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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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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期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在京举行

时间:2015-06-26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6月25日,第12期“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在清华大学隆重举行

  6月25日晚,第12期“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在清华大学隆重举行。讲坛由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清华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共同承办,主题为“中国民法典编纂的若干重大问题”,由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主讲,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协同主讲。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教授出席讲坛并致辞。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等中央部门的领导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在京各大高校的师生共200余人参加了讲坛。讲坛历时近三个小时,三位教授围绕民法典编纂的时代特征、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发表了深刻而精彩的见解,并与在场听众进行了积极深入的互动交流。讲坛由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教授主持。

张文显副会长出席讲坛并致辞

  张文显教授在致辞中指出,为什么要制定民法典、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如何破解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各种学理问题、制度设计问题、路径与方法问题等,是法学界必须认真思考和科学回答的基本问题和重大问题。鉴于《物权法》等法律制定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影响立法进程和立法质量的经验和教训,有必要在制定民法典之初就强调在基本问题和重大问题上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化解内耗。

  一是民法与宪法的关系,虽然民法先于宪法而存在、民事权利体系是现代法律权利体系的原型,但正是因为民法不能有效保护私权而产生了宪法,并由宪法构成了民事权利体系和整个权利体系的人权和物权基石。所以,制定民法典必须旗帜鲜明地“根据宪法”,体现宪法精神。二是民法学基本范畴与法学基本范畴的关系,特别是在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等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的核心概念上应当科学、精准,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外在的统一性,避免同一概念在民法与法理学和其他部门法学之间互相冲突。三是民法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关系,法治思维是民法思维的前置和基点,所以要将民法思维嵌入法治思维之内,把制定民法典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模式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依托,作为实现保障人权、维护公平、促进和谐、推进发展、引领风尚等法治核心价值的内在要求。四是民法典与民诉法的关系,上世纪80年代我国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还没有民事诉讼法,因此在《民法通则》中包括大量属于民事诉讼条文。当下,我国《民事诉讼法》日益完善、且有缜密的司法解释配套,因而制定民法典应尽量避免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重复,为《民事诉讼法》实现其程序价值留有足够的空间。五是民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来源于社会生活,回应社会生活需要,并引领社会生活方向。制定民法典要充分发挥其在解决社会治理和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切实担当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此外,在社会自治和国家公治、法的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借鉴和创新、法理学说和民法学说、民法总则和分则等问题上也要推进共识。

  本期创新讲坛邀请我国民法学界的三位著名专家就“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若干问题”各抒已见,为在场听众奉献了一场异彩纷呈、引人入胜的学术盛宴。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主讲

  王利明教授认为,民法典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和法治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文化高度发展的具体体现。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必须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回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提出的各种新挑战和新问题,要全面反映深化改革的需要,凝聚改革共识,推进改革发展;也必须体现时代精神,尊重人权,贯彻私法自治。

  王利明教授主张,我国需要制定一部体现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的民法典。民法典应当从六个方面具体体现时代精神:第一,民法典必须反映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快速性、广泛性的特征,对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做出特殊规定。第二,民法典必须反映信息社会和大数据时代信息沟通成本降低、交易方式深刻改变的特点,在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环境下实现对私权主体的周延保护。第三,民法典必须反映高科技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民事主体权利受侵害风险增加的特点,有效保护无形财产权。第四,民法典必须反映经济全球化时代商事规则全球一体化、法律渊源多样化的趋势,尽可能与国际接轨。第五,民法典必须反映资源环境逐渐恶化的社会特点,重新审视财产权制度,在保护民事财产权利的同时,为不动产的权利人设置必要的维护环境、保护生态的义务。第六,民法典必须反映风险社会的特点,通过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制度发挥民法的事前预防功能,防止损害发生,避免损害扩大。

  王利明教授指出,在民法典总则中应当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民法总则与人格权的关系。我国应当制定一部人格权法,并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人格权法除了要进一步规定并完善《民法通则》所确认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和名称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之外,还要完善具体人格权制度,重点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权利。二是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我国民法典编纂应当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在统一的民法总则的统率下,构建一个完整的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体系。

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协同主讲

  崔建远教授和王轶教授分别从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典编纂体例两个角度,对王利明教授的演讲予以补充和回应。

  崔建远教授认为,我国民法典中应当明确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以解决司法实践中法律规则缺位和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可能产生显失公正结果的问题。民法各基本原则之间不是平等的位阶关系,而有适用位阶的差异。因此,民法典不仅应当规定基本原则,而且应当阐明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和适用顺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协同主讲

  王轶教授认为,可以从学术和政治两个角度理解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关系。从学术角度而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表达了学者的不同价值取向。从政治角度而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体现了有权机关的政治决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部署民法典编纂工作,这本身就是政治决断。期待作为学术问题的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和作为政治问题的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良性互动。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教授主持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领域法律规范系统化、体系化的最高形式。民法典编纂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4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但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所限,始终未能完成。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拉开了我国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大幕。根据中央的部署,民法典编纂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等五家单位为参与单位。本期讲坛是中国法学会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繁荣法学研究的具体举措之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贾东明主任、司法部法制宣传司王晓光司长、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李仕春主任、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吕兴焕副主任、《法制日报》法学新闻部蒋安杰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申卫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刘宝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刘家安教授等领导和知名学者出席了讲坛。法律信息部副处长强梅梅,副研究员姚国艳、刘灿华,助理研究员陈燕、刘金瑞,以及付茂鲁、孙云霄、敖婷婷等同志参加了讲坛。

张文显副会长为主讲嘉宾颁发演讲纪念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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