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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与商事法律制度创新研讨会在芜湖成功召开

时间:2019-09-10   来源:  责任编辑:yyx

  9月7日,由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和长江海商法学会联合主办的优化营商环境与商事法律制度创新学术研讨会在安徽省芜湖市成功召开。

  来自安徽省政法委、芜湖市委、芜湖市政府、安徽省法学会、湖北省法学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湖北大学、湖北经济学院、武汉海事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昌区人民法院、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芜湖市司法局、芜湖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长江芜湖通信管理局、安徽省地方海事局、芜湖市港航管理局、中国海事仲裁委、武汉仲裁委、黄冈仲裁委、中国船级社芜湖分社、安徽省航运商会、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华中港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及律师事务所代表等12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大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探索商事法律制度创新,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并就“营商环境优化”“打造长江黄金水道法治环境”和“商事法律制度创新”等议题展开深入而热烈的研讨。

  开幕式由长江海商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武汉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钟莉主持。中共芜湖市委常委、副市长郭丽君,长江学者、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长江海商法学会会长、武汉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吕小武,安徽省委政法委委务会成员、副巡视员、安徽省法学会负责人郑重,湖北省法学会研究部主任胡志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袁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二级高级法官李小丹出席会议并致辞。

  中共芜湖市常委、市政府副市长郭丽君代表芜湖市委市政府对与会代表表示了热烈欢迎与衷心感谢。他指出芜湖拥有国家战略重要地位,研讨会必将助力芜湖更好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优化长江水运营商环境,推进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建设。他表示芜湖市委、市政府将全力支持武汉海事法院芜湖法庭的各项工作,为法庭履职做好服务,为长江航运事业发展和法治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长江学者、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湖北省商法研究会会长冯果教授对大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祝贺,他提出营商环境关乎民族和国家的发展,需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商法作为促进商业发展之法的作用。

  长江海商法学会会长、武汉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吕小武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与会代表表示热烈欢迎,他重点阐释了法治对保障产权、创新和创业的作用。他强调要紧密结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对长江经济带发展法治保障等重大问题研究,要加强对区域协同发展、长江航运经济发展、自贸区自由港建设等重点领域开展创造性研究,进一步深化与地方法学会的沟通交流,提升服务法治实践的能力和水平,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优司法服务和保障。

  安徽省政法委委务会成员、副巡视员、安徽省法学会负责人郑重对此次研讨会的举办表示祝贺。他指出随着长江经济带的深入推进,皖鄂法学之间的交流日益紧密,通过丰富交流形式,拓宽交流平台,希望与会学者能畅所欲言和各抒己见,形成可操作可复制的学术成果,进而共同推进法学研究的创新与发展。

  湖北省法学会研究部主任胡志平认为此次会议形势新、内容新,并对法学会的未来表示期待,表达了省法学会对商法研究会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袁春指出,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有重要意义,安徽省法院系统将牢牢把握建设一流营商环境的总目标,抓住机遇,加快推荐商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希望参会代表能多向安徽法院传经送宝,共同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智库支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二级高级法官李小丹介绍了近年来湖北省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并指出加强对长江沿线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公正、高效加强商事案件审判,对于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意义重大,要树立优化营商环境理念、积极履行司法保护职责,发挥学会智库平台优势,全面加强商事审判实务和理论研究。

  领导和嘉宾致辞后,举行了武汉海事法院芜湖法庭设计方案交接仪式。

 

  主题报告环节

  大会主题报告由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克武教授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以《营商环境优化与商事制度创新》为主题,从优化营商环境如何转化为实际行动角度论述了营商环境优化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商法是重要的营商法治环境。在法治的范围内,用法律思维处理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与社会、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这些都与商法密不可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雷兴虎教授以《公司法的修改完善与现代化改革》为题阐述了对公司法现代化浪潮的思考,提出我国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构想,应以“四治型”(自主型、自治型、自由型、自律型))为目标,大体思路包括:类型的合理化、法律性质的兼容性(强制性与任意性)、公司治理的多边化、公司运营的便捷化和公司纠纷的可诉性。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文杰教授以《外商投资法解读》为主题,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解读:一是立法趋势,“外资三法”走向统一是必然的结果;二是外商投资的法律界定;三是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制度;四是对外商投资补偿问题;五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武汉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侯振坤以《内河海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为主题,从内河航运存在的法律问题诸如内河船员劳动合同不规范、稳定性不强,内河航运规范的缺失加剧了航运市场的无序性(内河航是否适用海商法),案件受理范围不确定,航运企业挂靠问题裁判不一等为切入点,论述了司法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引领者和保障着,应善于从司法实践中发现并总结问题。

 

