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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举办 “行政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

时间:2019-09-26   来源:  责任编辑:yyx

  8月30日,“行政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在丽水龙泉市召开。本次研讨会由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浙江社会科学》杂志社共同主办,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与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来自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浙江大学、苏州大学、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浙江省社科院法学所、浙江工业大学等省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学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丽水市县检察院等实务部门的专家等共40余人参加。

  会议开幕式由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罗文燕教授主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翔和《浙江社会科学》杂志社主编俞伯灵分别致辞。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副调研员解文轶向与会者介绍了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情况。她特别指出,现阶段公益诉讼有近九成以上的案件通过诉前程序解决,发掘诉前程序的多样化形式并提炼其中的普遍性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第一阶段专题研讨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刘艺教授围绕《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检察公益诉讼》作了发言。她认为,对检察权的定位应当置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宏观层面加以观察,而在这个过程中,司法机关如何以公益诉讼为契机应对其在治理体系中的角色转换至关重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作了题为《论行政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的发言。章教授认为,对于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讨论应当先澄清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构造,梳理行政公益诉讼区别于一般诉讼的特殊性,在此基础上建构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与谈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骆梅英教授提出,在治理体系的视角下,需要更加关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嵌入现有权力结构的策略以及各机关间治理能力的分配,尤其是公益诉讼程序亟待精细化改造。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赵宏教授就主客观诉讼区分对证明责任制度设计的影响谈了看法,她认为,对于检察公益诉讼的定位首先是客观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现阶段制度中,这种由检察机关占据垄断地位的客观诉讼,与其他比较视野中的客观诉讼存在较大的差异。另一方面,检察公益诉讼是嵌套在诉讼制度当中的治理体系,应当关注检察机关追诉权和诉权的区别。

  第二阶段专题研讨由《浙江社会科学》杂志社陈亚飞副主编主持,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张旭勇教授围绕《行政公益诉讼“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性质与认定》发言。他认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性质是胜诉要件而非起诉条件,“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应当秉持行为标准而非结果标准。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施立栋副教授作了《论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期限》的发言。他认为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受起诉期限约束的观点缺乏规范依据与理论基础,亦不利于公益的及时救济与恢复,应当考量前置程序的影响以及规则简明性等要素,构建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规则。与谈人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卢超、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助理教授陈天昊分别就组织社会学视角中的行政机关履职问题、起诉期限制度与前置程序处理期限的衔接作了评论。

  会议闭幕式由陈亚飞副主编主持。余凌云教授在讲话中指出,检察建议与司法建议之间的关联与区别值得关注,需要重新考察宪法赋予的制度能力,检察机关追诉权的解释源头应当与组织法上的依据相关联;而对于公益诉讼起诉期限的问题,不能简单化处理,在传统诉讼中以当事人纠纷为前提,权利主张的积极性应无忧虑;而在公益诉讼中,并无明确的纠纷存在,强求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并救济并不可取。章剑生教授总结会议研讨观点时认为,首先需要厘清检察机关在我国权力体制架构中的特殊性;其次,公益诉讼的目的应当予以明晰,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出发,若非为了解决纠纷,那么应当定位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如果九成以上的公益诉讼案件都能通过诉前程序解决,那么现阶段公益诉讼应当属于制度上的补充定位,这也将影响公益诉讼的规则涉及;最后,还应当重新思考我们需要一个怎样的行政机关的前提问题,从而才能设计与之匹配的监督机制。

  本次会议研讨呈现出宏观议题与微观议题兼具,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特点,与会专家学者交流持续深入,研讨气氛热烈,有助于推动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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