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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若骅:进一步加强大湾区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时间:2022-07-03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责任编辑:编辑

【中国法治国际论坛(2021)发言材料】

进一步加强大湾区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郑若骅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

尊敬的王晨副委员长,

各位法律界同仁,各位朋友:

  非常荣幸今天能够代表香港律政司参与2021年的中国法治国际论坛。衷心感谢中国法学会的邀请,以及你们为论坛所做的大量工作及精心筹备。在此谨对论坛的成功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具有重要地位。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是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桥头堡,吸引着世界各地的人才及资金。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既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必要课题,也是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创新实践。

  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三地经济运行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回应了习近平主席于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主席多次强调,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大湾区拥有“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优势,为世界独有,没有先例可依。粤港澳大湾区三地经济的飞跃发展为三地做好相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提出了现实要求,既是大湾区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亦是法治保障的前提。

  进一步加强大湾区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关键在于保持三地法域的独特性之余,兼能融合协调,达到衔接对接的要求。因此,三地法律规则衔接实践极具开创性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大湾区内的“三法域”涵盖世界主要法系,其法律规则对接的探索与实践,对之后适用于“一带一路”的法律法规发展探索,更能够起到借鉴参考作用。

  就进一步加强大湾区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我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就相关措施及制度建设两方面提以下几点建议:

  一、相关措施

  (一)推进粤港澳三地民商事司法互助

  目前粤港澳三地之间已达成了不少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但三边的同类型安排尚未成熟。因此,我建议粤港澳三地相关部门应该对已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安排作系统梳理整合,对内容上差异不大的,应该努力推动三地共同协商,作相应完善及微调工作,延伸到第三方,从而实现粤港澳三方签署并出台三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

  长远来说,三地相关部门应该积极研究探索可以实施三方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方方面面,签署并出台落实具创新性、涵盖不同范畴的三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使这些安排涵盖范围更深更广,更好服务三地的市民大众。

  (二)制定相关通用规则解决三地法律冲突问题

  基于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性,大湾区内法律冲突是一个需要面对及解决的重要课题。在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参照相关国际法律冲突规则,三地通过积极协商,在常见的法律范畴下制定统一适用于大湾区的最佳准则甚至是更进一步的示范法规,有利于协调三地法律法规冲突、有利于促进三地法律法规规范化。

  成功摸索出一套适用大湾区解决法律冲突的法规,可供其它地方处理跨境法律问题参考借鉴,助力建构一个公平、和谐并以规则及法治为本的国际社会,呼应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

  举例来说,近年大湾区跨境电子商贸发展迅猛,为加快融合和提升行业协同效应,三地可着力研究,为大湾区电子商贸量身订做一套具有大湾区特色,且三地均接受的最佳准则。在相关最佳准则出台及运作顺畅以后,未来更可升格为一个特别的示范法规以供其它地方参考。同理,三地亦可在民商事法律方面探索制定出台相关的最佳准则乃至示范法规,从而更好地服务三地有相关需要的市民大众,提高他们的获得感与幸福感。

  (三)法律和仲裁地选用

  大湾区具备高度开放性及国际化的重要特质,是探索不同法系、跨境法律规则衔接的试验田。现时,在法律选用方面,《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规定,民商事合同一方为港资企业时,合同各方可自由约定选用香港法律作为合同的适用法,而不会以无“涉外因素”为由认定相关条文无效。至于仲裁地选用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容许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的港资企业作为民商事合同一方时,合同各方可自由约定香港为仲裁地,而法院不会以无“涉外因素”为由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中国企业和公民也越来越多走向世界。习近平主席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讲话中指出,要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我认为,进一步扩展以上措施,容许整个大湾区以先行先试的方式,自由选择大湾区内的任何一个法域内的法律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及大湾区内的任何一个仲裁机构作为仲裁地,而不会以无“涉外因素”为由认定相关选用条文无效,充分体现国际社会通行的意思自治原则,为大湾区内的合同及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各方提供更多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上的选择,为大湾区内的国际投资者提供更多便利,达成大湾区内的法律“内循环”发展,并能够助力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及涉外法律服务的发展。

  大湾区内的“三法域”涵盖世界主要法系,以上先行先试措施将循序渐进地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时更加适应域外法律,有助于我国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并有助于促进大湾区的全方位融合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加快构建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加强深港司法合作交流”的目标;更重要的是,这些举措将促进大湾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并吸引更多国际上不同企业投资,充分体现了大湾区高度开放的鲜明特色以及“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优势。

  有意见建议设立一站式的大湾区商事纠纷解决平台。有关方面也可深入研究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在不影响三地法域的独特性下探讨相关建设的可行性。

  二、制度建设

  (一)法学教育及人才培养

  为了有效落实以上措施,强化大湾区内的法学教育及能力建设,培养熟悉三地法域的相关法律专才至关重要。除了不断强化大湾区内的现有法律部门、司法机关、法律及争议解决业界交流合作机制之外,我建议,研究设立专门培养熟悉三地法域法律专才的法律本科双学位,并充分利用深圳的大学园区作为培训基地。

  长远而言,三地法律及教育部门应着力推动相关学位的认受性及促进毕业生参加相关法律执业考试和培训,做好大湾区的法律人才培养。

  (二)充分利用三地法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2019年9月12日在香港首次举办,其后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依然运作如常,硕果累累,通过了“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工作方案”,探讨了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等不同议题。联席会议将在本年12月份举行第三次会议。

  展望将来,我期待联席会议在中央的坚定支持和统筹布局下,利用好相关机制,配合国家层面相关措施,成立相关工作组,就我以上建议的几项措施深入调研,不断提升大湾区的法治建设水平。

  结语

  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亦适逢我国“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时代之问,充分把握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既立足国情,又放眼世界。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的“十一个坚持”中,提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进一步加强大湾区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既是大湾区建设持续深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亦对建设法治“一带一路”起到重要参考作用,有利于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促进国际法治建设。

  展望将来,我和香港法律界期待与各位一道,踊跃参与研究进一步加强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有关措施,推进相关制度建设,为法治中国及法治“一带一路”贡献出香港的专业力量,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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