  主题研讨

  研讨会设置“营商环境优化”“打造长江黄金水道法治环境”和“商事法律制度创新”三个主题研讨环节,与会嘉宾进行点评,气氛热烈,取得了良好效果。

  第一单元主题研讨——营商环境优化

  第一单元研讨会的主题为“营商环境优化”,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雷涌泉院长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李承亮副教授、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陈雪萍教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董俊武审判长担任与谈人。

  武汉大学法学院杨巍副教授以《优化营商环境语境下的法律适用》为题发表演讲。他对新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进行了解读,并探讨了实体法与程序法、保护权利人与保护义务人以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湖北经济学院科研处副处长黎桦教授以《新型物权担保的法律困境与克服——以优化营商环境为视角》为题发表演讲。他指出,未来在立法与司法中应该从商法理念变化上考量担保法治中的营商环境因素,通过类推适用和创造性解释的方法,将新型担保物权纳入现行担保法体系之内;长远来看,需要建立信息化、统一化的商事担保登记体系,优化构建营商环境法治体系。

  武汉大学法学院袁康副教授发表了主题为《营商环境优化中的地方政府角色——以地方为视角》的演讲。他认为,受限于政治体制、央地关系和市场规律,地方政府只能在地方事权、行政协调、自由裁量和创新试点等空间内有所作为。地方立法应当在此基础上,按照保护商事主体权利、降低商事活动成本、集聚商业发展要素的路径,从明确主体责任、提高行政能力、优化市场监管、完善公共服务等四个方面规定地方政府的职责。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聂圣博士以《通过的营商环境优化》为主题发表演讲。他指出,新常态下,国家立法应当树立通过《商法通则》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识,将革新商事制度的实践一体纳入法治化轨道,逐步实现由政策驱动向法律主导的转变。

  武汉大学法学院张梁博士发表了主题为《商个人营商环境的优化:被忽视的中国问题及其破解》的演讲。他提出我国应当以民生关切作为统一商个人制度的理念,并确立以“组织规范性”为主导的商个人判断标准,以人力要素为核心厘清组织与个人的区分,以助力实现有中国特色的良好营商环境构建。

  与谈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董俊武审判长从审判实务角度指出,支持和保护金融创新,促进资本市场化流动,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性,并详细介绍了人民法院在处理新型担保的最新类型化做法。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陈雪萍教授指出,商事制度的具体设计要以信用、信任为中心,营商环境首先要建立信用的市场,只有建立信用的市场才能获得商事主体的信任。例如,从主体的角度要考虑新型商事主体的动态发展趋势;从行为的角度,立法要对P2P、区块链等新型交易行为进行规制;从外部监督来看,除了发挥法院的监督作用,还要考虑建立外部监督,例如国外的养老信托设立监察人制度。武汉大学法学院李承亮副教授认为,营商环境的优化主要还是靠公法而不是私法,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的界限值得思考;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应相互配合。主持人雷涌泉院长赞同李承亮副教授的观点,认为目前营商环境优化主要涉及公法问题,更主要涉及公法中的行政法;他还指出平等主体的保护问题是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

  第二单元主题研讨——打造长江黄金水道法治环境

  第二单元研讨会的主题为“打造长江黄金水道法治环境”,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李新天教授主持。湖北大学法律系蔡科云教授,湖北经济学院张焰副教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促进会航运法务工作委员会秘书长、上海威颂律师事务所主任郑田卫担任与谈人。

  武汉海事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惠林法官以《长江经济带建设中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与思考》为主题发表演讲。他指出,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如下问题:民事诉讼制度下的环境法律责任承担依据不足,公益的判断缺乏标准和经验,原告提起诉讼具有选择性,公众参与不足,监管部门缺乏充分参与。

  安徽省航运商会会长、安徽省繁昌县金龙航运公司董事长殷金宝发表了题为《加强商会建设,搭建服务平台》的演讲,明确了安徽省航运商会的首要任务与未来发展方向。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蓝法律适用研究中心理事邵晖以《规范 完善 法治——以整合优化长江水上行政执法为视角》为题发表演讲,从长江水上行政执法现状及面临的主要问题为切入点,分析了主要原因,提出通过完善整合水上行政执法,明晰管理部门的权责边界,依法行政从而保障长江航运有序健康发展。

  武汉海事法院海事庭杨国峰法官发表了题为《一带一路背景下——江海多式联运货损赔偿审判实践问题探讨》的演讲。他指出,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界定江海多式联运;二是江海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区段实际承运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三是是否适用赔偿责任限制、责任比例抗辩及航海过失免责。

