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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部主任李仕春参加中央司改办“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并发言

时间:2015-12-29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elite

  2015年12月3日,中央司改办召开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交流、介绍司法体制改革进展和成效,听取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和基层政法单位对2016年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改革方案,推动改革深入有序开展。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央司改办副主任姜伟出席研讨会并介绍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情况。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张德利分别介绍了本系统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进展,播放上海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视频片,9个基层试点法院、检察院分专题介绍改革做法、成效,并由来自北京、上海、四川、湖北等地的专家学者、律师代表进行点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李仕春教授应邀参加了研讨会并针对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进行了点评。以下是李仕春主任的点评发言。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下午好!

  非常感谢中央司改办给我一次非常难得的学习机会。首先,向司法改革的设计者、先行者和实践者致以崇高的敬意!

  从上午到现在,无论是汇报单位的材料还是各位专家的发言,可以说是亮点纷呈、精彩不断,在中央政法委的领导下,在各个试点单位的努力下,我们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现在已经开始了第二批改革的工作,第三批改革很快也要开始,那么我们目前面临的工作任务是什么?我觉得至少有以下三个:第一,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第二,进一步细化改革,也就是吉林省检察院提出的“精装修”,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第三,在这个基础上还要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理论和法治理论。

  下面我就提出几个问题,供中央有关部门、改革者和我们理论工作者共同思考。

  第一个问题,如何形成相对科学合理的改革样本进行复制和推广?现在各个试点省份,甚至非试点省份都在中央所确定的大原则下进行了不尽相同的改革创新。我认为,一方面我们要进行比较,提炼出几种样本,供全国其他地区选择使用,或者作为进一步改革创新的基础,应该说这方面的工作需要加强。第二批、第三批改革正在开始或者马上就要开始,到底是继续探索、继续改革创新还是在第一批改革试点成功样本的基础上进行复制和推广?这是我们当前亟需回答的问题。如果要继续改革创新,第一批试点的作用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在单一制国家司法统一也好,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也好,样本太多肯定不合适。另一方面,还要进行必要的纠错。改革到今天,各个试点省份采取了很多举措,总有非常成功的,也有一般成功的,甚至还有不成功的的改革举措。那么我们就应当进行试错纠错,否则试点改革就达不到目的。所以,我个人的建议是,一方面要纠错试错;另一方面要优中选优,形成若干个改革样本供全国使用。同时中央加强顶层设计,评估哪些改革举措需要通过试点推进,哪些改革举措则不需要通过试点推进。

  第二个问题,如何通过改革创新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三大核心要义之一,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法学界和法律界的共同职责。那么当前的司法改革总的来看,我个人感觉有两个问题需要关注:一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下推进改革,包括司法理论指导。比如说检察院大部制改革,哪些职能可以合在一起,哪些职能不能放在一起;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到底是外部分离还是内部分离,执行权应当是一种纯粹的执行实施权还是包括执行当中的裁判权等等,都需要一整套的司法理论进行指导。二是如何将成功的改革样本进行理论提炼和升华,不断丰富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目前来看,实践丰富多彩,也有很多很成功的实践,我们法学界就应当及时对这些样本进行分析,进行理论的提升和升华,这样才能够达到改革的最终目标。今天的研讨会是非常好的形式,由中央司改办联合“两高”共同来开,既有专家学者又有律师参与。前段时间吉林省检察院、吉林省法学会联合召开了检察改革专家研讨。来自全国的数十多位专家学者,都齐聚吉林,甚至有些专家到基层检察院调研,直接跟普通的检察人员交流了解真实情况。我想在这种情况下,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既使我们改革取得成功,同时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和法治理论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

  第三个问题,目前的司法人员的分类分为三类,是不是可以再做精细化的分类?比如说入了员额的法官可不可以进行再分类?目前39%的比例应该不低。如果比例过高,一是难以做到法官的精英化和职业化;二是难以达到实质性提升法官待遇的目标。目前薪酬增幅离很多法官预期有距离,尽管社会反响比较大,但是在法官、检察官系统内部并没有太大太强烈的反响;三是即便是这样一个39%的比例也难以形成合理的审判团队。基于此,是不是可以进行再分类,比如说可以分为主审法官或法官或者普通法官,主审法官和普通法官的权力和责任,以及配备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待遇等等要有所区别。普通法官可以办理调解案件、诉讼保全案件、速裁案件等等,把复杂的一些案件就交给主审法官负责。同时,可以继续发挥已经是法官而且又在审判一线办案但是这次没有进入员额的法官的作用。这批法官应该说压力最大,如果我们把入了员额的法官也可以分为主审法官和普通法官,就会使得已经是法官又在审判一线办案的法官最大可能的进入法官队伍,保留他的法官身份,从事办案工作。再比如说审判辅助人员是非常复杂的,包含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法警、司法技术人员等等。性质各不一样,放在一块去,是不是可以在这样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划分,比如说把法官助理与其他人适当的做一个区分,薪酬待遇政策调整也区别对待。总之,可以对在现有三类人员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细分,实行精细化管理。

  第四个问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管理人员的社会化,甚至是有些人员的完全社会化要提上日程。从各个汇报单位的情况看,在法官员额比例为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为39%的情况下,编制内的法官助理、书记员难以按照1:1:1配备的,武汉汉阳法院法官53人,法官助理只有28人;海南陵水法院法官31人,法官助理只有15人;江苏江阴法院法官76人,法官助理53人;即便是汇川法院也只能基本做到1:1的比例。在三类人员中,审判辅助人员总的只有46%。在其他人员占了很大的比例的情况下,法官助理一方面承担了很艰巨的任务,另一方面人数又不多,压力非常大。将来如果出现法官队伍不稳定的话,我个人认为法官助理的不稳定可能是首当其冲。所以,我们现在要解决这个法官助理数量的问题,其中很重要的办法,只能是采取社会化的办法,江苏江阴法院应该说这方面的力度非常大,也有一些法院,比如海南陵水法院使用了调解专员等等,不同的法院也都是在进行社会化的改革,但是总的来讲力度可以进一步加大,比如说书记员、法警、司法技术人员、执行员,还有普通的司法行政人员,可以大面积的甚至有些人员全部实行社会化。法官助理能不能实现社会化,实践证明很多事项也可以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

  最后,如何看待审判团队的专业化和固化?现在我们的改革,过多地注重了要解决案多人少,似乎把案多人少的问题作为改革的重要目标。所以我们在设计审判团队的时候过于重视了审判效率的提高,但是事实上属于过度的专业化和固化。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妥的,需要注意。一是容易导致司法不公加剧,法官反腐的压力进一步加大,因为你就是审金融案件,你就是审房地产案件,范围有限、目标明确,当事人和律师去找法官很容易,同时还会导致法院内部贫富不均。还有,固化必然会导致行政化、僵化,有可能会培养出比较懒惰的主审法官、很勤勉的法官助理,久而久之对审判团队的可持续发展、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健康成长都是不利的。

  以上是我不成熟的几点思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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