官在职业满意度上也有所提升,但幅度不如法官。在职业培训(三年无培训下降19.2%)、职业晋升(提升2.9%)、职业待遇(提升4.3%) 方面有显著提升。其中职业待遇满意度提升最高。职业保护(下降0.2%)。在职业压力方面,行政干预(下降1.5%)、绩效考核(下降9.3%)、当事人家属(下降2.4%)、舆论压力(下降0.5%)。绩效考核下降最为显著。警察在职业满意度上也有所提升,但幅度不如法官。在职业培训(三年无培训下降15.7%)、职业晋升(提升4.8%)、职业待遇(提升5.6%) 方面有显著提升。其中职业待遇满意度提升最高。职业保护(下降0.6%)。在职业压力方面,行政干预(下降7.3%)、绩效考核(下降2.8%)、当事人家属(下降6.4%)、舆论压力(下降0.7%)。其中行政干预压力下降最为显著,舆论压力改善最小。因此,公检法方面,职业待遇满意度提升最为显著,次之为职业晋升。检察官和警察在职业保护方面非但没有上升,反倒略有下降。相反,律师的职业满意度大幅度下降。职业前景满意度下降10.1%。职业待遇满意度下降9.3%。在职业保护满意度方面更是急剧下降19.4%。职业培训有所好转(过去三年无培训下降了30%)。职业压力有所降低(行政干预下降6.1%,绩效考核压力下降1.8%,当事人及其家属压力下降3.6%),但来自舆论的压力上升了2.4%。

  这对我们司法改革提出三点启示:第一,司法改革对于不同法律职业的影响呈现出显著的差异性,法官队伍产生的影响最佳,其次是警察,然后才是检察官。其次,司法改革对于公检法的职业激励在职业待遇、职业晋升、职业培训、职业压力等方面来说都是正向的,但对于职业保护来说却是显著下降的。这充分说明在职业保护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强化,特别是检察官和警察的职业保护。第三,在公检法和律师队伍当中,律师队伍的职业状况并未随着司法改革而变好,反倒在绝大多数指标上呈现下降的趋势。这也充分说明律师队伍的职业环境改善应该成为司法改革下一步重点关注的对象。

  表5 不同法律职业激励环境的状况表

指标

职业培训(过去三年无培训)

职业晋升前景(满意度)

职业待遇(满意度)

职业保护(满意度)

职业压力(行政干预)(压力大)

职业压力(绩效考核)(压力大)

职业压力(当事人及其家属)(压力大)

职业压力(媒体舆论)(压力大)

法官(15)

26.2%

12.4%

8%

11.2%

23.7%

44.8%

45.3%

34.9%

法官(16)

11.2%

19.3%

16%

19.2%

14%

38%

37.4%

28.4%

检察官(15)

28%

21.9%

18.2%

26.8%

15.6%

45.5%

22.3%

22.9%

检察官(16)

8.8%

24.8%

22.5%

26.6%

14.1%

36.2%

19.9%

22.4%

警察(15)

27.3%

22.3%

21.5%

25.2%

26.2%

43.2%

27.8%

43.9%

警察(16)

11.6%

27.1%

27.1%

24.6%

19.9%

40.4%

21.4%

43.2%

律师(15)

36.9%

55.1%

54.2%

51.1%

18.1%

16.9%

34.2%

9.7%

律师(16)

6.9%

45%

44.9%

31.7%

12%

15.1%

30.6%

12.1%

  三、结语:为司法改革提供一面镜子

  司法文明程度的提升状况可以为司法改革提供一面镜子。司法改革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改革的最终落脚点应该是司法文明程度的有效提升。其最终的皈依,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来说,就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当然是一种非常理想的境界,虽不能至,但心向往之。因此,司法改革的效能与意义需要进行及时的跟进评估。司法文明指数通过大规模的问卷,通过倾听社会公众与法律职业群体对司法状况的反馈来跟踪了解全中国不同地区、不同维度、不同部门司法文明状况的变动趋势。通过这样一种反馈,为司法改革的方向与策略调整提供一种参考。司法改革的最终成果应该落实到司法体制、司法制度、司法主体和司法文化整体状况的改善,最终让整个社会都受惠于司法系统运送正义能力的改善。

  *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第四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本文的部分研究成果系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指数课题研究团队合作的成果,该团队负责人为张保生教授,本人为项目执行主任。

  [1] 张文显:“司法文明新的里程碑——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文明价值”,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2期。

  [2] 张保生、张中、吴洪淇等:《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页。

  [3] 比如,调研组要求每个省不少于两个城市,公检法应该均衡分布在基层、市级两级,不能完全集中在某一个层级;被调研的4类人员都需来自2个及以上单位。具体调研情况介绍,请参见张保生、张中、吴洪淇等:《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4-37页。

全文
搜索

关注
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关注
微博

关注官方微博

网络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