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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成奎关于《中国法学会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

时间:2010-03-17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2009年1月20日)

各位代表:

  我受中国法学会第五届理事会的委托,向大会作关于《中国法学会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

  一、《中国法学会章程》修改的必要性

  现行的《中国法学会章程》是2003年中国法学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这部章程对中国法学会履行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职能,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五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对中国法学会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更好地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履行好中国法学会的职能,有必要对现行章程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中国法学会章程》修改的过程

  修改《中国法学会章程》是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国法学会结合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先后召开了10多次座谈会,广泛听取地方法学会、研究会、有关部门和会员对中国法学会工作的意见及建议。去年11月正式成立了章程修改组,起草了《章程》修改草案的讨论稿。首先在中国法学会机关和事业单位征求意见,并经过两次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形成了《章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以及副省级市法学会征求意见,同时在北京召开部分研究会负责人座谈会,直接听取意见。1月8日,又将《章程》修改草案印发中国法学会五届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和学术委员征求意见。在充分考虑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章程修改组数易其稿。昨天下午,经中国法学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原则通过这一修改草案,决定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三、《中国法学会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这次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党的十七大精神,体现中国法学会作为党领导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重要组成部分的职能作用,着重解决影响法学会发挥职能作用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根据这样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这次修改章程不是大改,而是有重点地对部分内容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章程规定的、意见比较统一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解释章程予以明确的不改。

  四、《中国法学会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章程修改的重点集中在三个部分:一是总则部分,二是地方组织,三是研究会。

  一、总则部分

  党的十七大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十七大还指出,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中国法学会的各项工作必须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是坚持法学研究和法学会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的指导思想。这次修改章程写入了这些内容,充分体现章程在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

  二、地方组织部分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改变地方法学会各自有自己的章程、且比较分散的状况,《章程》修改草案将原章程关于地方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团体会员的规定,修改为“地方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并相应地设立了“地方组织”一章,进一步明确了中国法学会和地方法学会的指导关系。这样规定,将进一步健全法学会的组织体系,有利于发挥法学会的整体优势,形成强的工作合力,更好地履行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职能作用。

  三、研究会部分

  研究会是繁荣法学研究的主阵地和骨干力量。这次修改章程,把研究会单独作为一章,对它的设立、组成、职能等作了明确规定。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对研究会的领导和管理,有利于团结凝聚法学、法律界广大专家学者,整合学术资源,更好地发挥研究会的作用。

  此外,还对个别条款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调整。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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