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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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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引发村民矛盾
江西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为定分止争把脉问诊

时间:2023-06-15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责任编辑:lh

□本社记者 任文岱 见习记者 张若楠

 

  “我们有山林权证,被征收的土地大部分是我们所有,补偿款不分配给小姓村民。”2018年,江西省某村部分土地被依法征收,2021年获得征地补偿款后,该村大姓村民召开集体会议,作出分配方案,明确这笔征地补偿款(包含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不分配给同村的小姓村民。小姓村民因此愤愤不平。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往往涉及金额巨大、人数众多,法律、人情关系复杂,这些共性特点在此案中都同时存在。经过政府调解、司法诉讼等程序,这笔征地补偿款仍旧无法得到妥善分配,两姓村民间矛盾一触即发。

  2022年,受当地市委政法委委托,江西省鹰潭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杨征组成专家组,深入调查了解案情,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当地政府的稳控化解工作指明了方向,并赢得了时间和空间。自去年介入案件后,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开始全程跟踪参与调解,为如何妥善化解此案把脉问诊开良方。

  综合研判:调解效果大于判决效果

  大姓村民与小姓村民世代同住一村,其中大姓有140多户人家,小姓有30多户人家。2018年,当地政府决定征收该村林地,双方于2020年签订征地合同。2021年8月,该村获得政府征地补偿款1500余万元,其中含地上附着物补偿款70余万元。

  2021年11月,大姓村民召集本姓村民举行会议,作出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该方案明确指出:“被征收土地大部分为大姓承包的山林(有山林权证),因此征地款全部归大姓村民所有,不分配给小姓村民。”该方案引发小姓村民强烈不满。随后,小姓村民聚集起来,与大姓村民进行多次协商无果,矛盾逐渐激化,甚至到了几乎械斗的地步。当地综治中心发现事件苗头后,立即着手开展稳控工作,避免局势进一步恶化。

  2022年1月,在当地政府调解下,双方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端,由小姓村民一方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在了解案情后发现此案棘手的地方在于,分配征地补偿款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若判决撤销前述大姓村民表决通过的分配方案,法院又不能作出新的分配方案,仍然要靠村民大会集体民主表决。但大姓人数远超小姓,占比超过三分之二,表决结果必会出现同样情况。在此背景下,法院将情况报告给当地市委政法委请求综合协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而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这意味着,此前大姓村民表决通过的分配方案在表面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杨征说,这正是该案特殊之处所在,也是导致大小姓村民之间矛盾激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大姓村民认为这一方案明明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政府应当支持;小姓村民则认为这“明显是欺负人”,要求政府一碗水端平,保护弱势一方权益。综合研判来看,为避免两姓村民间结成世代冤仇,该案调解效果远大于判决效果。

  释法说理维护双方权益

  起初,大姓村民认为,被征收的土地大部分为他们所承包的山林,且他们拥有山林权证,所以理应获得征地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小姓村民则认为,无论是征地补偿款还是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都应当集体分配。

  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对此,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杨征正式率专家组通过案例普法、释法等调解工作,最终说服小姓村民主动放弃对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分配权,保障了大姓村民对此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

  在地上附着物之外,被征收土地的赔偿款,小姓村民能否获得分配成为目前双方的最大矛盾点。

  杨征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全体村民共同所有。 

  现行《实施条例》于2014年经第二次修订,其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2021年经第三次修订后,《实施条例》删除了前述条款。大姓村民据此认为这笔土地征地补偿款可不分配小姓村民。

  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在调研后发现,现有证据和有关材料表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间是2018年8月,所以应当适用2014年7月29日《实施条例》(第二次修订)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司法解释还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当予以支持。

  杨征表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应当分得土地补偿费相应份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非法剥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分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据此,此案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第一条显示,大姓村民虽然拥有山林权证,但只能证明其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可归其所有;而此次征收合同中明确包含了除地上附着物之外的“土地价值”,土地依法属于全体村民共同所有,因此小姓村民也应当分得部分土地补偿款;大姓村民制作的分配方案表面合法,而实质是剥夺了小姓村民的分配权,是非法的,应当予以纠正。

  “首席”把脉问诊开良方

  杨征表示,随着中国城镇化迅猛发展,征地拆迁矛盾和补偿款分配纠纷等诸多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多发、高发。此类案件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在法治轨道上公平公正处理好,否则,极易引发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大案(事)件和负面舆情事件等,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成功化解此类案件,对于推进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一定意义和作用。

  此案法律意见书中,首席法律咨询专家还提出将征地补偿款暂时放在政府“三资”监管平台监管,在调解未成功之前暂时不发放该笔征地款。然后组织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法官、律师、镇村调解员等组成工作组,挨家挨户上门开展法治宣传,使大姓村民知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主动放弃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不当得利,助其解开心里“疙瘩”,依法共享征地补偿款。

  作为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杨征坦言,只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还不足以真正地帮助党委政府和当事人定分止争,还应熟悉当地的历史和风土人情。在此案中,该村从2010年到2021年有四次分配征地款,在前次的分配方案中,小姓村民自己家的承包田,除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之外,土地征地补偿款都被拿出来均分。如果不仔细了解这些历史情况,调解就会陷入被动。

  “在基层治理中,面对复杂、疑难、重大案件的处理,一份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出具的意见书,其引领作用不可忽视,并且对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都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杨征回忆,大小姓村民矛盾激化正值2022年春节前后,在不少外出务工人员返乡时期,节点关键,涉众复杂,矛盾激烈,甚至有村民准备好械斗器具,政府调解难度极大。一份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的《法律意见书》不仅使当地政府稳控工作有了明确方向,让矛盾化解措施更有据可循,还使一场可能发生的械斗消弭于萌芽之中,避免结怨成仇。

  去年,当地政府已针对该案成立了法治宣传组、社会稳控组、调查组、调解组、后勤保障组,由分管领导带队立即驻村开展工作。目前,已有不少大姓村民在思想上有了转变,小姓村民对于放在政府“三资”监管平台的征地补偿款也表示放心,不再对此担忧。

  杨征表示,当前,在法律规定适用等问题上,两姓村民间基本已无争议,但对分配方案目前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下一步,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团队将继续跟进,联合当地相关政府部门进一步拓宽化解矛盾纠纷渠道,注重发挥乡贤人士及“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等独特作用。“我们还将进一步引入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同时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村民集中返乡等重要节点,将情理法深入调解工作中。同时继续细化分配方案,最终实现定分止争,促成该案彻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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