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系统:
用户名: 密码:
2024年04月19日 星期五
位置: 首页 》法界资讯 》学界动态
战疫法律问答|医药经营者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口罩怎么办?

时间:2020-03-30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责任编辑:att


        【问题】

        疫情期间,医药经营者明知在售“口罩” 侵犯注册商标权仍进行销售,应受到何种处罚?

        【专家解读】

        张  帅  共青团朝阳区律协团委书记,北京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党支部书记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商品而仍予以生产或者销售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医药经营者明知在售“口罩”侵犯注册商标权仍进行销售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60条、第61条,因该侵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根据违法经营额处以罚款。若双方对赔偿数额存在争议,可以请求处理其纠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权利人应关注市场,必要时要求各分销商关注同类商品包装上的标识,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制止,并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对于废次标识物要及时有效地销毁,避免不法人员的利用,给商标权利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56条、第57条、第60条、第61条、第65条、第67条。


全文
搜索

关注
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关注
微博

关注官方微博

网络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