  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贵修律师作了题为《用优化营商环境的思维方式学习财政部38号文件》的演讲,指出优化营商环境已经成为我国深层次改革的一个重要抓手和行动目标,从优化营商环境视角对规范改革重要措施进行了逐一分析。

  蔡科云教授分别对殷金宝会长和邵晖理事的演讲作了点评。他非常赞同殷会长提到的商会功能迭代,认为在大国商帮的命题下,传统商会原有职能需进一步转型,商会要和政府脱钩,商会职能要扩展。长江流域现实困境下,邵晖理事提出的命题非常值得思考,有必要提高水上行政执法的统一度和高效度。

  张焰副教授对李贵修律师演讲进行点评,指出政府采购订单往往是最抢手的订单,政府采购能否抛弃地方利益,摒弃暗箱操作,是评价营商环境公平与否的重要标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能够感受到对营商环境的负面评价;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多方协力,律师团体也是其中的重要力量。

  郑田卫主任对惠林法官和杨国峰法官的发言作了点评。他认为惠林法官的文章切中要害,恰逢其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任重道远;与环境公益诉讼最有关联的是船舶污染,在水道上,污染随时都在发生,无人机全覆盖监控污染情况,而实践中大部分是轻污染案件,进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很少;此外,执法力量虽然趋于统一,但各部门间是否真正协同尚存疑。他对杨国峰法官发言点评指出,多式联运都是分段处理的,想统一处理确实有难度,关于江海连运问题,对江海连运的界定有不同理解。

  第三单元主题研讨——商事法律制度创新

  第三单元研讨会的主题为“商事法律制度创新”,由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孙光焰教授主持。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工作处处长唐云峰、武汉大学法学院武亦文副教授、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主任邹鲲担任与谈人。

  武汉大学法学院李安安副教授发表了题为《股债融合视域下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联动革新》的演讲。他认为,我国《公司法》与《证券法》关于股债融合的制度供给极为粗疏滞后,亟待通过创设类别股、规范股东投票权的行使、限制股份出借和股权互换、扩充管理层信义义务的适用边界、确立股债区分的法律标准、扩大“证券”的范围、细致一致行动人之认定规则等方面的制度改革来回应实践需求。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黎宇霞副教授演讲主题为《编纂背景下我国的法律构建》。黎宇霞副教授从四个方面对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作了细致分析,并以此切入点提出了制定《商法通则》的具体设想。她认为应当将《民法典》编纂后的“剩余商事制度”制定为《商法通则》,同时完善商事单行法。

  武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南玉梅副教授发表了题为《关联交易中董事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的演讲。她认为,法释[2019]7号第1条规定丰富并完善了我国《公司法》第21条构建起来的关联交易中董事对公司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情形,亦扩张了《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对公司的守法义务,通过确立董事义务与责任的独立性将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的消极义务(经营懈怠)纳入规范范围之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赵丹博士作了题为《论证券市场场外配资主体间基本法律关系》的演讲。他认为,场外配资由疯狂涌入证券市场到证监会对其进行清理,整个过程中有着复杂又具争议的法律问题,要理清、解决好场外配资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防止对场外配资进行一刀切式清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裴显鹏博士演讲主题为《公司利润强制分配:依据、要件与类型化》。他认为,《公司法解释四》第15条为司法机关例外地强制公司分配利润提供了依据。但关于公司利润强制分配事由的规定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唯控制股东滥用权利,违反股权平等原则或者信义义务时,并与公司的分配政策结合,使得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受损时,才需要强制分配来矫正。

  与谈人唐云峰处长则从仲裁实务、个案研究、裁判方法和法律适用角度对上述发言人进行了深刻点评。武亦文副教授点评认为,制定《商法通则》的目的是为了使商事法律更加完善,而商事法律的完善是否必然要制定《商法通则》是值得严肃思考的问题。法典化并不是目标,法律制度的完善才是,而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并不必要通过法典化,贸然制定法典有欠妥当。他还指出,学术论文的研究方向应当是回归和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邹鲲主任对民法和商法的关系进行了鞭辟入里的阐释,并认为二者单纯从效益的角度区分不太妥当,关于二者的区分还可增加一点,即人身依附性的不同。制定商法通则应与仲裁法的研究相衔接,商事规则的研究离不开若干年仲裁实践经验的总结。

  闭幕式上,举行了优秀论文颁奖仪式,经过严格的初审、复评,共评出一等奖6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21名。武汉大学法学院张里安教授对会议做整体性学术点评,他认为此次大会观点分歧碰撞相当精彩,优化营商环境本质是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有关政府部门的关系。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作了闭幕式致辞,他指出,本次研讨会的圆满召开,对于丰富研究会交流形式、加强学术沟通有重要意义,希望充分发挥研究智库作用,加强学术成果的转化,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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